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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 保護

時間:2023-02-20 08:45:47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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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 保護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科技合作迅速發(fā)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變得十分敏感。因此,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我們一方面要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促進國際科技的合作,另一方面更要強調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維護國家利益。此外,也要同時強調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積極角色。
【關鍵詞】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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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時代是科學技術發(fā)展最為迅速的時代,新的發(fā)現(xiàn)和發(fā)明層出不窮,有力地推動了世界生產力的發(fā)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同時也對人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變革產生了重要影響。科學技術是在人類共同努力、相互交流中發(fā)展起來的。特別是今天,學科之間滲透日益擴展,使科學技術領域日益擴大,研究開發(fā)向縱深發(fā)展,使得一些大科學研究項目也越來越具有全球性,環(huán)境、大氣、海洋等領域的深入研究,都需要各國科學家共同參與。雖然科技合作在國際關系中是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但是由于國際科技合作對人類社會進步有利,對合作各方的經濟和科技發(fā)展有利,因此各國政府都十分重視,紛紛采取有力措施,支持本國科技人員參與國際合作,并吸引外國專家、學者參與本國的科研和技術開發(fā)工作。特別是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際科技合作迅速發(fā)展為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和科技進步做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但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樣變得十分敏感。如同為了防止軟件盜版必須對其加密一樣,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此前,在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美國和一些發(fā)達國家就把知識產權作為會談的一個重要議題。美國政府也向中國政府提出,要在中美科技合作協(xié)定和貿易合作協(xié)定中增加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經過談判,兩國政府已于1991年4月和1992年1月分別對科技合作協(xié)定和貿易合作協(xié)定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達成了協(xié)議。此后,日本、瑞士、俄羅斯、歐共體等一些國家和組織也提出要和我國締結保護知識產權的協(xié)定,合作項目的協(xié)議中也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中國政府為了加強知識產權立法,也陸續(xù)修改或制訂了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例如國家科委于1995年2月制訂了《關于對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示范導則》,以供各部門和各省市在工作中參考[1]。實際上,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政府需要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它需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和規(guī)則來促進和保護本國的科技發(fā)展和安全,知識產權保護也就成為了國際科技合作中不得不提的重中之重。本文試圖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對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以及國際科技合作中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兩個角度來展開論述,以期對我國在國際技術合作中促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保障
國際科技合作的法律主體存在于不同的國家地域,他們之間發(fā)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能由一國國內法律來調整,而必須由國際科技合作協(xié)議來調整。這種國際科技合作協(xié)議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合同。[2]
(一)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條約
在國際科技合作領域,我國已經加入了很多國際條約,其中主要有:《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等等。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我們必須遵守這些國際條約。
實際上,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科技進步的同時,也會帶來許多問題。比如,貧富差距拉大(無論是國家還是個人之間)、知識產權強勢國家與弱勢國家間科技交往的不平等以及將知識產權與貿易、外交等掛鉤后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梢哉f,當我們加入國際條約后并不能認為萬事大吉,必須要認識到,很多條約的背后是存在強權色彩的。因此,在國際科技合作中一方面要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促進國際科技的合作,另一方面更要強調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來維護國家利益。我們可以用兩個國家的比較來說明這個問題。
第一,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進攻性色彩。美國由于經濟實力的強勁且技術優(yōu)勢明顯,因此其充分利用專利制度來維護其世界經濟技術霸主地位。通過這些制度一方面保護國內市場:根據20世紀70年代修改的《關稅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授權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管理國外進口貨物侵犯美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商業(yè)秘密法的案件,以阻止外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另一方面控制他國市場: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日益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對外貿易政策的重要方面,從“特殊301條款”中可見一斑[3]。
第二,印度知識產權制度的防御性色彩。印度政府曾對知識產權制度和現(xiàn)狀做過一個并不樂觀的分析和判斷:印度的國內法律與發(fā)達國家的法律不同。例如印度專利法中保護工藝而不保護產品的條款一直受到西方社會的的強烈批評。但是,政府出于保護國內制藥工業(yè)和穩(wěn)定國內藥品市場價格的考慮而堅持至今[4]?梢钥闯觯趪H技術合作的對外交往中,印度充分考慮到本國的利益,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國內產業(yè),體現(xiàn)了防御性的制度傾向。
當然,對上述兩個國家的敘述并不帶有價值判斷。筆者只是認為,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特別是在越來越多的公約將一個個國家聯(lián)系在了一起,我們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科技進步的同時更要懂得如何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自己。其實早在2000年科技部在《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就曾提到:“要指導我國科研,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yè)等單位在合作研究開發(fā)、合辦研究開發(fā)機構、人才與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學術會議、科技展覽、技術貿易等各類科技合作交流活動中,對科技成果的權屬與、分享及保護等做出合理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我國高、新技術企業(yè)在境外的合法權益,幫助我國高新技術企業(yè)有效運用知識產權武器,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并在激烈的競爭中爭取優(yōu)勢、維護優(yōu)勢、發(fā)展優(yōu)勢!笨梢钥闯鑫覀儑业目萍脊芾碚咭呀浺庾R到知識產權是柄雙刃劍,在切實履行我國加入和締結的國際科技合作協(xié)定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和義務的同時,加強了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在入世后的今天,我們更要強調這個觀點。
那么,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如何進一步完善呢?從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
第一,公約中特別是TRIPS協(xié)議中知識產權是私權利的觀念仍須深化,F(xiàn)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從西方社會出現(xiàn)并發(fā)展起來的,有著良好的社會基礎,人們對這項權利也給予充分認同。而從我國傳統(tǒng)來看,“公有”的思想非常濃厚,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往往不能體現(xiàn)個人利益的回歸,而被奉獻二字所替代,這就直接導致了(1)科技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甚至是人才外流,(2)因成果的投入與個人利益的回歸不成比例,科技人員或科研單位申請專利積極性不高,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對這部分成果失效。這一點在國際科技合作中尤為關鍵,提高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必須通過私權利意識的灌輸及利益的給予才能實現(xiàn)。近幾年特別是入世后,國家在這個方面的制度也出臺不少,除了個別經濟狀況好的省市力度較大外

