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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問題與最新發(fā)展

時間:2023-02-20 08:46:43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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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問題與最新發(fā)展

  【內容提要】中國與美國于1999年11月15日正式達成了有關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協(xié)議,這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進程中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一步,它使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具有了實際的可能性,也使本文的討論有了實際的意義。本文將著重于有關法律問題的分析,最后介紹有關中美協(xié)議摘要的主要內容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美國國內有關制度中所引起的困難!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法律問題與最新發(fā)展

  一、中國加入WTO所引起的法律上的困難和問題的解決
  中國于1986年正式申請加入GATT,1987年GATT成立工作小組考慮中國加入GATT的申請。1995年中國變更申請為加入WTO,并請原GATT的工作小組繼續(xù)考慮中國作為WTO成員方的申請。確定中國加入WTO的特定義務的法律文件是中國加入WTO的議定書。該議定書是在世貿組織關于中國加入的工作小組的工作框架內談判而成。談判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是多邊的,即中國同所有的WTO成員方就一般性的條款進行談判,第二個是雙邊的談判,即中國與每一個WTO的成員方就有關貨物和服務的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進行談判。一旦在雙邊方面的市場準入達成協(xié)議,中國在協(xié)議下的義務將被陳述于議定書的附件中,并通過將最惠國待遇給予所有的WTO成員方。
  世貿組織現(xiàn)在與聯(lián)合國以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并立成為旨在促進世界和平、金融安定和經濟繁榮的世界體系的三大支柱。通過對跨國的貨物和服務的流動提供法律框架,世貿組織促進了國際經濟關系的穩(wěn)定。中國擁有世界上1/5的人口,進出口總量居世界前10名,擁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將中國排斥于世界貿易組織之外,無疑降低了該組織本身的世界性。目前,世界上各國領導人,包括美國、歐盟、日本以及其它主要的貿易強國無一例外地支持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只是在中國加入的條件上有待磋商。
  在GATT的歷史上,曾經在特定的議定書條款下接納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為成員方(如原來的波蘭、匈牙利、羅馬尼亞和南斯拉夫),但這些國家的加入無法成為有用的先例,因為一方面這些國家對世界貿易的影響很小,另一方面,實際上GATT與這些非市場經濟的成員方之間的關系一直很糟。將中國納入WTO體系存在著一些難以克服的困難。這不只是因為中國不是一個市場導向的國家,盡管中國聲稱其正在向價格和市場導向的方向發(fā)展,還由于中國堅持主張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以便享有WTO和GATT下的特別的優(yōu)惠,而西方國家和其它的發(fā)展中國家對潛在的中國競爭心懷憂懼。此外,中國加入WTO將成為一個重要的先例,為世貿組織接納俄羅斯為成員方時提供參考。因此,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于后者而言的主要困難是:中國的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和非市場經濟的現(xiàn)狀。
 。ㄒ唬┌l(fā)展中國家的地位問題
  中國一直堅持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這不僅是由于WTO中規(guī)定了特定的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優(yōu)惠條款,也同樣由于如果中國同意以發(fā)達國家的身份加入WTO,會影響到中國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其它國際組織中的地位和義務,并失去普惠制利益,而且發(fā)達國家的身份也確實不符合中國的經濟實際。
