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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任職回避/林萬泉法律論文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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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官的任職回避

納溪法院 林萬泉 蘭平


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均規(guī)定有法官回避制度。如何理解法官回避制度的具體實施,筆者談談自己的認識,以求同仁賜教。
一、 回避的概念
回避,就其字面意義來理解,就是因避嫌而不參與其事;乇苤贫,是指為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保持公正廉潔,避免因裙帶關系或其他關系而形成復雜的關系網(wǎng),防止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親屬以及關系人徇私情,而對其任職和履行職務作出某些限制規(guī)定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人事制度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在我國已有悠久的歷史,早在春秋時期就有關于職務回避、地籍回避、考試回避等方面的內容。歷史上,回避制度對整治官吏、防止官員利用親屬關系的羈絆,從而使他們更好地為皇帝盡職盡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官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時,退出對某一具體案件的審理或訴訟活動的制度。法官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公正審理而設立的一種審判制度,在審判工作中,實行回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可以使審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合法地退出案件的審理,又可以消除當事人的某些顧慮,保證案件審判的公正性。
二、 官回避的分類
法官回避的類型,從形式上可以分為法官的任職回避、法官的審判業(yè)務回避、法官的地籍回避三種類型。
1、法官的任職回避
法官的任職回避,是指法官基于有一定血緣、親屬關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
我國法官法對法官任職回避作了專章規(guī)定。法官法第15條規(guī)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3)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理解,凡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個法院領導層任職;不得在同一個法院或同一個審判庭,擔任院長、副院長或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4條、第5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二年后,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方當事人認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而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不予準許本院離任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法官任職回避的依據(jù)之一就是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者收養(yǎng)而產(chǎn)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有著較為密切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xiàn)為相互扶養(yǎng)的權利義務;在政治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xiàn)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任人唯親、相互利用、徇私枉法的弊端。在法官的管理中,對有一定親屬關系的人,在職務利用上之所以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就是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或者減少這一弊端的滋生。
親屬這一范疇十分廣泛,法官法從設立回避制度的宗旨考慮,將任職回避的范圍,限制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這四種親屬關系,這種限制是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的,也是可行的。
2、法官審判業(yè)務的回避
法官審判業(yè)務的回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系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這種回避是對法官執(zhí)行審判業(yè)務行為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各種不利于案件公正處理的因素,以利于訴訟的正常進行,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客觀、公正地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除當事人的疑慮,做到嚴肅執(zhí)法。
法官審判業(yè)務回避中的特定關系,在我國法院組織法中規(guī)定了回避的原則,根據(jù)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1、2、3條之規(guī)定,所謂法官本人與案件有特定關系,是指法官本人及其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6)未經(jīng)允許,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7)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8)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9)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10)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好處的;(11)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法官審判業(yè)務回避中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三種情況以外的與本案當事人所具有的某種關系。例如法官本人與當事人有老上級、老部下、老同學、老同事、老朋友等關系?傊,法官具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都應當依法實行回避。

3、法官的地籍回避
法官的地籍回避,是指對具有特定職務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職的限制。關于特定職務如何界定,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就一般而言,對特定職務理解的范圍不宜過大,原則上可規(guī)定在基層人民法院院長這一職位就可以了。我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63條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但是,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除外。由此,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以上職務的法官,實行地籍回避是比較恰當?shù)摹?br /> 建立法官的地籍回避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近年來,有的地區(qū)對基層法院院長試行地籍回避,采取易地任職,實踐證明,院長易地任職有利于司法公正,效果是相當好的。
三、 官回避的方式
法官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官自行回避,即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遇有法定情形時,自動退出本案的審理、記錄、翻譯、鑒定和勘驗工作。另一種方式是申請回避,即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條件,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申請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回避。它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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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保障。
四、 法官回避的程序
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自行回避的,應當由審判人員等在知曉回避原因后自動提出回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則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審理開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無論何時提出回避申請,都應當說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乇鼙仨氁袊栏竦呐鷾适掷m(x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的請求,應當在回避申請?zhí)岢龅?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五、 法官回避的意義
實行法官回避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是一個具有2000多年封建歷史的文明古國,人們的宗法觀念、家族觀念,各種親屬關系和人際關系的交錯重合,重親情文化的傳統(tǒng)對于權力濫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著很深的歷史影響和廣泛的社會根源。在我國這種特定的歷史文化傳統(tǒng)的情況下,為保證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案。清正廉潔,在法官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法律上為法官清正廉潔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法官在任職和執(zhí)行公務時如何處理與親屬之間的關系,法律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使法官及其親屬都有所依據(jù),便于法官擺脫各種關系的干擾,客觀公正,嚴肅執(zhí)法,秉公辦案。
2、有利于杜絕不正之風。廣大群眾對利用職權為親友謀私利,“官官相護”,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xiàn)象十分不滿。依法實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 “夫妻店”的裙帶網(wǎng)形成,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和不良傾向提供法律保障,維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組織人際關系,創(chuàng)造良好的執(zhí)法環(huán)境。沒有嚴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單位內部各種裙帶關系的產(chǎn)生,派系叢生,相互傾扎,機關陷入復雜的權力之爭,出現(xiàn)嚴重的庸俗作風。同時也為辦理各種“人情案”、“關系案”開了方便之門。有了健全的法官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證嚴肅執(zhí)法,排除各種人際關系的干擾。
4、有利于加強對審判工作的監(jiān)督機制。實行法官回避制度,可以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糾正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xiàn)象,克服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也便于廣大群眾監(jiān)督法官的公正執(zhí)法。進一步維護司法公正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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