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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心理、成因及對策研究
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心理、成因及對策研究趙國興
國家工作人員瀆職侵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歷來是人們深惡痛絕的,極易引發(fā)和激化矛盾的腐敗行為。它扭曲社會價值觀念,敗壞社會道德、阻礙社會文明進步,是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一個嚴重的不穩(wěn)定因素。作為上層建筑的人民檢察院,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此類犯罪,維護公平和正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與法制環(huán)境責無旁貸。但是,由于職務犯罪的主體特殊,產(chǎn)生的內(nèi)外原因復雜多變,加之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給偵破工作帶來很大難度,且屢禁不止,屢打不滅。為了凈化社會風氣,嚴厲打擊此類犯罪,本文結合司法實踐,僅就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心理,成因及對策略抒管見,以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一個人的心理不好掌握,一個犯罪嫌疑人特別是一個具有一定地位和反偵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就更不易掌握。如果檢察人員能摸清并掌握了他們的犯罪心理,就會使偵破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因此,我們必要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能力的心理,進行研究,大致將他們的心理歸結為如下四種情況。
一是本能避險心理。這是一種原始的自我保護心態(tài),正常情況下,人們身處危境、絕境時,自身都會產(chǎn)生一種脫離險境的思想意識,這種思想意識可以說是與生俱來的,是人們本能的意識表現(xiàn)。職務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后產(chǎn)生的趨利避害、避重就輕等心態(tài),就是這種“本能避險心態(tài)”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這種心態(tài),存在于反偵查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只是不同階段表現(xiàn)程度不同而已。如辦理的一起王國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極力狡辯拒不交待犯罪事實,在證據(jù)面前仍不認罪,這是他本能避險心理的突出表現(xiàn)。
二是畏罪懼罰心理。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往往心神不安惟恐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懲處,使自己的地位、前途、家庭毀于一旦、成為人人鄙視的罪犯。在這種心態(tài)的支配下,他們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地掩飾、隱瞞犯罪,進行反偵查活動。
三是僥幸過關心理。職務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體,具有一定的職務、地位和豐富的社會經(jīng)驗。他們熟悉政策,在一定的法律知識,在犯罪手段上較為狡猾、隱蔽。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案件具有國家利益受損,而案件雙方當事人受益的性質,決定了此類案件具有不易察覺的特點,案發(fā)時往往已時過境遷,審訊中百般抵賴,企圖僥幸過關。如:我們辦理的薜玉林徇私舞弊案(現(xiàn)在罪名為枉法裁判案)自認為是人民法院的干警,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jīng)驗,審訊中百般抵賴。我們掌握了他這種心理,最后突破其心理防線成功辦理了此案。這就是他僥幸過關心理的表現(xiàn)。
四是頑固抗拒心理。這種心理的人,往往在案發(fā)后拒不認罪,頑固對抗,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將要受到的刑法處罰,有抗到底的想法,所謂“你有你的千條計,我有我的老主意”。這種心態(tài)支配下的反偵查活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一般是在案發(fā)后產(chǎn)生。這就需要運用法律政策的威力,震懾犯罪嫌疑人的囂張氣焰,使其頑固對抗心理徹底破裂,徹底交待犯罪的全過程。
二、心理的成因
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產(chǎn)生的原因多種多樣,既有\(zhòng)經(jīng)濟根源,也有思想根源,同時也有體制根源,歸納起來,我們認為有如下七個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身份、地位所形成的“關系網(wǎng)”是其實施反偵查活動的重要原因。職務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前,大都為自己羅織了一張解不開、扯不破的關系網(wǎng),甚至收買個別領導干部充當保護傘,一旦東窗事發(fā)、這些網(wǎng)上線上的人物便會各顯神通。有的找檢察機關的領導說情;有的企圖收買辦案人員泄露案情;有的試圖利用自己的權力和犯罪嫌疑人接觸,好“有所交待”;有的對檢察機關的調查取證不積極配合,故意刁難,伺機阻撓;有的則向舉報人或重要證人施以威脅恐嚇、詐騙或收買、迫使其翻供、翻證或作偽證。犯罪嫌疑人所擁有的“關系網(wǎng)”在其反偵查活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我們所辦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案件,他們能搬出相當一級的領導,打通訴訟活動的各個關節(jié),給辦案拖延時間,給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撐腰打氣,對抗偵查活動,達到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二是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存在一定的問題是犯罪嫌疑人實施反偵查活動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取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盡管直接刑訊逼供現(xiàn)象極少發(fā)生,但變相刑訊逼供現(xiàn)象并沒有根除,誘供、騙供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個別辦案人員在問供、調查中,根據(jù)案件個別證據(jù)材料主觀臆斷,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逼、誘、 擠的方式帶框框取證,尤其在查辦瀆職侵權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傾向地逼取證據(jù)。還有辦案人員法律素質差,程序意識淡漠,只注重取證的實體內(nèi)容而忽視取證的程序要求,造成證據(jù)可靠性差。
