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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時間:2023-02-20 08:58:17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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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

我為什么不贊成“松散式、匯編式”的民法典
  今天討論民法典編纂,一個無可回避的現(xiàn)實是,清朝末年從德國民法繼受過來的這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在中國已經(jīng)存在了一百年之久,F(xiàn)今中國法學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都是德國式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樣的從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國式的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法。中國的立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典型,所……
      我為什么不贊成“松散式、匯編式”的民法典
  今天討論民法典編纂,一個無可回避的現(xiàn)實是,清朝末年從德國民法繼受過來的這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在中國已經(jīng)存在了一百年之久,F(xiàn)今中國法學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的一整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都是德國式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樣的從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國式的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法。中國的立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以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所規(guī)定的原則和制度,諸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物權、債權、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等等,都是德國式的?梢,從德國民法繼受而來的這套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體系,已經(jīng)融入中國社會之中,成為立法、司法、教學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構成法律傳統(tǒng)和法律文化的基礎。
  有的學者反對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大談所謂“對德國民法說不”。但現(xiàn)在中國所面對的,絕不是在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或者在大陸法系內部的德國法系與法國法系之間作出選擇的問題。一百年前,我們的前人已經(jīng)替我們作出了選擇。中國之屬于德國法系已經(jīng)是既成事實。你不可能抗拒、改變、背離或者拋棄一個國家的法律傳統(tǒng)!在中國歷經(jīng)百年所形成的法律傳統(tǒng)面前,任何立法者和學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學者所主張的“松散式、邦聯(lián)式”方案,即使如現(xiàn)在提交審議并發(fā)布征求意見的“匯編式”的民法典草案,也并未真正背離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只不過人為地把這一概念體系弄得支離破碎、邏輯混亂罷了。
  中國屬于成文法,與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國家有悠久的判例法傳統(tǒng),法律規(guī)則是法官創(chuàng)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產(chǎn)生機制、高素質的法官和陪審團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統(tǒng)一性。大陸法國家,法律規(guī)則是立法機關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邏輯性和體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統(tǒng)一性。法典愈有邏輯性和體系性,愈能保障審理同樣案件的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從法典找到同一個規(guī)則,得出同樣的判決。尤其中國法官隊伍人數(shù)眾多,平均學歷不超過大專,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社會地位和工資收入不高,獨立性不夠,容易受法律外因素的影響。一部不講究邏輯性和體系性的所謂“松散式”、“匯編式”民法典,使審理同樣案件的不同地區(qū)、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可以從中找到完全不同的規(guī)則,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決。這樣的法典,不僅不利于保障裁判的統(tǒng)一性和公正性,還會適得其反,使那些在法律外因素影響之下作出的不公正的判決“合法化”!這樣的法典,不僅不利于遏制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還會適得其反,進一步助長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司法腐敗。
