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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權益的保護之初探
保姆權益的保護之初探杭鵬
前言: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人們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許多家庭義無精力顧及家務,保姆這一行業(yè)隨之發(fā)展起來。保姆業(yè),或者說家政服務業(yè),在給許多家庭帶來了方便的同時,也給一大批人帶來了就業(yè)機會,為社會和諧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然而,當保姆為他人辛勞服務時,她們的權益卻遭到了嚴重侵害。怎樣保護保姆的合法權益?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一、保姆權益,被法律遺忘的角落
去年12月24日,安徽保姆周岱蘭從上海雇主家的4樓摔下,經搶救生命無憂,但須需做手術方可免于終生癱瘓。可是,貧窮的周岱蘭對于高額的醫(yī)藥費無能為力;已為其支付2萬元的雇主也表示難以為繼。律師告訴周家:不簽約的保姆和鐘點工,不在勞動法和上海有關地方法規(guī)保護范圍之列。
其實不知周岱蘭一人,全國各地的保姆們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都很難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救濟。許多勞動中介機構按月向保姆收取中介費卻不對保姆負責;因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中介機構和雇主就保姆工傷、福利等相互推諉;其他勞動則享有的假日加薪,在節(jié)假日承擔比平常更多勞務負擔的保姆卻不享有……可以說,保姆權益受損幾乎是全方位的。
保姆權益受損背后的法律真空。由于保姆業(yè)的隱蔽性、分散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未將其納入勞動者范疇,這意味著保姆連勞動者的身份都不想游,更談不上用勞動法維權了。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對與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雇主通過中介或熟人方式雇用保姆,由于雇主非用人單位,保姆又被排除在了勞動合同法保護范圍之外。即使勞動關系的確立不再以是否訂立勞動合同為標準,這對于被排斥在勞動法之外的保姆也沒多大意義。她們利益受損只能求助于民事賠償,而民事賠償數(shù)額通常是不能與勞動賠償相比。保姆的合法權益,成了一個被法律遺忘的角落。
二、家政公司的兩難處境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人們頗興奮了一番,認為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派遣作了詳細規(guī)定,只要將現(xiàn)在的家政公司改造成勞務派遣性質,與保姆訂立勞動合同,是其成為公司員工,就可忽略上一節(jié)提到的法律真空,保障保姆合法權益了。事實果真如此嗎?
經驗告訴我們,一部新法律的實際效果常常與他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就在人們?yōu)閯趧雍贤g呼時,廣東上海北京等地區(qū)的家政公司紛紛宣布中止已在嘗試的福利性質的保姆員工化道路,打算以后只做中介服務,以求自身生存。為什么會這樣?
在實際生活中,家政公司分為兩種模式。單純的中介公司,只負責介紹保姆與雇主見面,有保姆與雇主之間直接確定雇傭關系,中介公司在中介活動結束后,無需為此承擔責任;培訓跟蹤管理式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服務合同,保姆受公司培訓管理委派向雇主提供服務。后一種就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也是今后家政服務業(yè)的發(fā)展趨向。首先我們必須承認,若所有保姆都能成為正規(guī)家長公司的員工,享受勞動法規(guī)定的工資社保福利待遇,對保姆來說當然再好不過?膳c此同時,這也將大大加重家政公司的負擔。在當今家政服務費偏低的現(xiàn)實中,絕大多數(shù)家政公司的利潤比其他行業(yè)微波許多,根本不具備足夠的經濟實力實現(xiàn)法律義務意義上的保姆員工化。