2.取證不夠全面細致,不講究訊問藝術。目前,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仍有不少辦案人員存在著“重突破,輕取證”、“重口供輕其他證據(jù)”的錯誤認識,認為只要案件一突破,犯罪嫌疑人一低頭認罪,就大功告成,忽視了刑事訴訟法證據(jù)必須確實充分的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不穩(wěn)定、易變的特點。因而,不注意在偵查階段利用犯罪嫌疑人剛被突破的有利戰(zhàn)機,來固定和完善案件的證據(jù)體系。在案件證據(jù)體系仍有欠缺的情況下,就匆忙終結偵查移送起訴,給犯罪嫌疑人后來的串供、翻供、證人翻證等反偵查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3.案件久拖不結和草率結案的問題。日前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手段和取證方法仍停留在比較落后的水平上,辦案人員的業(yè)務素質和專業(yè)知識仍然比較欠缺,加上“情”、“權”的干擾,造成了查處職務犯罪案件的“突破難”、“取證難”、“訴訟難”,同時,刑事立法的不完善往往也造成偵查、起訴、審判人員對同一事實、同一證據(jù)認識不一致,案件相互扯皮、久拖不決的情況屢有發(fā)生。如辦理的方莊煤礦焦保根等貪污案就是如此。這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等相關人員能夠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積極進行串供、偽證、拉攏、掌握案件爭執(zhí)的焦點和對自己有利的形勢,從而增強對司法機關的藐視和對法律的抗拒心理,進行有針對性的翻供,加大案件的復雜程度,以蒙混過關,逃避懲處。
三是司法腐敗現(xiàn)象為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在辦案過程中,一些意志薄弱者過不了人情關、金錢關、美女關,他們見利忘義,褻瀆法律,有的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進行溝通,傳遞信息,成為“地下交通員”、信息員;有的出謀劃策,制造障礙阻力,鉆法律的空子,成為他們的“軍師”;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輕判。這些都有效地助長了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囂張氣焰。
四是個別關鍵性證據(jù)喪失,給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在辦理案件中,常常會遇到有關案件當事人或證人逃匿、有關物證、書證被銷毀現(xiàn)象,形成死無對證的局面,從而給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創(chuàng)造了有利時機。
五是辦案人員有畏難情緒,辦案水平不高,給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造成漏洞。職務犯罪案件比其他刑事案件辦理的難度要大,辦理此類案件是與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斗謀的一場攻堅戰(zhàn)。這類案件,無論是在事實的偵破和證據(jù)的收集以及法律的適用上,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和矛盾。形成了查處少、起訴少、判刑少;撤案
多、退補多、申訴多的“三少”、“三多”現(xiàn)象,面對這種情況,有些辦案人員在心理上自覺不自覺地就產(chǎn)生了“畏難”情緒對犯罪分子的查處有松勁思想。還有的素質不高,訊問方式不當,調查取證意識不強,有急功近利思想,暴露了案情、錯過了調查取證、固定證據(jù)的有利時機。這些也給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以可乘之機。
六是一些領導干部錯誤的立場觀點為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長期以來,一些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漠,對職務犯罪犯罪的嚴重性、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夠,“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認為查處本地區(qū)職務犯罪案件多有損地方形象,對查處職務犯罪案件不積極、不支持,甚至利用職權出面說情干涉,壓案不辦,給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活動開綠燈,給案件的查處增加了難度。
七是個別發(fā)案單位領導對本單位、本部門發(fā)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采取無原則的隱瞞、保護,對檢察機關的查案活動設置障礙和阻力,不予配合和支持,這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對策
根據(jù)職務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心理狀況和產(chǎn)生原因,應采取如下對策,這樣,既可以順利偵破案件,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又有利于保障社會主義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一是掌握心理特征,加強思想教育。職務犯罪是一種智能犯罪,被告人與其它刑事被告人相比,應變能力和反偵查能力較強。因此,在辦案中要特別注意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訴訟各個環(huán)節(jié)中的心理特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以穩(wěn)定被告人的思想情緒,防止各種不良現(xiàn)象的發(fā)生。二是認真判斷翻供真?zhèn)巍?)要注意認真分析其翻供動機;2)要分析其翻供的前后關聯(lián)性;3)要對比分析證言與其它證據(jù)之間的協(xié)調性。4)要分析被告人到案后的思想變化及原因,注意被告人與外界有無串供等情況。察微析疑,辨明是非,弄清事實的真象。三是強化偵查手段,防止犯罪嫌疑人時推時供。1)要充分運用各種偵查手段,獲取充分確鑿的證據(jù),使被告人在事實面前難以翻供;2)要不斷提高偵查意識,重視原始證據(jù),盡可能地拓寬取證范圍,堵塞可能翻供的漏洞,尤其是對證據(jù)可變性大的案件,更應慎密調查取證;3)要加快辦案進度。從被查、立案到批捕、起訴甚至審判等環(huán)節(jié)都要加強協(xié)調,力爭快速結案。4)要在采取強制措施后(或異地關押),要切實加強監(jiān)控,防止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現(xiàn)象的發(fā)生。四是對頑固對抗行為要從嚴從重處理。要充分認識以逃避法律制裁為目的的行為危害性,加大打擊力度,并從中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公開從重從嚴處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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