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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學生遭訓斥后猝死 老師承擔賠償責任
新華網(wǎng)南昌12月25日電(胡錦武、劉洪)13歲的初一女生陳芳在被老師嚴厲訓斥后,竟猝發(fā)心臟病而死,老師到底該不該為此承擔法律責任?日前,江西波陽縣人民法院在對發(fā)生在蓮山中學的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調解時認定,教師吳某訓斥行為過當,應對陳芳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 陳芳為波陽縣蓮山中學初一年級寄宿生,2003年4月2日寄宿期間,她與其他5名同學偷偷跑出學校玩耍。返校途中,陳芳因頑皮將教師吳某的電表箱打破,吳某發(fā)現(xiàn)后,當即對陳芳等人進行了嚴厲訓斥。不料,被訓斥后的陳芳因年幼膽小,恐慌中不慎跌倒在地并引發(fā)心臟病死亡。隨后,陳芳的父親認為女兒的死亡與教師吳某的訓斥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遂將其與蓮山中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3萬元。 波陽縣人民法院調解時認為,教師吳某對陳芳的死亡雖無必然因果關系但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jù)過錯推定原則,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同時,蓮山中學在陳芳寄宿期間存在管理失職行為。據(jù)此,法院認定教師吳某、蓮山中學分別賠償陳芳家屬經(jīng)濟損失5200元和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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