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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援助的德性

時間:2023-02-20 08:26:47 訴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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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援助的德性

摘要:本文從法律援助產生的制度淵源著手,通過對維系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需要、利益衡平機制及法律理念的剖析,揭示了法律援助所蘊涵及應予彰揚之德性。
關鍵詞:法律援助  德性  維系  彰顯……

法律援助的德性,系指蘊含于法律援助這一古老制度內核,并藉以維系、推動這一制度的理念、秉性和規(guī)則。在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改革日益深入,平等、公平、正義等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的當今時代,探討法律援助的德性,無論是對過去積垢的揭露、反思與矯正,還是對未來的展望、設計與完善,應當說皆是不無裨益的。

論法律援助的德性

一、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德性溯源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紀的英格蘭。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為更好的為經濟上處于弱者地位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英國成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在《獲得司法公正法》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qū)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东@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影響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fā)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tǒng)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1]
大體來說,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慈善階段”,在這一階段,僅表現為對窮人的法律援助,因此常被稱為“法律幫助”、“法律救濟”。第二階段是“政治階段”。這一時期,資本主義國家機器在歐美主要國家已初步建立,天賦人權的觀念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所極力標榜的憲法原則,法律援助也進一步社會化,由單純的慈善事業(yè)向國家責任轉化。第三階段為“國家福利階段”。二戰(zhàn)以后,隨著生產力的大幅度增長,西方各國經濟飛速增長,出現了一批福利國家,為了實現社會的平等,西方各國進一步以社會為本位,在司法制度上強調當事人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代表了當今西方各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趨勢。
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紀中葉,它是世界經濟發(fā)展、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產物。目前它已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一些國際公約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基本原則。
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始于1994年。在近十年的時間里,法律援助事業(yè)迅速發(fā)展,為實現社會平等,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統(tǒng)一、定位不明晰、經費管理混亂等問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標志著我國的法律援助從最初的無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軌道。
二、法律援助德性之維系
筆者認為,維系法律援助制度的紐帶有三:保障基本人權的現實要求、法律援助各方當事人權責利的合理衡平以及對平等、正義、公正等法律理念的信仰與弘揚。
(一)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基本人權的客觀要求
實施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的實質是國家通過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服務資源進行再分配,以保障貧弱殘疾者不因經濟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獲得法律幫助,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發(fā)展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初期通常被認為是律師為了公共利益而應其職業(yè)道德義務自發(fā)地向窮人提供援助的一項慈善行為,體現的是律師高尚的職業(yè)道德;十九世紀中后期,法律援助被確認為一項國家責任,它成為政府為保障社會平等,實現社會正義而專門設立的司法保障制度,體現的是政府對社會大眾生存權利的保障責任。
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標志,即是將法律援助從傳統(tǒng)的律師個人慈善和社會道義行為發(fā)展為國家對公民的一項司法救濟和保障措施。這一轉變不僅使法律援助的德性得以維系和發(fā)展,也為法律援助的推行、發(fā)揮實效提供了拓展的平臺。
(二)法律援助德性的維系還基于其各方當事人責、權、利的合理衡平
當事人權、責、利的合理衡平是法律援助德性張揚的根基,它包含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法律援助是政府(或稱國家)對弱勢民眾的帶有福利性質的司法救濟責任。無論是出于保障人權的考慮,還是基于統(tǒng)治的需要,現代國家都負有為處于社會弱者地位的民眾提供免費的司法救濟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是絕對義務,其帶來的是絕對的責任,即:國家須從其財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無償的支助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弱勢民眾。時下,有些司法行政機關將地方企業(yè)贊助款買了設備與轎車,在不支付任何費用的情形下,卻強行攤派推行法援工作,這無疑違背了法律援助的本質要求。
第二,就受援者而言,其接受法律援助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這種條件可以是生理的弱勢,如聾、盲、啞、未成年等,也可能是經濟上的弱勢如收入水平過低甚或沒有收入來源等,還可以是其他的法定要件,如訴訟的性質或死刑案件等。接受法律援助者無須支付費用,但需保證自身符合條件的真實性,某些時候還需提供相應的證明。
第三,就具體實施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工作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屬于理性的“經濟人”,其進行法律工作是為實現養(yǎng)家糊口的基本要求與不斷自我提高的社會消費需求。法律援助只是他們?yōu)樯鐣M的一種責任,但這種責任并非一定是“無償”的——必要的辦案經費必不可少。這既是法律工作者的權利,也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
上述各方的權責平衡不僅是法律援助德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立法者在法律援助制度的設計上需加以凸現的必經之義。
(三)法律援助德性系對平等、正義、公正等法律理念的信仰與弘揚
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fā)展的結果,是由近現代的資產階級學者首先提倡的。它的主要理論根據有三,一是認為司法機器若想正常恰當地運行,則為窮人提供有效之法律援助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從人道主義和慈善的角度出發(fā)也要求這種服務;三是一個具有良好秩序的國家,所有的公民都必須獲得法律信息,獲得專門司法人員意見和服務的平等權利。一般來說,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特別是在成文法國家,公民所應享有的這種權利,都直接或間接地規(guī)定在憲法原則之中。  
首先,從制度價值的角度講,法律援助有利于促進社會正義,即主要通過司法的正義來實現社會的正義。同時,法律援助加快了人類社會邁向文明的步伐,它不僅幫助人類用文明的方式解決沖突,而且最大限度地避免暴力沖突的出現;它不僅自身蘊含豐富的道德價值,更是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道德文明的重要措施。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更是對平等的制度化的闡釋!霸谖鞣椒蓚鹘y(tǒng)中,法律被設想為一個連貫的整體,一個融合為一體的系統(tǒng),一個‘實體’,這個實體被設想為在時間上是經過了數代和整