  1.WTO中規(guī)定的有關發(fā)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GATT第18條給予發(fā)展中國家四種特別利益:(1)有權為了保護國內的幼稚產業(yè)而提高關稅,并為此重開談判;(2)當出現(xiàn)外匯收支困難的時候,有權采取數量限制;(3)為了促進某一特定產業(yè)而適用的任何必要措施;(4)特定的處于發(fā)展經濟但不符合低生活水平的國家,可以申請許可偏離GATT規(guī)則以保護特定的產業(yè)。所謂發(fā)展中國家,是指該成員方的經濟僅能維持低生活水平,并處于經濟發(fā)展的初期階段。第18條1款的解釋性注解規(guī)定:在考察一國是否僅能維持低生活水平時,應考慮其通常的經濟狀況,而不應基于例外的情形作出判定,例外的情形諸如對該國的進出口產品特別有利的臨時情形的存在;在考察經濟發(fā)展的初期階段的時候,不僅包括那些剛剛開始發(fā)展經濟的國家,也包括那些為了擺脫對初級產品生產的過分依賴而處于工業(yè)化進程中的國家。
  GATT第四部分即總協(xié)定的第36、37、38條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僅具有建設性,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該規(guī)定是指發(fā)達國家對于欠發(fā)達國家的出口產品或潛在出口利益應盡量克制適用關稅義務或非關稅的進口壁壘,或克制適用那些嚴重損害那些欠發(fā)達國家初級產品的消費增長的財政措施或相應的財政政策調整。
  在TRIPS、TRIMS、GATS協(xié)議中也給予發(fā)展中國家一些具體的優(yōu)惠和義務承擔的過渡期。這種過渡期的給予意義重大,它使得發(fā)展中國家有時間調整國內的相關制度,同時通過這種逐步的調整過程將對國內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
  2.普惠制待遇問題
  普惠制(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是發(fā)達國家給予發(fā)展中國家的一種特別優(yōu)惠待遇,它是指發(fā)達國家給予發(fā)展中國家的單方面的普遍優(yōu)惠待遇,發(fā)達國家不得要求反向的優(yōu)惠。該制度源于1971年,GATT當事方達成的對于發(fā)展中國家在適用GATT第一條時的棄權協(xié)定。1982年作為東京回合的一部分的關于“不同的更為有利的待遇,互惠和發(fā)展國家充分參與”的宣言[該宣言又被稱為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該宣言使得普惠制有了永久的合法基礎,同時也隱含了“畢業(yè)條款”(graduation  clause),即當發(fā)展中國家達到發(fā)展目標之后,就不得享受該利益。目前世界上有20個OECD的成員國提供普惠制,規(guī)模最大、影響最廣的是歐盟給予60個非洲、加勒比海以及太平洋沿岸國家的洛美協(xié)定(lom  convention),美國是最后一個提供普惠制的國家。
  綜上,在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問題上中國的態(tài)度是很明確的,即必須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第一、中國目前正處于經濟的轉變時期(transition  economy),不可能立即全部接受世貿組織規(guī)定的全部規(guī)則,在時間上需要一個過渡期,否則國內幼稚產業(yè)無法承受因突然開放所造成的巨大沖擊;第二、制度的轉變本身需要時間,中國在法律及相關的國內制度的改變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中國需要享有世貿組織的某些利益,而同時不必承擔其中的某些義務,這樣才能為改革提供動力和經濟支持,并應對意外情形,承認中國的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使中國有權援用GATT第18條各款的有關規(guī)定;第三、中國目前正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在其它的國際組織以及許多雙邊的普惠制協(xié)定中享受利益,對世貿組織承諾為發(fā)達國家有可能影響這些既得的利益;第四、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來看,中國的經濟總量雖然很大,但是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很低,完全夠不上發(fā)達國家的水平,而且工業(yè)化程度不高,農業(yè)在國民經濟中仍占較大的比重,從這些方面來看,中國即使不能列入最不發(fā)達的國家,至少也是欠發(fā)達的國家

