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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羅爾斯哲學理論概念論文
羅爾斯文本中對基本結構概念在敘述上的模糊不請卻導致人們在證明過程中的重大分歧。詳細分析羅爾斯哲學理論中對基本結構所做的不同敘述,將能厘請羅爾斯理論的本意,并且這將為合同法理論的探索開拓出一個新的領域。
一、基本結構概念對私法的重要性
羅爾斯理論的傳統(tǒng)觀點認為:私法位于正義兩原則范圍之夕卜一一私法不是社會“基本結構”的組成部分,根據這種觀點,社會基本結構只限于基本的憲法自由及政府的稅收與交易制度。這種狹義的觀點導致了人們認為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在與私法有關的問題上保持中立。
然而,在當今如火如荼的關于合同法事前(exante)和事后(expost)分別與合同法道德理論與經濟分析理論相對應一一兩個概念間的爭論中,爭辯雙方都在不同程度上援用羅爾斯的理論來證明自己主張的合理性。如果狹義的社會基本結構觀點是正確的,那么羅爾斯的理論完全擺脫了這種爭論。因為,正義兩原貝皖全不適用于私法,由此可以合理地推斷出,羅爾斯的理論與合同法理論間的爭論毫不相關。但是,許多經濟分析學者卻認為羅爾斯的理論也包含著適用于私法領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RobertK.Rasmussen就認為,一個持羅爾斯觀點的人“會制定一項源自經濟學的破產制度而非協(xié)商性的法律。他們的觀點是,適用于這些私法領域的福利最大化方法將最終導致通過稅收和交易制度等分配或再分配后得到的最大化福利的產生。隨之而來,這將極大的符合正義兩原則的要求。這就導致了一種不太可能出現的結論一一持羅爾斯理論觀點的人和法學研究者應當同經濟學家一樣在私法領域適用福利最大化的理論研究方法,受分配目的導向的公平不是經由私法規(guī)貝U達到的,而只能是通過稅收和交易達到。當然,這一結論是以私法規(guī)則本身并不受正義兩原則支配這一假設為根據做出斷言的。
然而,如果這種狹義的社會基本結構觀點是不正確的,并且私法應當完全服從正義兩原則,那么就無法再得出通過將福利最大化方法適用于私法領域就能極大地滿足正義兩原則的要求這1論。分配或再分配就不需要僅僅依靠稅收和交易來完成,并且那種認為羅爾斯的理論應當將經濟方法適用于私法領域的結論也能夠被合理拒絕。因此,如果能夠對羅爾斯所提出基本結構概念進行分析,我們可能會對合同法是否為羅爾斯的政治哲學理論所指導做出更為準確的理解。
二、羅爾斯政治哲學理論引入基本結構的原因
在《正義論》中,羅爾斯指出了在“原初狀態(tài)”中采納的兩項正義原則,并主張社會制度應當按照這兩項原則來進行構建。
他進一步主張正義的兩項原則僅適用于社會的“基本結構”。
對于羅爾斯而言,優(yōu)先的善是指那些“源自原初狀態(tài)的立場,對交易雙方來說無論他們的最終目的如何,都假定為他們的需要是合理的”事項。羅爾斯將優(yōu)先的善編序為一種評定相互競爭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設計的客觀標準。優(yōu)先的善被理解為“權利、自由以及機會、收益和財富、還有自尊的社會基礎!痹诮嫹珊驼沃贫鹊倪^程中,需要對彼此競爭的制度設計中與優(yōu)先善有關的規(guī)定進行比較并且選擇那種在總體上最大符合正義兩原則要求的制度設計,而正義兩原則的要求與法律和政治制度之間的關系則是由民主程序來居中協(xié)調的。
