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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葉文炳法律論文網

時間:2023-02-20 09:06:21 司法制度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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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審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漳平法院 葉文炳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機關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訴訟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
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運用司法資源,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及時、
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當今司法活動中面臨的是司法資源設置不近合理,
執(zhí)法環(huán)境不盡人意,法官隊伍還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種種問
題。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應明確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動中它的價值之所在,它和
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樣的內在聯(lián)系呢?當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從這三方
面做一些理論探討。
一、司法效率的含義
所謂效率或曰效益,從經濟學的概念講,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來獲取最大程
度的"收益",該理論導入訴訟領域,便產生了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問題。在司法訴訟
過程中,不論是代表國家的裁判者,還是作為訴訟主體的當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
、物力。此外,還將投入一定的非物質性成本,即訴訟的非經濟價值性的部分,概括
上講訴訟成本的投入包括經濟性的和非經濟性的兩大部分。那么訴訟的"收益"與之相
適應,也應包括經濟性的"收益"和非經濟性的"收益"兩部分,經濟性的"收益"可以用
經濟尺度來測量,非經濟性的"收益",即非物質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難用經濟標
準來測量的;據(jù)此,無論是訴訟的投入,還是訴訟的產出,其測評標準均涉及經濟和
非經濟的兩大價值體系。經濟價值方面可分為投入和收益,經民事訴訟為例,作為投
入有:在民事 訴訟的當事
人為起動訴訟程序而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為聘請律師或委托其他訴訟代理人而支付
的費用,為參加訴訟活動耗費的時間和精力……。作為法官為處理民事案件所領取的
工資、福利費用及耗費的時間、精力等。作為收益的有:當事人通過裁判挽回了經濟
損失,使財產得已實現(xiàn),國家通過裁判,挽回了經濟損失,直接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
部分財產。這些都是因為訴訟成本的投入而產生收益的再現(xiàn)。
非經濟價值分為投入和收益兩個方面,作為投入有: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糾紛本身以及為
平息糾紛而進行訴訟所受到的社會負面評價和由此導致的自身名譽損失,或者裁判者
因錯誤的行為引起社會的消極評價而導致信念、威嚴的損失。非經濟性的訴訟成本隨
訴訟程序的啟動而產生,但不以訴訟結果為轉移。作為收益的有:當事人通過正當?shù)?br /> 陳述,合法主張及裁判對這些陳述主張的肯定和支持,而獲得法律和道義上的贊譽和
認同。法官通過解決民事糾紛,帶來了社會安定,國家法律尊嚴得以樹立或回復,弘
揚了社會正義,倡導了社會公德,抑制和疏導了民事糾紛,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堅定
了全社會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從司法效率含義上分析來看,應當說,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為司法追求的兩
大價值目標,它們在司法活動中不僅各具有獨立的價值,而且彼此具有互為一致的價
值內容。它們的關系是:
1、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案件在審限內結
案,并不意味著有效率,因為法律給出的審限是法官審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訴訟周期,
確切說一個案件應當在保證程序公正條件下,以最短的時間內審結,才能說具有科學
的效率。但即使這樣,審判實踐中也會出現(xiàn)案件經過一年、兩年甚至是更長時間尚未
給出裁判結果的局面。在漫長的訴訟中,當事人各方的利益均處在不穩(wěn)定狀態(tài),同時
法院的訴訟成本也處于不斷增加成因中;從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漫長的訴訟,當
事人除了承受著巨大的心理與物質的壓力外,長時間生活在忐忑中,有的當事人甚至
