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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購與被收購者的法律界定
1、收購人的權利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1)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jù)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xiàn)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發(fā)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xié)商選擇(在協(xié)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yè)務規(guī)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xié)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xù)。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xiàn)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1)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jù)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guī)定的收購規(guī)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guī)范、穩(wěn)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fā)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fā)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jù)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xié)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jiān)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fā)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fā)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huán)境還很薄弱,從嚴規(guī)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guī)范、穩(wěn)健發(fā)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tǒng)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xié)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qū)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jù),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jù),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xié)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jù)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協(xié)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1)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2)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xié)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1)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fā)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fā)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
,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xié)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
5、協(xié)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承擔的共同責任。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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