,總體給筆者的影響是步伐慢,操作過程中長官意志嚴重。英國在公有科研機構近年來的動作較大,其為了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速轉移和開發(fā)以形成切實的生產力,英國政府已將由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歸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改為歸項目研究機構所有。他們認為:(1)研究機構作為知識產權的生產者、相關責任的承擔者和利益的獲得者,對成果最了解,知道如何轉化,也了解如何保護;(2)有利于保護研究機構的利益,維護其知識生產的積極性。在任何一個合作研究項目中,研究機構與企業(yè)、以及其它合作伙伴相比都屬于弱勢群體,把國家投入的產出歸于研究機構,可以增強其在合作的份量,增加其在合作談判中的籌碼;(3)企業(yè)為使用知識產權付出一定的成本,會因此更加珍惜、慎重,進而加快開發(fā)應用的速度;(4)企業(yè)的慎重反過來會使研究機構對研究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市場分析,從而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避免盲目性,降低保護成本[5]。英國的此項政策我們可以充分考慮辨證性采納。
第二,充分理解公約條款要求,特別關注條約的最低標準。我國在融入國際化的過程中,特別為了達到入世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某些強權國家的意志,導致我國某些法律法規(guī)競高,超出了國際條約的最低標準!盾浖Wo條例》就引起過非常大的爭議。在今后的國際科技合作中我們要非常關注此類規(guī)范,不能讓我們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成為保護別人利益的武器而侵害了自己的權益。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司法應該選擇符合我們自己利益的規(guī)則作出判決。
第三,加強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乃國際科技合作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中之重。例如印度有關科技組織就十分強調,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有效保護知識產權的關鍵是,科技人員知識產權意識的普遍提高,并通過各種渠道大力宣傳和普及知識產權知識[6]。筆者認為,我們國家本身在知識產權意識上就有所欠缺,曾經也出現(xiàn)過許多喪失先進科研成果的經濟利益之先例,將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來的成果以炫耀的姿態(tài)無償公布于世,此時喪失的卻是科研成果背后巨大的經濟利益。在國際科技合作中是同樣的道理,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加強對于知識產權制度的良好運行大有裨益。我們知道,任何一項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都離不開人的因素,知識產權制度也不例外。當科技人員研發(fā)出科技成果的那一刻起,他的知識產權意識就決定了這項成果的命運:或被隱藏、或被眾人無償使用、或者獲得專利保護,其間的差別非常之大。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之間進行科技合作交流日益頻繁的今天,科技人員知識產權意識的強弱甚至還關系到了國家的利益和安全。一些發(fā)達國家都開始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例如法國研技部于2001年6月公布了《關于公共高教和科研機構制定知識產權章程的建議》,其中提到:應讓科技人員、接受培訓的實習生和博士生樹立良好的知識產權意識,以避免科研成果泄漏。研究人員應該認識到,不能為自己的發(fā)明申請專利,不能委托其他企業(yè)為自己的發(fā)明申請專利,不能阻撓所在院所為自己的發(fā)明申請專利[7]。
總之,充分理解知識產權公約、加強科技人員知識產權意識,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促進和保護國家科技進步和國家安全,在國際科技合作中不可忽視。
(二)國際科技合作中的國際合同
國際科技合同是指兩個或多個國家的法人和公民之間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等科技活動而簽訂的確定各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契約。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為了維護知識產權人及國家利益,在簽訂國際科技合同的基礎上還需要簽訂一份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合同不能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能違反國家科技人員政策,而且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國際科技合作等活動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應當立足有利于科技進步,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有利于我方在對外合作中的合法權利。(2)國際科技合作等活動中可以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合同,也可以在技術合同中專章、專節(jié)訂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權利義務。(3)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或條款通常應當包括:技術情報和具有經濟價值的其他未公開信息的保密;技術成果歸屬和收益的分成價款、報酬等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損失的承當責任;對后續(xù)技術成果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對第三方侵權的互相通報和協(xié)作制止侵權行為,包括在特定國家起訴和應訴的義務和費用分擔等。(4)國際科技合作等活動中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應當包括發(fā)生糾紛時的法律適用選擇以及糾紛處理機制的選擇。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不像一般的財產侵權行為那樣會導致財物的直接減損,而是表現(xiàn)為特定權利人的法定的壟斷權利受到危害,從而致使現(xiàn)實權利或預期收益受損。由于法制觀念或者對知識產權認識程度不同等原因,特定權利人往往在侵權行為面前疏于主張權利,而一些被指控侵權者,面對侵權指控卻消極應訴,兩種態(tài)度都不利于合法權益的伸張。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當積極起訴,爭取權益;被起訴侵權的則應當積極應訴,力爭減輕或免除責任[8]。
筆者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作為對國際科技合作法律保障中有效的方式之一,用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知識產權保護合同來前瞻式地解決科技合作中的問題,比事后借助法律的介入有效地多,畢竟它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意思的表達。也正是如此,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要重視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合同的建立和完善。