無法忍受冗長訴訟帶來的痛苦與無奈。同時,法院的司法權威性、尊嚴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極大的影響。依此看來,即使訴訟結果非常之公正,于當事人又有何補?人
們訴諸法院是希望獲得司法救濟,并且希望其權益盡早得到維護。作為法律的專事部
門——法院也希望在人們對案件關注熱情未冷卻時評判出是非的標準,從而通過訴訟
過程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和樹立法律權威。
2、不公正的司法是一個沒有效率的司法。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案件以極快
的速度結案,無法讓當事人感到安全和可靠。未經公正的程序審理案件,似乎節(jié)約了
司法資源,而實際的后果卻常常是當事人纏訴不止,這樣反而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從非經濟因素上分析,一個錯誤的裁判可能還帶給人們對司法的信任危機,使人們
心目中的司法尊嚴受到損害。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僅不能及時解決沖突和糾
紛,而且會誘發(fā)社會的情緒和行為,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態(tài)的加劇,是最沒有效
率的。不公正的司法,她的影響絕對不是僅僅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而是
使整體司法信譽度處于危機狀態(tài)。
3、在處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關系中應堅持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原則。公正和效
率是任何一個社會都必須信守的兩大價值,公正就是堅持法律規(guī)定,不能偏袒任何一
方當事人;效率則意味著作出迅速、公平、高質量的裁判。作為司法追求的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與效率可以和諧相處,但有時又相互對立。的確,人們期望通過細致、嚴謹
的訴訟程序,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裁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同時,按部就班
、嚴格依從程序法進行的冗長的司法過程,又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損害了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之所以出現(xiàn)如此矛盾,是因為效率著眼于速度和收益;而公正則著眼于
過程和結果,二者從不同出發(fā)點作用于同一對象,矛盾自然產生。沒有公正就沒有效
率,沒有效率就談不上公正,單純追求任何一方面都是對整個司法價值的損害,二者
應在更高層次上達到統(tǒng)一。 法貴效益,但不貴神速。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越有效
率,為福越多;相反,沒有公正,則越有效率,為害越烈。因此在設置司法效率時應
堅持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價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
恒的生命基礎就在于它的公正性;效率則是以一種社會現(xiàn)實的經濟價值性而獨立存在
于司法活動中。
三、影響司法效率的因素
1、訴訟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規(guī)定更加細化,細化后的程序彼此間不能有效整
合,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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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效益的原因。較長時間內,我國民事訴訟立案與審判、立
案與監(jiān)督、立案與執(zhí)行不分,法院內部機構職能交叉、權責不明、各自為政,審判管
理無序,既制約了審判效率,又增加了訴訟成本。監(jiān)督管理的不力,很難實現(xiàn)對審判
工作的科學管理與決策。近幾年來我國大都數(shù)法院對審判流程進行了改革,實行流程
管理的方式,使立、審、執(zhí)、監(jiān)完全分立,各司其職,分權制約,改變了傳統(tǒng)民事訴
訟運用行政手段管理審判工作的模式,避免了法官權力的過于集中,同時又真正地還
權于合議庭,建立合議庭工作機制,保障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承擔司法責任,使
合議庭真正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審判組織。但在整個過程中,引導人們的訴訟程序應當
說大都還是在近幾年司法大力改革前設定的,雖然在《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實施后,對局
部的訴訟問題進行細化規(guī)定,但局部性訴訟程序的細化在某種程度上卻直觀地制約著
司法效率的提高,在具體的民事案件中,爭議事項特定的情況下,局部細化的訴訟程
序本身缺少統(tǒng)一性,這就要求訴訟主體可能多的訴訟行為,再加上各項程序之間的協(xié)
調性沒發(fā)揮出來,從而就加大了訴訟成本,有機統(tǒng)一的訴訟程序則將主體行為限定在
滿足達到訴訟目的所需要的最低限度內,從而減少了訴訟投入。
2、適用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訴訟周期過長,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本與效益