。正如我國原外經貿部部長吳儀所說:西方國家要求中國在幾年之內達到他們經過200年的努力才能達到的成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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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中國的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所考慮的是入世對中國的影響,那么非市場經濟的問題所考慮的就主要是中國入世對于WTO的政治經濟體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承認中國的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并給予相應的過渡期是對中國的保障,而這里考慮更多的則是對于成員方的保障。所謂非市場經濟(non-market  economy,NME)又稱轉型經濟,是指這樣一些國家,他們的貨物和資源是由政府計劃機構統(tǒng)一分配,而非通過自由設定的市場價格來調整,是通過人而非市場來平衡供求。非市場經濟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存在政府控制的企業(yè)或實體,所有特定物資的國際貿易要通過它來進行,即國家控制的貿易體制(state  trading  system)的存在。而GATT和WTO的貿易體制是以自由市場的自由貿易為原則的,國家貿易體制的存在可能使得一國通過該國政府控制的企業(yè)行為來變相地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而WTO的規(guī)則是針對政府法規(guī)及產品或服務的,無法限制企業(yè)行為。這種體制的存在使得在傾銷價格的考察中,該國的國內價格無法反映其實際的生產成本。此外,在易貨交易(counter-trade,主要是指由政府控制安排的易貨交易)中,有可能與該國承擔的GATT下的國民待遇以及禁止配額的制度不符。
  非市場經濟涉及的是國家控制的貿易體制的問題,它有可能造成該國以企業(yè)行為變相規(guī)避WTO的有關義務的規(guī)定,造成對國際貿易的限制,影響所及主要是反傾銷反補貼、投資貿易及與之結合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主義國家并不是判定非市場經濟的標準,國家對企業(yè)行為及市場和價格的直接影響力和控制力或者說市場和價格在配置資源中的作用,才是判定一國是否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
  關于國家控制的貿易體制,GATT僅有第17條以及1994年烏拉圭回合達成的“關于對GATT1994年第17條的解釋的諒解書”做出了規(guī)定。第17(1)條規(guī)定:締約國保證,當建立或維持一個國營企業(yè)(不論其位于何處),或對于一個企業(yè)正式或事實上給予獨占權或特權時,這種企業(yè)在其有關的進口或出口的購買和銷售方面,應按照本協(xié)定中關于影響私商進出口貨物的政府措施所規(guī)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辦理。該義務被解釋為作為一種最惠國待遇的措施加以適用。這種解釋認為對于該條所指的國營貿易企業(yè)的經營并無類似第3條的國民待遇的存在。而另外一些個案中則有不同的觀點。實際上,如果一國的全部經濟都主要建立在國家交易原則的基礎上,那么該國主要的經濟活動就得以規(guī)避GATT的有效的義務和政策,即使該國在技術上可能完全符合GATT的規(guī)則。第17條的諒解書主要規(guī)定了協(xié)商、通知和審查的義務,以及其它成員國可對之提出質詢。
  WTO對于非市場經濟的規(guī)制很弱,為了避免中國加入世貿以后在世貿中可能引起的混亂,對這一問題的關注成為談判的要點。中國現(xiàn)在是世界上最大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盡管中國正在進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并且在政府“淡出”市場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已改變了原來壟斷的國營貿易體制,并逐步放松對外貿經營權的資格限制,但是,目前外貿經營權的主體依然只能是法人,外國商人在中國沒有貿易權和分銷權,存在嚴格的外匯管制,在國內的市場和重要的資源配置上,還存在著大量的政府控制,對于國有企業(yè)還不可能立即取消一切形式的補貼和政策傾斜。總而言之,我國政府尚未完全放棄對經濟領域的直接控制,市場調控尚不完全和純粹,因而中國仍是一個非市場經濟的國家。
  對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而需要WTO向成員國提供的保障機制,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見解:
