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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城市房屋拆遷案件的兩個問題
筆者試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范,談談人民法院在審理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的兩個重要問題。一、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問題
《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12號?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二種情形:其一是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二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當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拆遷當事人之間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達成了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反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 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內容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二、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問題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的內容是條例第13條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此外,筆者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被拆遷人反悔的,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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