的重要原因。《<民訴法>若干意見》對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窄,過于原則,使大量的
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造成各種繁瑣的不必要的環(huán)節(jié)和步驟,使法官感到疲憊,使
當事人感到厭訴。從而造成了司法資源浪費和訴訟成本加重,降低了訴訟效率。而訴
訟周期是指訴訟程序啟動至終了的全過程,包括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排期、案件
的審理與裁判,強制執(zhí)行等階段所耗時間的總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如果一切節(jié)約
都可以歸結為時間的話,那么,一般來說,在具體的個案訴訟中,所涉爭議事項特定
的前提下,訴訟所持續(xù)的時間越長,當事人和法院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就會越
多,訴訟成本增多,訴訟效益就會減少;反之,訴訟成本降低,訴訟效益增大。我國
《民訴法》雖然規(guī)定了審理期限,其目的是為了防止訴訟時間拖延。雖然法律對民事
案件規(guī)定應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但是,在審判實踐中,這些規(guī)定沒能很好地解決訴訟
周期拖延過長的問題。沒能成為行之有效地防止訴訟周期拖延過長的方法和制度。其
根源在于《民訴法》對訴訟中止的原因規(guī)定的過于原則!<民訴法>若干意見》對簡
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定的過于寬泛,《<民訴法>若干意見》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件復雜,需要轉
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此可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條件是
由案件的復雜程度決定的。在審判實踐中,如何確定案件的復雜程度,沒有固定的標
準,這也為法官隨意以案件復雜為借口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相應的延長了訴訟
周期!睹裨V法》對法院院長審批延長審限的理由沒有限制!睹裨V法》第一百三十
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這是一條彈性條款,人民
法院認為應當中止訴訟的,就可以中止訴訟。則為法官延長訴訟周期打開了方便之門
。一旦案件接近審限期,又不能在審理期限內審結案件,法官即可隨意依據(jù)訴訟中止
彈性條款的規(guī)定,訴訟中止此案!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結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睹裨V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規(guī)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
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批準。對于訴訟中止后的案件及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在適用普遍程序審理
過程中,仍不能按法定的期限審結案件,還可以報院長審批延長審理期限。法院院長
既可以以案件有特殊情況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使案件往往被拖延審理,甚至達幾年之
久,使審判周期處于惡性循環(huán)狀態(tài)。在這樣的情況下,加上有些審判人員的有意拖延
,訴訟效率低下那將不可避免的事。
3、當前訴訟制度對司法效率提高的一些影響。一方面是法律規(guī)定的一些制度影
響了訴訟的效率,由于民事訴訟法以及當前的證據(jù)規(guī)則,對于反訴以及增加訴訟請求
和追加當事人沒有時間限制,于是當事人依據(jù)法律提起反訴、增加訴訟請求、追加當
事人致使訴訟不得延長,司法效率無法提高。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中增加訴訟請求或者
提出反訴,為了公平,讓另一方實現(xiàn)對等的防御,需要給當事人充足的答辯時間。另
外還有追加當事人等情況,使訴訟不得不延遲。
另一方面是法院審判機制制約了司法效率的提高。(1)合議庭的因素。合議庭的人
員意見不一致,各持己見,需要向審判委員會匯報,只有審判委員會做出決定,合議
庭才能據(jù)此做出判決。(2)注重調解的因素。調解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
方式,提倡調解,加大調解的投入,是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不容易出現(xiàn)所謂的錯案
。但是這種對調解的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庭宣判的適用。主審法官為減少當事
人上訴,害怕錯案追究等因素,對案件久調不決,忽略了司法效率,影響了當庭宣判。
(3)法院缺乏對于當庭宣判鼓勵以及定期宣判的制約。
4、審判監(jiān)督制度的無序化,也是決定訴訟效率高低的因素。在我國審判監(jiān)督制
度中,由于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提出申訴、再審的主體、時間、次數(shù)、審級沒有嚴格限制
,導致無限申訴、無限再審。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決。假如有這樣一起申
訴案件,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訴,原審法院立案審查后,駁回申