  1.GATT第19條例外條款(escape  clause)的適用。該條為“對于某種進口產品的緊急措施”,它規(guī)定:如因意外情況的發(fā)生或因一締約國承擔本協(xié)定義務(包括關稅減讓在內)而產生的影響,使某一產品輸入到這一締約國領土的數量大為增加,對這一領域內相同產品或與之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的威脅時,這一締約國在防止和糾正這種損害所必須的程度和時間內,可以對上述產品全部或部分的暫停實施其所承擔的義務或撤銷或修改減讓。該條第10款規(guī)定在該條首次適用之后8年或世貿組織協(xié)議生效之后5年,無論哪一個更遲,都終止生效前存在的保障措施。該條的保障措施的條件是:(1)競爭性的外國產品的進口增加同國內相關產業(yè)的損害或者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2)這種損害或損害威脅的不可預見性。中國的情況是難以證明后者,故難以適用該條款,而即使?jié)M足了該條款的一切適用條件,由于這種調整期只是一段合理的時間,不能解決中國長期的過渡期才能解決的大規(guī)模產業(yè)重組問題。這些保障措施能夠為成員國因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所導致的貿易不平衡問題提供臨時的解決方式。盡管很多國家希望有一個特別的使之免受中國入世影響的穩(wěn)定的保障機制,但法律依據仍在于GATT該條的規(guī)定。
  2.美國權威國際經濟法學者杰克遜教授提出了“雙軌制”的保障機制(注:John  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2nd  ED.  Cambridge:  The  MTT  Press,1997,p331-332)即一方面議定書可以首先規(guī)定有關的透明度、程序公正以及建立工作小組每年審議貿易關系(既包括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義務承擔情況,也包括審查其它WTO成員方對該國的義務履行情況),另一方面,設定一些例外機制,包括特別的保障措施,特定的措施和談判要求,以減輕分歧所造成的損害。這些保障措施可能與自由貿易的經濟觀點不符,但能夠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并入問題提供務實的解決方式,而當一國完全實現(xiàn)市場經濟,他就有權享有全部正常的GATT待遇,而不再適用第二軌道的例外機制。
  二、中國入世在WTO中引出的具體問題
 。ㄒ唬坝喅鰲l款”(opt  out  clause)的問題
  在談及訂出條款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對加入世貿的程序簡要的介紹一下。根踞WTO協(xié)議第12(2)條的規(guī)定,中國只要獲得世貿組織2/3多數成員的同意即可加入世貿組織。因此,在技術上和理論上中國均無須得到美國的支持即可成為世貿組織的成員。但是由于美國的經濟影響力,這顯得不太可能。更重要的原因則是“訂出條款”的問題。因為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協(xié)議第8條規(guī)定,任何該多邊協(xié)議的成員方在某一方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時

候未曾同意該申請,則WTO各協(xié)議及附件中的各項權利義務在相關成員之間不適用。這就是所謂的訂出條款。也就是說,如果中國在未得到美國支持的情況下加入WTO,則美國可以援用該條款,不授予中國相關優(yōu)惠,而對于雙方而言,彼此都如同不具有WTO成員的資格。所以中國盡力達成了與美國的雙邊協(xié)議,正是由于美國是中國主要的貿易伙伴之一,中國加入WTO的一個原因正是為了獲得這些重要的貿易伙伴(又如歐盟、日本)多邊的、無條件的、穩(wěn)定的最惠國待遇,如果得不到他們的支持,則中國加入WTO的意義盡失。達成雙邊的WTO協(xié)議,是加入WTO的前提。
 。ǘ¦TO的爭端解決機構立案負擔問題
  中國加入WTO的另一動機是可以援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從而對于中國出口產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如遭受反傾銷報復等),有一個國際性的申訴場所,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國的國內法。同時,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涉及的解決帶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規(guī)的修改,這也不同于個案應訴個案解決的局限性。所有這些均是有利于中國的。但是,實際上這一點未必是值得利用的。因為就目前的經濟發(fā)展情況而言,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轉型國家),我國的經濟體制中存在更多同世貿規(guī)則不符合的內容,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同樣也給予其它成員國為促成中國改變措施而訴諸爭端解決程序和機制的機會。相比之下,就WTO爭端解決機制而言,中國被訴的可能性比起訴的可能性要大得多。這兩方面因素,對爭端解決機構而言,面臨著負擔加重的可能性,這已經引起了關注。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中國因非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所造成的不符行為并不都能依靠發(fā)展中國家的地位作為抗辯,而且,中國在雙邊協(xié)議中以及議定書中已作了各種承諾,這些承諾如果不能實現(xiàn),則是單純的違反義務,不涉及何種法律地位的問題。因而關鍵的并不是中國的發(fā)展中國家地位的問題,而是中國在其雙邊協(xié)議及議定書中所作出的承諾。該種承諾也使得協(xié)議的成員方至少在承諾的轉型期間不能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構。所以協(xié)議的有關內容對于雙邊而言,是雙棄權,中國放棄的是過渡期后的“發(fā)展中國家”抗辯,成員方放棄的是過渡期內訴請中國改變制度的權利,更何況中國在協(xié)議中已給予成員方以各種各樣的的保障機制,使之無需通過爭端解決機構即可解決爭端。就目前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的一段不算短的時間內,爭端解決機構的立案負擔不會因中國的加入而驟然加重。