二、國際科技合作知識產權保護中政府的角色
我國在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過程中,原有的高度集中型的計劃管理模式已經被打破,技術市場在科技運行和資源配置中的作用顯著增強。此外,技術開發(fā)型機構基本走上了按照市場機制運行,自主發(fā)展壯大的道路,增強了研究開發(fā)和創(chuàng)新的生機與活力。所有的這些都是有利于國際科技合作的。但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卻一直是薄弱環(huán)節(jié)。從知識產權制度的發(fā)展以及國際發(fā)展趨勢來看,知識產權制度逐漸提升到了國家基本國策的高度,并日益成為各國政府知識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從日本的知識產權立國戰(zhàn)略行動到韓國的《國家創(chuàng)新體系》及《《2002至2006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這個趨勢。從我們國家來看,這種趨勢也在加強,特別是在國際科技合作方面。國家科技部在2000年發(fā)布了《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其中充分體現(xiàn)了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管理介入。的確,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角色極其微妙,正如前文所言,一方面可以促進科技的發(fā)展,另一方面卻可能影響到國家的利益和安全。也正是看到這一點,俄羅斯科學院在2001年5月份對下屬的科研機構下達了“關于制止損害俄聯(lián)邦活動的計劃”的指示,要求俄科院系統(tǒng)的科研院所向院部提供有關本單位所簽署的對外合作協(xié)議和合同的情況,要求有關的實驗室和學者本人做到:(1)把接到來自國外邀請的情況報告院部,并將邀請復印件交科學院學術秘書備案。(2)將所有外國人參觀實驗室的情況及時通知科學院外事部門。(3)因公出國人員應向科學院外事部門提供出訪總結報告。(4)向院部學術秘書提交在國外刊物上所發(fā)表文章的復印件[9]。雖然后來科學院對這個指示做了一定修改,但基本思想并沒有改變,那就是強調加強對科研單位對外科技合作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與管理的必要。
如今的經濟全

球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國與國之間的關系通過貿易和合作產生了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我們必須看到經濟強勢國家在這一關系網的強權角色,那么如何保護自己國家的利益就成為了各國政府首先要面臨的問題。而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特殊性也必須要國家政府參與其中,制定相應的管理規(guī)章和制度,在遵守國際條約的同時,切實保護好國家的利益和安全。這個角色是每個政府必須承擔的。

三、結  語
在國際科技合作日益密切的今天,知識產權這四個字應該始終放在重要位置。雖然現(xiàn)今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越來越完善,但由于國家之間的科技水平仍然存在不平衡,知識產權制度的應用也會造成不平等。因此,必須要強調政府的積極作用,在國際科技合作過程中保護國家利益和安全。

[1]科技部網站,蓬勃發(fā)展中的中國國際科技合作工作[J],http://www.most.gov.cn
[2]曹昌楨,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99年版,607頁  
[3]馮曉青,企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145頁
[4]張義明,印度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J],全球科技經濟瞭望,2002年12期
[5]范光,英國在國際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J],  全球科技經濟瞭望,2002年12期
[6]同[4]
[7]王凱,  法國在國際科技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J],  全球科技經濟瞭望,2002年12期
[8]胡慧平,  別讓高新技術專利白白溜走[J],  中國知識產權報,2001年11月1日(第三版)
[9]蘭天,俄羅斯加強對國際科技合作的監(jiān)督[J],  全球科技經濟瞭望,  2001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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