于是家政公司面對勞動合同法,處于一個極為尷尬的兩難境地。要想把企業(yè)做大做強,必須事先保姆員工化,以求提高企業(yè)的專業(yè)服務水平;而實現(xiàn)保姆員工化,無疑要承擔很重的負擔,也許企業(yè)生存都成了問題,更別說做大做強了。因此,許多家政公司只希望保持中介服務身份,盡量厘清與保姆的關系,而這一結果的最大利益受害者,還是保姆。
三、保姆權益保護的法理依據(jù)
保姆業(yè)是勞動者。在勞動法中,勞動者是指達到了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無論經過何種方式,保姆一旦在雇主家中從事勞務,付出了時間和精力,給雇主生活提供了方便和舒適,并一次獲得報酬,她們就屬于勞動者。法律不應當因為保姆工作的隱蔽性、分散性就否認她們勞動者的地位和權利。無論保姆是否訂立勞動合同,跟誰訂立合同,都有權受法律保護。
勞動法的鼓勵穩(wěn)定原則要求對保姆權益提供保護。勞動創(chuàng)造價值,勞動決定經濟發(fā)展,勞動部穩(wěn)定的社會是不會穩(wěn)定的,這也是社會利益的最高層次,F(xiàn)實中,保姆權益得不到保護,致使許多保姆放棄了該職業(yè),造成了近年來一些地區(qū)的“保姆荒”現(xiàn)象,已經影響了社會和諧。因此,鼓勵穩(wěn)定原則要求社會從多方面保護保姆權益。
勞動法的社會法性質決定了保姆權益保護的最大義務主體是負有社會公共服務責任的政府。行政法學福利論認為,在行政機關與公民關系中,行政機關的權力就是不斷為公民謀取福利的義務,而公民具有充分享受福利的權利。因此,當保姆權益遭到侵害需要保護救濟時,政府當然地負有相應救濟和保護的義務。
四、全方位保護保姆的權益
保姆權益保護現(xiàn)已上升為一個頗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他涉及了樹木巨大的保姆、雇主、家政公司三方利益主體,影響《勞動合同法》的有效實施;它產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凸現(xiàn)了導致我國社會不和諧的某些深層次問題。因此,用關方面應采取措施全方位保護保姆的權益。
﹙一﹚在立法上切實有效的保護保姆作為勞動者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當前保姆利益受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關法律的缺失,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也給我們留下了遺憾。在以后最高院司法解釋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法活動中,應將勞動作擴大解釋,把保姆﹙不論是勞務派遣保姆還是私人雇用保姆﹚(www.panasonaic.com)納入勞動者范疇,為保護保姆權益提供法律依據(jù)。
﹙二﹚政府應當扶持有實力的正規(guī)家政公司做大作強,凈化家政市場環(huán)境,F(xiàn)實中,保姆權益受損通常是一些不正規(guī)的小中介機構所致,從這一方面看,勞務派遣性質的家政公司確實值得提倡,只是這樣商業(yè)成本太高。對此,政府應對實現(xiàn)家政服務員工化的正規(guī)家政企業(yè)提供優(yōu)惠和補貼政策,保證保姆能和其它工種一樣獲得工資福利保險等權益。
﹙三﹚政府勞保部門應根據(jù)本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出臺勞動合同最低標準。雖然我們鼓勵勞務派遣式家政服務,但現(xiàn)實中仍將有雇主、保姆出于眼前利益私雇模式。對此,出臺類似于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最低標準,規(guī)定任何低于該標準的合同都無效而執(zhí)行該標準,將有利于保障私雇保姆的權益。
﹙四﹚強制雇主為保姆購買意外保險,否則應承擔相關責任。勞動合同法拒絕將私雇保姆納入其規(guī)制范圍,尤其合理考慮。相對于用人單位,個人或家庭的風險承受能力是很低的,讓雇主處于用人單位的地位很可能會因保姆的意外傷害而傾家蕩產,這對于雇主也是不公的。因此,法律應課加給雇主一定的注意義務,強制其為私雇保姆購買意外保險,借以轉移或減少雇主風險。若雇主據(jù)購保險,則有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承擔高額賠償,這也是對其應有的懲罰。
愿那些為別人提供方便與舒適的保姆們,也能得到社會應有的尊重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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