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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研究》之“緒論”/曾代偉

時間:2023-02-20 08:35:18 法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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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律研究》之“緒論”/曾代偉

《金律研究》之“緒論”


一部完整的中國通史,必須包括中國各少數(shù)民族史,這已是史家的共識。同樣,一部中國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樂道于華夏"正統(tǒng)"王朝立法建制的輝煌成就,而對各少數(shù)民族政權,尤其是北方少數(shù)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權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視其為華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這部中國法制史就是殘缺不全的。或者說,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國法制史。

我國古代的少數(shù)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從某種意義上崐講,北方少數(shù)民族的歷史地位較南方突出。他們多以游牧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強悍著稱,曾多次入主華夏建立統(tǒng)治全國的政權,或控制中國北方,與南方漢族政權長期并存。從西晉末年匈奴、鮮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國,到北魏統(tǒng)一中國北方;從遼、金、西夏與兩宋的長期對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統(tǒng)"政權,歷時近千年之久,幾乎占了整個封建時代一半的時間。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數(shù)民族大多已經(jīng)歷漫長的發(fā)展歷程,創(chuàng)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們大多有自己的語言、文字,有記錄成文的習慣法規(guī)范或成文法典。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機為部落聯(lián)盟首領時的"籍沒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紀初石魯聯(lián)盟時代的"條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國時編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法文化雖然受到源遠流長的華夏正統(tǒng)法文化的沖擊和融匯,但仍然頑強地固守自己的領地,憑借本民族在國家政權中占居統(tǒng)治地位的優(yōu)勢條件,對國家立法建制以至整個社會生活發(fā)揮影響,使這些政權的法制呈現(xiàn)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為儒家思想束縛下步履蹣跚的中國法制不斷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國古代立法建制創(chuàng)造出世人注目的輝煌,中華法系才會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躋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中國法制史論著,除對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國、遼、金、西夏、蒙古汗國、后金等少數(shù)民族占居統(tǒng)治地位政權的法制,備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筆帶過,或基于"華夏正統(tǒng)"的觀念,只是對其中野蠻殘酷的內容痛加撻伐,卻置其法制上的建樹于不顧。至于有關少數(shù)民族法制史的專著,則基本上是空白。

這種狀況,顯然與少數(shù)民族政權法制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極不相稱。因此,全面、系統(tǒng)地探討我國歷史上少數(shù)民族政權的立法建制活動及其經(jīng)驗教訓,無疑是民族學和法學理論工作者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有鑒于此,筆者在完成國家"七五"期間哲學、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中國法制通史》之《宋遼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務后,對所搜輯的大量金律資料進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匯纂成此書,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對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在中國古代各少數(shù)民族中,女真族尤以歷史悠久著稱。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冊命的肅慎。后來,肅慎部族在漢魏晉時期被稱為挹婁,北朝稱之曰勿吉,隋唐稱靺鞨,五代始將黑水靺鞨稱為女真。到十一世紀時,以靺鞨為主體,吸收不同祖源、語系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女真族,在"白山"(長白山)、"黑水 "(黑龍江流域)間崛起。自公元1115年建立國家政權后,相繼吞并遼朝和北宋,在中國北部建立了長達一百二十年較為穩(wěn)固的統(tǒng)治。

在此期間,女真族以開放的恣態(tài),吸收和融合了漢族及其他各族文明的精華,促進了本民族的飛躍發(fā)展。同時,對異族文化博采兼納,又使女真文化獲得了豐富的滋養(yǎng),成為具有較高水平的多元文化。女真文化與中原文化雙向滲透的結果,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導地位的多元一體的金文化?梢娊鹞幕⒎峭瑫r并存的宋文化的附屬,而是中華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在中華文化發(fā)展史上,金文化應與宋文化并列于"正統(tǒng)"地位。

儒家思想在金代社會意識形態(tài)中主導地位的確立,經(jīng)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金建國之初,女真"舊俗"尚支配一切,占居上風。到熙宗時,金朝在中原的統(tǒng)治基本穩(wěn)定,統(tǒng)治者開始提倡尊孔崇儒。在世宗、章宗時期,儒家思想已成為金統(tǒng)治的思想基礎,并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儒學的精神原則成為衡量是非的標準;儒家的忠孝觀念被奉為調整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關系的準則。少數(shù)民族在禮俗、喪葬、文體、游藝、歲時雜俗乃至心理素質等深層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現(xiàn)出"華夷同風"的文化積淀。

有金一代,中國古代的各種思想燦然皆備,百家爭鳴,儒家思想、佛教、道教尤為盛行。儒家思想之所以獨占鰲頭,成為金朝統(tǒng)治思想的核心和主體,乃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金崇奉的儒家思想,已不同于先秦和漢代的儒學,而是繼承北朝以來興起的新儒學。這種新儒學不尚虛名,注重博實,敢于摒棄"貴華夏,賤夷狄"等陳腐觀念,敢以北方王朝自重,以"正統(tǒng)"自居,完全適合金王朝力圖在當時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中樹立"正統(tǒng)"形象的需要,因而受到統(tǒng)治者的青睞。