  有的學者不贊成制定一部具有嚴格邏輯性和體系性的民法典,他們說,人家英美法不是適用得好好的嗎?須知英美法系之所以不講究法律的體系,不講究法律的邏輯結構,因為他們是判例法,是法官造法,他們的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從判例到判例”的方法。中國屬于成文法,法律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官只是適用法律而不能制定法律,法官裁判案件是采用德國式邏輯三段論的推理方法,因此,我們的法律必須講究邏輯性和體系性。因為法律愈有邏輯性和體系性,就愈能夠保障裁判的統(tǒng)一性和公正性。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實則是法律的生命線。英美法我們學不了,是因為我們屬于與英美法完全不同的成文法國家,我們沒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傳統(tǒng),最關鍵的是我們培養(yǎng)不出英美法系那樣的高水平的法官隊伍。
      我為什么不贊成人格權單獨設編
  主張人格權單獨設編的第一條理由是人格權的重要性。人格權關系到人的尊重、人格尊嚴和人權保護,其重要性并無人否認。但民法典的編排體例,絕不能以重要性為標準。人的尊重、人格尊嚴和人權保護,屬于法典的進步性問題,應當體現(xiàn)在民法典的價值取向、規(guī)范目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上。一項法律制度充分體現(xiàn)了對人的尊重,對人格權和人權的保護,就具有進步性,至于該項制度在民法典上的安排和位置,是作為單獨的一編,還是一章,是放在法典的前面還是后面,對其進步性不發(fā)生影響。法典結構體例、編章設置、法律制度的編排順序,應當符合一定的邏輯關系,并照顧到法官適用法律的方便。民法典的編纂體例,應當以邏輯性為標準,使民法規(guī)則構成一個有嚴格邏輯關系的規(guī)則體系,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統(tǒng)一性。
  主張人格權單獨設編的第二條理由是所謂創(chuàng)新。認為世界上迄今存在的民法典,人格權都是規(guī)定在自然人一章,還沒有單獨設編的,中國大陸民法典單獨設立人格權編,就有了自己的特色,有所創(chuàng)新。我不反對創(chuàng)新,不反對中國民法典體現(xiàn)中國特色,但問題在于這種創(chuàng)新和特色,一定要符合公認的法理,至少在法理上說得通,有起碼的合理性和說服力。否則,就是故意標新立異。民法典是為民事生活制定準則,為市場經(jīng)濟和家庭生活設立行為規(guī)則,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設立判斷基準,絕不允許任意性和標新立異!
  世界上的民法典和民法典草案,關于人格權的規(guī)定有三種模式:一是規(guī)定在侵權行為法之中,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896年的日本民法典、1881年的瑞士舊債務法等;二是規(guī)定在總則編或人法編的自然人一章,如1955年的法國民法典草案;三是在總則編或人法編的自然人一章規(guī)定人格權,同時在侵權行為法中規(guī)定侵害人格權的后果,如1959年的德國民法典修正草案。迄今沒有將人格權單獨設編的,其理論根據(jù)在于人格權的特殊本質,在于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差異。我們有什么理由和必要偏要反其道而行之呢?
  主張人格權單獨設編的第三個理由是所謂民法通則的成功經(jīng)驗。必須指出,當年制定民法通則,專設第五章對民事權利作列舉性規(guī)定,其中第四節(jié)規(guī)定人格權,并不是出于理性的決定,而是出于不得已,絕不意味著將來制定民法典就一定要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民法通則之所以在國內外受到好評,是因為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比較充分的人格權,而絕不是因為將人格權單設一節(jié)。
  人格權不應單獨設編的基本理由,在于人格權的特殊本質。首先是人格權與人格的本質聯(lián)系。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是人格的載體。因此,人格權與人格相終始,不可須臾分離,人格不消滅,人格權不消滅。世界上的民法典,均將人格權規(guī)定在自然人一章,其法理根據(jù)正在于此。其次,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qū)別,還在于人格權是存在于主體自身的權利,不是存在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上的權利。人格權就像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出生、死亡一樣,屬于主體自身的事項。只在人格權受侵害時才涉及與他人的關系,但這種關

系屬于侵權責任關系,屬于債權關系。這是人格權不應單獨設編而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并立的法理根據(jù)。再者,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qū)別還在于,其他民事權利均可以根據(jù)權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均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為而處分。而人格權因出生而當然發(fā)生,因死亡而當然消滅,其取得、發(fā)生與人的意思、行為無關,且人格權原則上不能處分,不能轉讓、贈與、抵銷、拋棄。因此,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代理、時效、期間、期日等制度,不能適用于人格權。人格權單獨設編,混淆了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區(qū)別,破壞了民法典內部的邏輯關系。相對于總則編而言,其余各編均屬于分則,總則編的內容理所當然地應適用于其余各編。試問,總則編的法律行為、代理、訴訟時效、期日、期間等制度,將如何適用于人格權編?
