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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導入新課:
提問:如果你的鄰居懷疑你偷了他的小貓,要進屋搜查可以嗎?
如果父母或老師以關心你為由私拆你的信,你認為合法嗎?
這兩個問題其實已經涉及到公民的另外兩項權利,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我們在講完這節(jié)課后自然會得出結論。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板書)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書)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證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舉例:
張先生夫婦在凌晨被室內的響動驚醒,立即起床并打開臥室的門,發(fā)現(xiàn)有人已走到客廳和臥室過道處。這個人自稱是物業(yè)公司的保安,于是,張先生夫婦把物業(y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朝陽法院做出判決,物業(yè)公司一次性賠償張先生夫婦精神撫慰金各1500元。
朝陽法院認為,張先生夫婦身為業(yè)主,第一太平戴維斯綜合物業(yè)顧問(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陽園物業(yè)管理公司,雙方間形成了物業(yè)管理與物業(yè)公司管理關系。保護業(yè)主的安全,維護業(yè)主的利益是物業(yè)管理公司的職責。但在履行職責時應注意采取適當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當侵害了業(yè)主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yè)公司保安員在值班時進入張先生夫婦房間,其自稱因為房門虛掩,為張先生夫婦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檢查。而按照《朝陽園住戶手冊》規(guī)定,遇此緊急情況其既不與業(yè)主家電話聯(lián)系,又未請公安人員見證,該行為是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而且其是在張先生夫婦深夜熟睡之機闖入,給張先生夫婦帶來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響了生活,應該就此不當行為承擔責任。因該保安員是在履行職務中侵害了張先生夫婦的權利,故由物業(yè)公司承擔責任。
提問;
(1)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兩種情況?
(學生回答,教師總結。)
司法機關為執(zhí)行任務,依法進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對公民住宅進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必須嚴格按法律程序進行,即,必須持有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的搜查證,由公安部門人員執(zhí)行;只能針對可能隱藏罪犯或罪證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處。那種漫無邊際的突擊搜查,公民有權拒絕,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追究其法律責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第一沒有正當理由,不經主人允許,甚至不顧主人的阻止,非法闖入他人住宅;第二,經過主人同意進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時,無理取鬧,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板書)
提問:何為通信自由?何為通信秘密?
。▽W生回答,教師歸納。)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書)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通信秘密受保護,是指公民通信的內容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私拆、毀棄、偷閱他人信件。特別提示: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檢查公民的信,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提問: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師、父母、領導可以拆看學生、子女、下屬的信件嗎?
班主任不能對學生書信作出規(guī)定
周志剛
每個學生的內心都有不愿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們心中會有喜怒哀樂的感情變化,朋友間的書信往來就成了學生之間傳送幸福與快樂,發(fā)泄、傾訴不良情緒的一種表達方式?墒墙陙,一些班主任出于種種考慮,對在校學生的書信往來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訴收發(fā)室本班學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統(tǒng)一保管起來,到放假時(一周或兩周)再完璧歸趙。雖然這種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觀愿望,但結果往往適得其反,容易引起學生的不滿情緒,更嚴重的是這種扣押學生信件做法是違法行為,雖然情節(jié)較輕,但也是不允許的。
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1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
保護中學生的通信自由權,維護青少年學生的人格尊嚴是每一位教師應盡的義務。希望存在此問題的教師,帶頭學習有關法規(guī),樹立應有的法律意識,自覺糾正不法行為,對學生的權利和自己的義務有充分的認識。這樣才能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中國青年報》 2002年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舉例:
陳盈盈與楊某系上海賽格企業(yè)發(fā)展總公司的同事。1996年1月初,陳將美國男友介紹給楊某,其間曾充當他們的部分翻譯角色。后由于陳需出國,托楊幫忙,遭楊拒絕,陳不悅。1996年8月12日,陳聽同公司李某某講起“楊某最近有EMS特快專遞要寄來”,陳稱“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當日下午5時許,陳收到了楊某從銀川寄至公司的特快專遞,由當班許某某簽收后,陳即將該件帶回家中,并將特快專遞內楊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單身、出生、無犯罪記錄等公證書及護照、身份證、照片等材料全部燒毀。楊某將特快專遞不見的情況向上誨賽格企業(yè)發(fā)展總公司行政部經理反映后,陳即于8月15日在單位陪同下,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于法院開庭前向楊某賠償人民幣68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盈盈為泄私憤,故意私拆,燒毀公民郵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9條之規(guī)定,購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應予懲處。被告人陳盈盈在犯罪行為被發(fā)覺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對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賠償,并對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的同時,一并適用第32條,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9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處分。
學生小結本節(jié)課的內容,并說明開頭提出的兩種行為都是非法的。
鞏固新課:
未成年人程某毀棄他人信件,構成何罪?
[案例簡介]程某,男,16歲。程自小喜愛集郵,千方百計搜羅郵票。一次他發(fā)現(xiàn)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郵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幾經猶豫,程某還是把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郵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嘗到了甜頭,程某便一發(fā)不可收。他不再滿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幾封信,而是竄遍周圍的所有大院。有時,趁人不備,還溜進機關、學校。程某采用此種方法,積攢了 200多枚精美的郵票。
[律師的話]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為非法獲取他人郵票,毀棄信件 200多封,已構成犯罪。依法應處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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