然而,羅爾斯對社會基本結構的實際價值的論述去阱不那么請楚,即社會制度將如何根據它們對優(yōu)先善的規(guī)定進行評價并按照正義原則進行設計并不明確。具有私的性質的機構是否屬于基本結構,在它們的設計里是否也應當服從正義兩原則的要求,哪種政治和法律制度能夠被正確地理解為直接或間接地符合正義兩原則的要求都是不請楚的。既然正義兩原則在嚴格意義上講并未對合同法提出要求,那么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這些法律制度是否必須被理解為是社會基本結構的一部分以及是否因此必須遵守正義兩原則的要求。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第一,為什么羅爾斯引進了基本結構這一概念;第二,基本結構是由何種制度構成的。第一個問題對于理解羅爾斯的構想是至關重要的,而第二個問題貝提理解其如何應用的關鍵。正如當前任何一種最佳原則所示,其所揭示的規(guī)范性結論都與原則所適用領域的某種功倉飾關,因此,這些最優(yōu)原則適用的范圍必須被具體化。
對于羅爾斯而言,正義兩原則的范圍是其所謂的“基本結構”。他雖然并不總是明確指出是什么構成了基本結構,但是卻解釋了他對于基本結構的關注以及這一問題的重要性。他以背景條件為解釋的開始。羅爾斯拒絕接受功利主義哲學家的正義觀一一正義位于人們彼此之間個體或局部合意一一是因為他所謂的“背景性正義”是構成社會正義的必要條件。而洛克所使用的歷史進程并不足以構成有道德的自由平等的人所接受的背景性正義概念的特征。對于羅爾斯來說,公正無法在局部中實現,即無法從僅僅被視為在私人間進行的交易這種個人關系的內容中得出。相反,正義應當從其所謂的“社會角度”出發(fā)來進行觀察。對于羅爾斯來說,社會正義是一整套社會規(guī)則的實質,其通常所堅持的是最大限度滿足正義兩項原則的要求。
對于羅爾斯來說,這些背景條件對于決定個人交易或者特定條件下的正義是至關緊要的。雖然對正義的訴求并不僅僅是人們之間已經確定的合意交易的一個事實,但是,正義多少要根據個人或者局部交易背景中是否存在某種確定條件來加以明確說明。背景條件對于社會正義的必要性產生了建立這些條件的基本結構的要求,正如他所說的“工資協(xié)議是否公正依賴于勞動力市場的性質:必須避免過多的市場干預并且在勞工與雇主之間應當存在公平交易的權力。但是,另一方面,公正取決于潛在的社會條件,例如公平的機會。
對基本結構關注的另外一種解釋(或合理性證明)是羅爾斯所謂的即使當“公正的背景條件—時存在,它們也可能逐漸地被”即使其行為嚴格遵循個人交易的“地方性”規(guī)則來進行個人交易的那些人所“破壞”。羅爾斯對“看不見”的手“遠離”正義,企圖在錯誤方向運作并因此而“侵蝕”了正義的背景條件進行了論證。這種論斷展示了他私人交易規(guī)則無法(或者不應當)提及社會正義的觀點一一這些規(guī)則(也許其獨自對于確保并維持背景正義并不充分。這是因為“個人交易無法過于復雜,或者需要大量的信息以至于不能夠正確應用這些規(guī)則;它們也無法命令個人與眾多廣泛分散的第三方進行商談,因為這將增加額外的交易成本。對于羅爾斯來說,完全充分的社會正義需要一套管理背景條件的制度。而基本結構的職責就是確保背景正義;與私人交易有關的規(guī)則要對“簡單性和實用性”負責。這就是羅爾斯引入基本結構的原因。
三、羅爾斯理論中對基本結構概念的不同敘述
羅爾斯的文章在何種制度構成了基本結構這一主題上并不明確。即使堅持它們應當在任何種充分的社會正義理論中發(fā)揮作用,他的整個基本制度概念仍然要比人們預期的模糊得多。在某些地方,羅爾斯認為影響一個人一生前途的所有的社會制度都應被理解為基本結構的構成部分——這一觀點有時可以理解為“廣義的T基本結構觀點。在其他地方,甚至即使在他對關注基本結構的解釋中,羅爾斯都以某種方式暗示基本結構缺少擴張性并且將私法和私的分類排除在外一一“狹義”的基本結構觀點。因此,在羅爾斯的論斷中,什么構成了社會基本結構,根據什么對優(yōu)先善進行規(guī)定以及用何種制度來進行評估成為一個普遍性問題。