      我為什么不贊成取消債權概念和債權總則編
  中國大陸民法學界主張取消“債權”概念的意見,由來已久。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制定民法通則時就曾發(fā)生過爭論。已故著名學者佟柔教授在《新中國民法學四十年》一文中說,有人主張中國民法“應摒棄債的概念。理由是:(1)中國人民所理解的債,與大陸法系國家自羅馬法以來形成的債的概念大相徑庭;(2)債本身是一個外來詞,我們可以不用;(3)債的概念主要是概括合同制度,把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颓謾嘈袨榉旁谄渲,并無科學性;(4)不用債的概念不會影響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完整性、系統(tǒng)性以及民事法律關系的嚴肅性!辟∪峤淌谥赋觯按蠖鄶(shù)人認為,中國民法和民法學應當使用債的概念”。根據(jù)大多數(shù)民法學者的意見,民法通則專設“債權”一節(jié),并且明文規(guī)定了“債權”定義。
  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已經(jīng)十多年,應當說“債權”概念已經(jīng)深入人心。但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會議上,有的學者建議取消“債權”概念,建議民法典不設“債權編”,理由是“債權”概念不通俗。在2002年9月16日至25日召開的討論民法典草案(9月稿)的專家討論會上,就是否保留債權概念和設債權總則編發(fā)生激烈爭論。主張取消“債權”概念和“債權總則編”的學者所持理由,主要有四個:一是認為“債權”概念不通俗;二是認為我們不應迷信德國民法的體系;三是認為債權總則實際是合同總則;四是認為侵權責任不是債或者主要不是債。這四個理由都站不住。
  有學者認為民法上的“物權”、“債權”、“法律行為”三個概念最難懂。其實,民法上的概念,不通俗的豈止“法律行為”、“物權”和“債權”三者!我們制定民法典,絕不能夠以所謂“通俗化”為目標。民法是一個具有嚴格邏輯性的行為規(guī)則體系和裁判規(guī)則體系,每一個概念均有特定的含義,概念相互之間有嚴格的邏輯關系。正因為如此,才需要開辦法學院培養(yǎng)法律專門人才,才需要職業(yè)化的法官、律師和檢察官,才需要建立專門的司法考試制度。再說,對中國人而言,“債”的概念是古已有之。唐律、明律都有“錢債”。老百姓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雖其文義有廣狹,但其本質同一:是一方請求他方為某種行為的權利,即“請求權”。從這一角度我們可以說“債權”概念并非不通俗。民法通則頒布以來,“債權”概念已為廣大人民所掌握并熟練運用,就是證明。
  有學者認為,我們不應迷信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不必套用“物權”、“債權”概念,不必設“債權總則編”。其實,“物權”、“債權”的明確區(qū)分,雖然是《德國民法典》首倡,但《法國民法典》就已經(jīng)采用了“債權”概念。特別應注意的是,“債權”、“物權”是大陸法系民法的基礎性概念,無論所謂大眾化的法典如《魁北克民法典》,或者學者型的法典如新的《荷蘭民法典》,都有“債權”概念,都有“債權編”或“債權總則編”。可見,采用“債權”概念,規(guī)定“債權總則編”,是民法典科學性和體系性的要求,與“迷信”不相干。退一步說,即使是“迷信”,我們可以“迷信”“物權”、“法律行為”、“時效”、“法人”、“人格權”等德國民法的概念,為什么就不可以“迷信”“債權”概念和“債權總則”?
  有的學者認為,侵權的本質是“責任”而不是“債”,或者僅“損害賠償”是“債”,特別提到“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不是“債”。但是,各校采用的民法教材,都說“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從來沒有限定所請求的“行為”必須具有金錢價值。因此,侵權行為的后果,不僅請求加害人支付賠償金是“債”,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為一定行為)、賠禮道歉(為一定行為)也當然是“債”。王澤鑒先生指出:因名譽被侵害請求為恢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刊登道歉啟事,雖其內容不以金額為賠償標的,但性質上仍屬債權”。
  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總則部分的大多數(shù)內容實際是“債權總則”的內容,因此,民法典不必設“債權總則編”。應當看到,現(xiàn)行合同法超越自己的范圍去規(guī)定本屬于民法總則的法律行為規(guī)則、代理規(guī)則和本屬于“債權總則”的規(guī)則,是因為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太簡單,不能適應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要求,是不得已的權宜之計,F(xiàn)在我們制定民法典,就應當按照法律邏輯和體系的要求,使現(xiàn)行合同法中屬于“債權總則”的規(guī)定回歸于“債權總則編”,屬于民法總則的內容回歸于“總則編”,將剔除了屬于“債權總則”內容和屬于民法總則內容后的合同法作為民法典的“合同編”。怎么能夠因合同法規(guī)定了“債權總則”的內容而取消“債權總則編”?難道也因合同法規(guī)定了屬于“總則編”的法律行為規(guī)則、代理規(guī)則,而取消“總則編”嗎?