訴。當事人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通過審查,認為有一定道理,函轉
原審法院復查,原審法院復查后再次駁回申訴。當事人不服,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
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上一級法院根據(jù)程序規(guī)定,又交給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再審
后,認為原判正確,又維持了原判。當事人又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等等。循回往
復,使當事人在幾級法院之間來回奔波。有的案件歷時十幾年,有的案件先后判決、
裁定多達十幾次,使當事人不斷的申訴,不斷的再審,最終沒有一個確定的結論,增
加了當事人的訴累,耗費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時間、精力。降低了審判效率
四、建立符合現(xiàn)代司法運行機制的效率體制
科學化的審判管理機制是司法走向公正與高效的必由之路,在我們設想建 立一種
司法高效的運行機制時,應當明確

司法的公正問題是含非經濟因素效率問題,實現(xiàn)司
法公正與高效,也可以說是實現(xiàn)有效率的司法。要創(chuàng)立有效率的司法,必須從解決當
者法院立足于本院的實際,循序漸進地搞好審判組織及運行機制,并著力提高審判效
率的改革的實踐和一些思路:
1、流程控制權與實體審判權相對分離,為建立高效的司法運行機制奠定基礎。
嚴格來說,實體審判屬于審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環(huán)節(jié)之一,實體審判權與流程控制權共
同構成了法院的審判權。當然,實體審判權本身亦存在一個案件實體審判的流程控制
的問題。但在現(xiàn)代訴訟中,流程控制權已被上升為與實體審判權同一層次的權力。從
某種意義上說,實體審理權意味著訴訟結果的公正與否,而流程控制權所產生的則是
訴訟過程是否具有效率的問題。在我國傳統(tǒng)訴訟體制下,這兩種權力往往被混合在一
起,實際上權力的大部分由同一個審判部門行使。這必然會導致權力因缺乏制約而被
濫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這種權力架構不僅不能使法院的審判權對當事人的合
法權益進行充分的保護,而且由于訴訟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損害了法院
的權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種種因素表明無論是低效,還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
法行為。因此,流程控制權與實體審判權的相對分離便成為司法改革必然選擇。負責
實體審理的法官只擁有實體審理的訴訟指揮權以及最終的裁判權,對審判的整體流程
的控制權并不掌握在審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為主的其他業(yè)務庭根據(jù)各自的
職權范圍,以合力的方式進行有機的控制。在這里,流程控制權除與實體審判權相對
分離,并對實體審判加以有效的制約外,其本身亦被分割為幾項亞控制權,如排期權
、財產保全實施權、庭前證據(jù)交換主持權等。這些亞控制權雖然由作為一個整體的立
案庭擁有,但各亞控制權的權力主體仍然是相對獨立的,在這些亞控制權之間亦存在
一種權力的制約關系。因此,流程控制權本身即體現(xiàn)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在這點上,
通過筆者法院的實踐證明,這種的改革是成功的。
2、建立審判程序性工作規(guī)范的操作制度,明確案件流程控制權部門和審判部門
在程序性事務上的分工。在漳平法院案件管理實踐中,發(fā)現(xiàn)雖然證據(jù)調查、收集、舉
證期限確定、證據(jù)交換和展示等等程序性工作由立案庭負責,但在和業(yè)務庭交接上由
于職責不明確,在運作中常常會出現(xiàn)一些反復協(xié)調問題,并因制度性消耗一些司法資
源。因此,筆者法院認為,首先在案件流程控制權和審判權相對分離,在剝離審判程
序性事務的同時,應當建立符合司法運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規(guī)程,該規(guī)程可以對各個
審判庭應履行的審判權職責進行界定,對立案庭應履行的流程控制權以及程序性工作
也進行明確,從而真正達到以內部分工負責的方式在保證程序運作極大公正性的同時
,也極大提高司法效率。其次,應細化案件流轉交接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時限,并對在案件
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鑒定、調查等等因當事人啟動的程序事務
一并明確審查部門和操作部門,案件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審判員審查,并交由書記員
辦理手續(xù),案件在庭審部門的由庭審法官審查,并交由書記員辦理手續(xù)。從而可以避
免當事人拿個材料來,轉來轉去不知道交給誰,同時也可以提高法院形象,又可以極
大提高司法運行效率。經過實踐,上述的改革是獲得巨大成功。
3、利用立案庭擁有的流程控制權,對案件進行有效的簡繁分流,并且加強庭前
調解工作。在筆者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調解是調解和審判分離的深化和真正的實踐,
是法院完善調解制度的必然選擇。案件在立案庭進行排期前可按庭前調解的可調性進
行分類:第一類,規(guī)定涉及人身權的離婚、撫育、探視、贍養(yǎng)、撫養(yǎng)等案件及涉及勞
動者權利保護的案件為必調案件;第二類,規(guī)定下列案件:(1)確認之訴的案件;(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3)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4)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