  三、中美協(xié)議對于有關問題的處理
  關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許多實質性的爭議均在中國同其主要的貿易伙伴同時也是世貿組織的主要成員(如美國、歐盟、日本和加拿大等)的雙邊協(xié)議中提及。美國在有關知識產權、市場準入、非關稅壁壘以及有關的非貿易爭議問題的談判中發(fā)揮了領導作用。事實上,中國未能較早加入世貿組織,主要是由于來自美國的阻力。先前的問題是美國過分強調諸如市場準入、對中國的貿易逆差甚至與貿易無關的人權問題,而未能達成促進中國改革和加速與世貿組織融合的協(xié)議,F(xiàn)在所有這些問題都不復存在,中美于1999年11月15日達成的協(xié)議解決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最主要的困難?紤]到美國政府機構在具體的外貿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和法律賦予總統(tǒng)的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中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將仍能安定地享有美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主要的問題反在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美國就必須給予中國無條件的、永久的最惠國待遇,這同美國國內對這一問題一年一議的國會原有立法相沖突。關于這一問題稍后將作為獨立的問題進行論述。下面簡要評述中美協(xié)議的要點。該協(xié)議于1999年11月15日達成之后,考慮到該協(xié)議將會對中國經濟以及中美的貿易關系產生巨大的影響,這一歷史性的協(xié)議的細節(jié)未獲公開,故筆者所述僅是摘要的內容,一切仍以最后披露的文本為準。
  (一)市場準入
  工業(yè)方面的總體關稅水平至2005年降至9.4%,對美國重要的工業(yè)產品降至7.1%,而對于信息技術產品的關稅水平至2005年降至0%。農業(yè)方面總體的關稅水平至2004年1月將從總體平均的31.5%降至14.5%,并將首次允許農業(yè)方面的民間貿易。在服務領域,中國將開放幾乎所有的服務領域,授予美國商人以獨立的貿易權和分銷權,并開放電信、保險、銀行、證券、視聽設備和職業(yè)服務領域。這種開放采取逐步分階段進行的方式,規(guī)定了不同的過渡期,取消無依據的特別保障關稅壁壘,并承諾不對農產品出口進行補貼。
 。ǘ┰葼幾h較大的問題的解決
  這包括汽車的進口和融資;配額和許可證制度的取消;投資領域的問題;與國企業(yè)有關的問題。汽車關稅至2006年7月1日降至25%,允許非銀行的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提供汽車銷售融資,汽車零件的關稅2006年之前降至10%;中國將在5年內分階段取消配額限制和其它的數量限制,而配額將以目前的貿易量為基礎每年遞增15%,以此來保證逐漸加大市場準入份額和減少數量限制的影響;投資方面中國將允許49%的外資進入所有的電信服務中,并在2年內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增加值中的50%,3年內允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傳呼業(yè)務的50%;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xié)議,消除并停止貿易與外匯平衡的要求,消除并停止國內含量的要求;在執(zhí)行有關的技術轉讓的條款中,遵循世貿組織保護知識產權的協(xié)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xié)定;對中國的國有企業(yè)問題,中國承諾將確保國有企業(yè)完全依據商業(yè)考慮進行買賣,給美國企業(yè)提供非歧視性條件下進行競爭買賣的機會,同時美國在對中國適用反補貼法時,在衡量和確定可能存在的補貼利益時,可以考慮中國經濟獨有的特點。
  (三)對美國的保障機制
  在反傾銷方面,同意美國在反傾銷的案件中保持現(xiàn)行的反傾銷方法,即,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這項規(guī)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15年內有效;為了確保美國的國內企業(yè)免受因中國進口激增所帶來的損害(主要是紡織品),允許美國在低于世貿組織的保障協(xié)定標準的基礎上單方面實行限制,這項規(guī)定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12年內有效;關于紡織品的保障機制可以持續(xù)有效至2008年12月31日。