在《正義論》中,基本結構由“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分配、“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與負擔的分配、“思想自由與良心自由的法律保護’、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生產資料中的私有財產權以及家庭”構成。根據這種觀點,似乎任何一個影響一個人一生前途的社會生活的方面都構成基本結構。羅爾斯明確指出,“正義原則適用于社會體制中的基本結構并且用于決定生活前景!绷_爾斯認為廣義的基本結構概念可以令人信服地建構起來!斑@種結構也通過規(guī)制個人與團體之間交易與協(xié)議的另夕卜一套法律制度得到加強。那些與欺詐和脅迫有關的規(guī)則,以及類似的規(guī)則,不僅屬于這種規(guī)則,而且還符合簡單性與實用性的要求。建構它們的目的是賦予個人與團體在追求他們的目的中擁有有效行動的自由而不會有過多的限制。這里所謂的法律制度應當包括合同法在內,這一段文字也可以被看作是對廣義的基本結構觀點支持的暗示。
在《作為主題的基本結構》—文中,他對狹義的基本結構觀點進行辯護。他主張在兩種社會規(guī)則中以及在這些規(guī)則得以實現的不同制度形式中存在一種分工;窘Y構首先由詳細說明社會背景的制度組成并且也包括了那些不斷調整和彌補不可避免的遠離基本公正趨勢的操作機制。他解釋到,。實際上,我們所追尋的是一種在基本結構同直接適用于個人以及團體并且為他們在特定的交易中所遵循的規(guī)則之間的制度性分工。。如果這種分工能夠被確立,個人與團體就會擁有更有效地在基本結構的框架內實現他們目的的自由,不必再有在社會制度中為了保持所創(chuàng)造的基本公正而要存有必要的矯正這方面的顧慮。
羅爾斯本人所持的基本結構觀點有明顯的問題:第一,何種制度構成了基本結構;第二,這些與其他政治和法律制度、社會實踐以及個人行為相矛盾的制度究竟出于何種原因成為正義的主題并因此成為基本結構的組成部分。目前已經有兩個可能的觀點被用來解釋基本結構概念。第一個是狹義的基本結構觀點一一基本結構被局限于憲法自由以及稅收和交易制度的框架之內。第二個是“強制概念,它認為所有的強制性政治與法律制度都屬于基本結構的組成部分一一這一概念是由科恩總結的,科恩承認羅爾斯的文本在基本結構的概念上并不明確。然而,在《作為主題的基本結構》一文中,羅爾斯本人似乎否認強制性概念這論并對狹義的基本結構概念進行了辯護。他強調“基本結構與直接適用于個人和團體規(guī)則之間的制度性分工有關并且應當在特定的交易中為人們所遵循”。還有一種廣義的基本結構觀點一一影響公民生活前景的所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構成了基本結構。這種觀點得到科恩的支持,雖然他得出這一觀點使羅爾斯的理論設計“觸礁的結論,但是他認為這是正確的基本結構概念,“如果羅爾斯的基本結構包括那些不易更改但是又不合法或者在字面上看來是強制性的習俗與慣例.羅爾斯經過充分論證以鼓勵人們追求的整個正義方法就會‘觸礁'!
盡管在羅爾斯的文本中存在著模糊不請,并且已經造成了諸多文獻研究者的困惑。JosephMendola說到,“羅爾斯并不認為社會評價的首要主題應當是所有的制度或者社會實踐。他認為這將使關注的內容變廣。他寧愿我們以某種詳細而精確的方式首先關注一些重要的制度。例如,他認定‘制定契約性協(xié)議的程序’是對基本結構的違反”。Kronman評論說。羅爾斯對于稅收的偏愛++++++以及他不愿將合同中的私法視為一種用于利益再分配的平等適當的手段反映了一種為許多自由主義思想者所擁有的態(tài)度。這種對稅收的偏愛以及由其所引發(fā)的合同法是非分配性的法律的觀點能否是合理的?”但是,在羅爾斯哲學理論中仍然存在一個一致的有關社會基本結構范圍的觀點。如果廣義的社會基本結構概念能夠被人們合理證明,那么合同法就能夠被正確地理解為正義兩原則的主題,隨之而來的是羅爾斯的理論在合同法的本質上就不再是無關緊要的,這種新的認識將為合同法的理論探討開拓出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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