  沒有“債權總則編”、沒有“債權”概念,物權法上的“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債權”、“債權質押”等也將失去存在的前提!拔餀鄡(yōu)先于債權”這一基本原則也就失去了依據(jù)。能說“物權優(yōu)先于合同”嗎?能說“物權優(yōu)先于侵權”嗎?沒有了“債權”概念,許多商事法律都要受到影響。如公司法關于“公司債”的規(guī)定,票據(jù)法關于“票據(jù)債權人”、“票據(jù)債務人”的規(guī)定。特別是破產(chǎn)法,“債權人申請破產(chǎn)”、“債務人申請破產(chǎn)”、“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按債權額比例分配”等制度,以及基于“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原則的“取回權”制度,均將失去前提。甚至公法也要受到影響,如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能夠改為“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合同”嗎?應當指出,“債權”概念,絕不僅是民法財產(chǎn)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個民商事法律的基礎性概念,是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概念,一旦取消“債權總則編”和“債權”概念,必將導致整個法律體系、法律秩序的混亂。
  還應當注意“債權”概念作為法律思維工具的重大價值。例如,“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債權平等”、“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區(qū)分、“可分債權”與“不可分債權”、“連帶債權”與“連帶債務”等等,是我們進行法律思維的工具。法官、律師正是靠這一系列建基于“債權”概念的原則,進行法律思維和辦理案件的。如果廢棄“債權”概念,我們的法官、律師將如何進行法律思維?如何分析案件和裁判案件?
  還應當看到,“債權”概念不僅在法律體系和法律思維上具有重大意義,而且有其重要的社會意義。這就是,“債權”概念是反映市場經(jīng)濟本質的法律概念,“債權總則”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規(guī)則!昂贤畟笔鞘袌鼋灰椎某B(tài),“不當?shù)美畟薄ⅰ盁o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tài)。在計劃經(jīng)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jīng)濟生活包

括生產(chǎn)、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企業(yè)之間也簽訂所謂“經(jīng)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梢姡媱澖(jīng)濟與市場經(jīng)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jīng)濟的“連接點”。
  1981年的經(jīng)濟合同法不講“債權”,主要是反映計劃經(jīng)濟的本質和要求。1986年的民法通則專設“債權”一節(jié),符合了市場經(jīng)濟的本質和共同規(guī)則,因此為進一步的改革開放提供了平臺,為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為合同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礎。民法通則采用“債權”概念,相對于此前的法律不使用“債權”概念,的確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并且是改革開放和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的成果,也是進一步改革開放和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的基礎。從“經(jīng)濟合同”概念到“債權”概念,實質是從計劃經(jīng)濟轉向市場經(jīng)濟。現(xiàn)在我們要建立市場經(jīng)濟法律秩序和法律體系,有賴于繼續(xù)使用“債權”這一基礎性概念。要說什么是民法通則的成功經(jīng)驗,民法通則專設“債權”一節(jié)并規(guī)定“債權”概念才是真正的成功經(jīng)驗。因此,制定民法典就應當在民法通則成功經(jīng)驗的基礎上,保留“債權”概念,設立“債權總則編”以統(tǒng)率“合同編”和“侵權編”,進一步完善“債權”法律制度,為發(fā)展現(xiàn)代化的市場經(jīng)濟和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jīng)濟法律秩序,提供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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