  基于上述闡述,可以看出,實際上美國很大程度上是認可了中國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世貿組織的,唯一不同的是雙方采用具體列明過渡期的方法,對于這種過渡確定目標和限制。這在某種意義上是對中國的保障機制。另外,中國在逐步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享有立即的無條件的進入美國市場的利益,包括中國享有優(yōu)勢的紡織品。作為對價,中國也給予美國以保障機制,包括反傾銷案件中繼續(xù)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及對激增的中國進口造成的損害進行反應的權利。雙方實際上都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讓步,看起來似乎中國的讓步更大一些,但是鑒于中國原先的經濟狀況同世貿組織的要求相差甚遠,這些讓步,是伴隨著不同的過渡期的保障,應當說仍是務實的和積極的,并有助于中國推進自身的改革和市場化。
  四、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美國國內法所引起的困難
  原先中美貿易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美國國會對授予中國最惠國待遇一年一議的做法。該做法嚴重地影響了中美關系。在中國并非世貿組織成員國的時候,最惠國待遇的授予是美國政府以及國會的權力,中國不能對之訴諸多邊的爭端解決機制,但如果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成為正式的成員國,除非美國援用“訂出條款”(這一般不會發(fā)生),那么給予中國無條件的永久的最

惠國待遇就成為美國政府的義務,對之一年一議的做法顯然違背了這一義務,中國可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構要求美國改變國內立法。
  美國政府的這種做法源于1974年貿易法第4篇第401款的規(guī)定,即所謂的杰克遜——范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該修正案包含有一個詳細的列表以確定美國政府于何時授予社會主義國家以無歧視待遇。該法案原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國家中人民的海外移民自由,但后來則發(fā)展成為限制社會主義國家產品進口的措施,同時亦使之成為影響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變革的重要手段。該修正案賦予美國總統(tǒng)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美國總統(tǒng)可以放棄對特定的社會主義國家移民自由的要求,但這種放棄服從于兩院的聯(lián)合否決,盡管美國總統(tǒng)可以否決該兩院的聯(lián)合否決,但最終兩院的2/3多數仍可撤銷總統(tǒng)的決定。因而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過程中,中美協(xié)議的達成并不意味著已經獲得了美國的支持,必須獲得美國國會的支持才能使該協(xié)議生效,或者說不至于使美國陷于兩難的境地。對于美國國會而言,要使中國獲得永久的、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只有兩種選擇:或者通過新的立法直接賦予中國無條件的永久的最惠國待遇,并規(guī)定該修正案對中國不再適用;或者直接撤銷該修正案。實際上,一些評論家認為該修正案早已過時。(注:Sylvia  A.Rhodes  And  John,  H.Javkson,  US  Law  And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cess,  Journal  of  Intenational  Economic  Law,  1999,p501-504)
  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美國已有并將會有更多的提案出臺,讓我們拭目以待。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主要在于美國而不在于中國,對于中國有利的是,現(xiàn)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將會使美國國會不得不就此問題作出一個決定:或者堅持原有的做法,但失去開拓廣大的中國市場的機會;或者改變原有的做法,從而徹底解決這一影響中美貿易關系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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