理的案件;(5)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案件;(6)直接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六類
案件為不必調案件(對此類案件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仍可以進行調解),可以調解的
案件則立即進入庭前調解程序,對庭前調解也規(guī)定相應的工作流程,規(guī)定調解時限,
杜絕久調不結現(xiàn)象。這樣一來就可以充分利用案件流轉控制權的分離真正為審判服務,
根據(jù)筆者法院在這方面的實踐操作,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得到極大的提高。
4、建立動態(tài)的審判效率管理制度。筆者法院在審判動態(tài)效率管理上進行積極
的探索,并通過立案庭流程跟蹤管理制度對每個審判員辦理案件的效率狀況進行動
態(tài)統(tǒng)計和管理,同時體現(xiàn)在案件的分配上,誰的效率達不到要求的,少分配或不分
配案件給他。具體操作如下:首先立案庭電腦里建立每個審判員的效率動態(tài)文件夾,
在該文件夾上體現(xiàn)每個審判員近二個月的開庭和參加合議情況,從工作時間體現(xiàn)
每個審判員的工作量;其次,在該效率文件夾上體現(xiàn)每個審判員工作的質,即每個
案件的開庭次數(shù),當庭宣判率和平均結案天數(shù);第三,在該效率文件夾上體現(xiàn)每個
審判員辦理疑難案件情況,上訴案件維持和改判情況,從質量上來體現(xiàn)效率。這樣
一來,每個審判員的工作情況和工作質量都一目了然,從制度上約束大家倡導效率,
力創(chuàng)效率。
5、對訴訟過程中分散的程序規(guī)定進行有效的整合,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目前訴訟程序的一些規(guī)定是存在一定問題的,現(xiàn)行各地在最高院《五年改革綱要》
框架內試運行的以審限跟蹤為核心的排期開庭制為基本模式的審判程序管理。凸顯
服務、保障、監(jiān)督審判程序運作的功能,強調程序公正及時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審
判效率。這些做法,較之改革前的審判管理散漫、隨意、效率低下來講,已是有相
當大的提高了。但在對運行中的質量方面和效率方面卻缺乏有效的控制和整合。在
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活動與法院的審判活動無不分化為"證據(jù)的收集、爭點的形
成"與"證據(jù)的審查、事實的判斷"兩部分。為了實現(xiàn)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必然要求
將當事人與法院在這兩種活動中所投入的資源予以合理的分配,以求訴訟結果符合
社會的一般正義。由此,將"證據(jù)的收集、爭點的形成"與"證據(jù)的審查、事實的判
斷"加以嚴格的區(qū)分,在審判權的層次也加以分化,同時又要進行程序有效的整合,
這樣一來就會成為法院司法權高效行使方式的當然選擇。因此在程序運行改革上
要建立一套的運行質量和運行效率的整合和評判標準。在程序運行質量評判標準上,
要按司法效率的兩個價值論上來建立兩個評判標準,一方面以經濟價值論上確定
考核標

準和要求,除法定程序標準及最高院審判方式改革、證據(jù)適用規(guī)則要求時限
外,還應設立立案時限率、庭審成功率、當庭宣判率、超審限率;另一方面從審判
非經濟價值角度上看,應建立非經濟價值的考核標準和要求,具體說設立發(fā)回重審、
改判率、申請再審、申訴率。這樣一來不僅可以解決目前的觀念不統(tǒng)一問題,而
且又可以確立審判管理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向問題。比如,現(xiàn)在許多法院在落實“
簡單案件快辦,復雜案件精辦”時,將庭前準備和庭前調解從訴訟過程中分離出來,
成為一種獨立的準備程序。在筆者法院審判實踐中,對可調解案件均要先進入庭
前調解,調解不成再進入排期,確定主審人員,開庭時間和地點,總體來說是落實
了“簡單案件快辦,復雜案件精辦”,也極大提高了審判效率,但對于一些調解不
成的案件則比原來要多出了調解的期間。為了最大限度整合司法資源,使庭前調解
程序和審判程序協(xié)調進行,可以推出了在排期確定主審法官時,同時確定調解法官
(也是庭前準備法官)的整合程序排期法。再比如,對舉證一些操作程序可以進行
整合,現(xiàn)在有的法院采用“庭前聽證會”的做法,但實踐證明,開聽證會既耗費當
事人和法院的時間,又難以確保當事人掌握舉證要領,有時還需開多次會,效果不
理想。有的法院采取以書面指引當事人舉證的辦法,印制《通知當事人舉證函》或
《當事人舉證須知》,在第一時間交給當事人,即在原告遞交起訴狀時送達原告,
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的同時送達給被告。舉證函內容包括向當事人指明舉證義務
的法律依據(jù)、審判所需的各方面證據(jù)、舉證的有關注意事項,以及不舉證的法律后
果等內容。且可根據(jù)不同類型的案件需要不同方面的證據(jù)的實際,設計多種舉證內
容不同的舉證函。通過這些舉證函能明確地為當事人提供舉證指引,當事人可很容
易地按要求逐項落實,依時向法院遞交相關證據(jù)。 可避免在庭審中因證據(jù)不足或
當事人舉證不當而要求當事人補充舉證或重新舉證,從而導致質證程序重復的情況。
往往在庭審中經常出現(xiàn)證據(jù)不足,或有的證據(jù)未經認證等情況,常常需要要求當
事人補充舉證,使得一些本來比較簡單的案件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復質證,造成訴
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和訴訟程序的無限度延長。此制度經一些地方法院的實踐,證
明是切實可行的,是能極大促進司法效率的。 這些實踐中的改革不僅是司法公正