此外,金統(tǒng)治者崇儒還緣于維護自己統(tǒng)治地位的現(xiàn)實目的。世宗即位后,鑒于女真貴族集團內部不斷發(fā)生爭權奪利的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繼死于暴力政變,遂大力宣揚和提倡儒家忠孝觀念,特別強調忠君,把忠君思想作為調整君臣關系的法寶,要求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輔益,期致太平"(《金史·紇石烈良弼傳》),告誡臣民不要做有虧忠節(jié)的事。

金統(tǒng)治者帶頭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學習華夏文化為榮,匯成一股學習華夏文化的潮流。以儒學為核心的漢文化逐漸為女真人普遍接受。儒家思想成為漢、女真人等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
各民族共同思想基礎的確立,推動了金代政治經(jīng)濟制度改革和封建文化的發(fā)展,加速了民族融合的進程。

在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多元一體文化氛圍中,金朝立法上采唐遼宋之制,參以女真?zhèn)鹘y(tǒng)習慣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崐,并對元朝法律制度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規(guī)熙宗《皇統(tǒng)新制》,就是以本朝舊制為基礎,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匯纂而成。此后,海陵王《正隆續(xù)降制書》、世宗《軍前權宜條理》、《大定重修制條》等法規(guī),都是修訂皇統(tǒng)以來歷代法規(guī)基礎上頒行的。集金代立法之大成的《泰和律令敕條格式》更是以唐律疏義》之翻版。它不僅是金朝的一代成法定規(guī),其效力還及于元初。"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

《金律研究》之“緒論”/曾代偉

(《元史·刑法一》)
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紀》)。從蒙古汗國太宗六年(1234年)滅金而沿用金律,至此已三十七年時間。而且,金律的效用并未因元世祖一紙禁令而中止。世祖下令禁用金律時,并未頒行一部足以代替《泰和律》的成規(guī)定制。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中丞崔 仍建言:"憲曹無法可守,是以奸人無所顧忌,宜定律令以為一代之法"。(《新元史·刑法志》)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頒布《至元新格》后,元成宗于元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新元史·刑法志》),命參知政事何榮祖等更定律令。但新律直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仍未頒行。時中書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布,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新元史·刑法志》)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大元通制》告成,才最終取代了《泰和律》的地位。可見,在中國法制史上,金律和兩宋法律共同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

關于研究金律的資料問題。
金代律典法規(guī)早已亡佚不傳。我們只能從散見于歷史典籍中的法制資料,勾勒出金王朝立法建制之概貌。

作為二十四史之一的《金史》一百三十五卷,乃是可資參閱的基本史籍。《金史》系元代官修的一部正史。其依據(jù)是金朝史官編纂的諸帝《實錄》和《國史》,并以金人劉祁的《歸潛志》、元好問的《中州集》和《壬辰雜編》、王鶚《汝南遺事》等著作參證補遺,內容詳實而可靠。正如《四庫總目提要》所論:金代"制度典章,彬彬為盛,征文考獻,具有所資。"而且,《金史》成書前,已有不少史家對金朝史實做了大量的考訂整理工作,"相承纂述,復不乏人",為修成《金史》提供了較好的基礎!端膸炜偰刻嵋氛f,"元人之于此書,經(jīng)營之久,與宋、遼二史取辦倉卒者不同",對《金史》贊譽有加,稱該書"首尾完密,條例整齊,約而不疏,贍而不蕪,在三史之中,獨為最善。"清人趙翼亦指出:"《金史》敘事最詳核,文筆亦極老潔,迥出宋、元二史之上,"謂為"良史"。(《廿二史札記》卷二十七)
此外,題為"淮西歸正人宇文懋昭撰"的《大金國志》、宋人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洪皓的《松漠紀聞》等,亦是研究金律的重要資料。

值得一提的是,臺灣商務印書館于1972年出版了葉潛昭先生的學術專著《金律之研究》。該書以宋朝律博士傅霖所撰《刑統(tǒng)賦》之疏解,及《元典章》為依據(jù),參照《唐律疏議》,對金《泰和律》的條文進行了"復舊",為金朝法制研究開辟了新的途徑,對彌補金代法規(guī)亡佚造成的資料闕如作了有益的探索。其研究方法和視角獨特而新穎,給人以啟迪。

然而,《金律之研究》所"復舊"的金律,只是頒行于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五月之《泰和律義》。該律典雖然堪稱金朝立法的主要成果,卻不能反映此前近九十年間金律發(fā)展演變的歷程,無法顯示金代立法建制之全貌。須知,無論熙宗《皇統(tǒng)新制》、海陵王《正隆續(xù)降制書》,還是世宗《軍前權宜條理》和《大定重修制條》,都是金代長期通行的成法定制,當然是金律的有機組成部分。

再則,《元典章》、《刑統(tǒng)賦解》、《刑統(tǒng)賦疏》等,多為元人著作。其中對《刑統(tǒng)賦》的疏解,援引了《唐律疏議》和元代的判牘、案例作為印證。在未經(jīng)信史佐證,其中唐、宋、金、元之制難以區(qū)分的情況下,將上述著作中的內容認定為金律條文,似值得商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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