的內在要求,也是效益原則的核心內容。
6、對于簡易程序適用和審判周期的問題。因為適用簡易程序有利于貫徹"兩
便"原則:便利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按照《民訴法》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
原告起訴被告應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審理,都簡化了程序和手續(xù),不受普
通程序某些規(guī)定的約束。手續(xù)簡便,方式靈活,使大量的民事案件通過簡易程序
加以解決,可以避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造成不必要的費工、費時,節(jié)省人力、物
力、財力。減少了法官在訴訟過程中精力和時間的投入,有利于加快辦案速度,提
高司法效益。所以應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筆者法院審判實踐中,通過例舉
法對簡易適用的范圍進行規(guī)定,從而增加簡易程序的操作性,真正發(fā)揮簡易程序的
作用。而對于審判周期問題也從下例幾項進行完善:(1)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
在法定期限內審結案件。因為《民訴法》對訴訟中的許多階段和環(huán)節(jié),都規(guī)定了一
定的時間,對法院或當事人具體訴訟行為的時間做了設置,即期間和期日。案件的
審理期限,意味著對恣意的限制和對權利的制約。審理期限是克服和防止法官和當
事人行為的隨意性和隨機性。為這些行為提供了外在標準,使之不能任意進行。審
理期限還為程序參與者提供了統(tǒng)一化、標準化的時間標準,克服了行為的個別化和
非規(guī)范化。從而使訴訟行為在時間上連貫和銜接,避免行為各環(huán)節(jié)的中斷。(2)
要取消訴訟中止的彈性條款、應細化簡易程序轉為普遍程序的事由。要嚴格限制法
院院長審批延長審理期限的自由裁量權。
7、改革傳統(tǒng)的案件審批制度,充分調動主審法官和合議庭的職能作用,建立
激勵機制。首先,對于當庭宣判案件,可以由合議庭集體簽批,或由獨任審判員
簽批,不必經過庭長、院長。其次,法院制訂當庭宣判規(guī)則,對于有條件當庭宣
判的案件,應當規(guī)定當庭宣判,對此應有相應的鼓勵政策和不予當庭宣判的懲罰
措施。第三,對于所謂錯案,應區(qū)別對待,對于當事人不提供證據(jù)而敗訴,即使
因為將來提供證據(jù)也不能認定法官的責任。因為實體上的判決,除顯示公平以外
,沒有根本的對與錯,因此而對法官進行追究,只能增加辦案人員的壓力,影響
當庭宣判。第四,根據(jù)目前的現(xiàn)狀,以及形勢發(fā)展的要求,法院應當設立準備庭
,負責進行證據(jù)交換、明確爭議焦點、指導當事人舉證、限期舉證、調查取證等
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綜上,只要認真對待,措施得當,司法效率一定會大大提高
8、對于審判監(jiān)督程序無序化問題。首先,應改革現(xiàn)有的審判監(jiān)督制度。將無
限申訴、無限再審改為有限再審,具體構想是:嚴格限制提起再審的主體,具體
規(guī)定再審期限,確定法院級別管轄,明確規(guī)范再審事由。其次,是明確規(guī)定了再
審的次數(shù),變無限再審為有限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
發(fā)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薄吧霞
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指令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
只能指令再審一次。”“同一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
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一次。”即各級人民法院依院長發(fā)現(xiàn)制
度決定再審,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只能指令
一次;各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對同一案件只能再審一次。這樣明
確的規(guī)定,彌補了民事訴訟法對再審次數(shù)以及再審申請人以同一理由無限申訴的
缺陷,變無限申訴為有限申訴,變無限再審為有限再審是明確界定了引發(fā)再審程
序的理由。第三,解決了申訴事由無限問題。針對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
政訴訟法對引發(fā)再審程序理由規(guī)定籠統(tǒng),含義寬泛,不便操作的情況,最高人民
法院在《關于規(guī)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
見》)中明確了發(fā)起再審的理由,解決了申訴事由無限的狀況。從實體公正和程
序公正兩方面保證了再審案件的公正審理。 第 四,是明確規(guī)定了不予再審立案
的情形,明確了提起再審的時間。為解決“申訴時間無限”的現(xiàn)象,《若干意見

》明確了對一般刑事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提起再審申請的時間為兩年,同時規(guī)
定了不受兩年限制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再審的情況,即認為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
告無罪、原審被告人在兩年內提出過申訴未被受理的,以及認為案件重大、疑難
和復雜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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