個世紀的發(fā)展!刹皇亲鳛橐粋規(guī)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yè)!盵2]  平等不成為信仰,法律平等不過是一種規(guī)則上的平等,而不會成為生活實踐。平等在偽法治國家僅僅是一種法律條文,而不是一種信仰,因此,不可能擁有自己誠實的司法實踐。
一般而言,平等保護要實現兩個法律目標:“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過政府保護我們的權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與此相關的,平等保護往往通過三種渠道來完成:限制政府特權、法治原則、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則從否定方面實現了法律的平等原則,法律援助則從肯定方面貫徹平等原則。然而,無論是法治原則,還是對受歧視團體的法律援助,平等保護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對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僅是對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這種法律信仰的體現。[4]
再次,法律援助的德性需要實踐的檢驗與完善。我國法律在規(guī)定公民權利的同時,規(guī)定了有訴諸司法以維護自己權利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公民實際上擁有訴諸司法的能力與途徑。由于公民在法律方面的實際能力受其知識、財富、才干、身份、職業(yè)、地域以及社會關系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公民能否訴諸司法,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訴諸司法,訴諸司法后又能夠受到怎樣的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往往會造成享有同等法定權利的公民,在實際享有權利、訴諸司法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為著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完善司法救濟制度,進一步拓展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德性之彰顯
如果說對法律援助德性的闡釋與剖析僅僅是拉開了法律援助舞臺的帷幕,那么,對法律德性彰顯路徑的揭示則折射了法律援助的優(yōu)雅舞姿。筆者以為,在《法律援助條例》業(yè)已頒布生效的今天,宜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法律援助的德性予以彰顯: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強化、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認識。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義務和政府的職責,法律援助工作不僅是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本質要求,也是依法治國、貫徹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必然體現。法律援助既是一項法律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面對社會的弱勢群體,解決他們在平等實現自己合法權益方面存在的  "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問題。只有真正讓社會弱勢群體通過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務方面遇到困難能及時得到法律幫助,從而感受到社會正義及政府的關懷,實現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和尊嚴,方能調動社會弱勢群體的積極性,加速中國法治化的進程,進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學習,使平等、公正等法律觀念深入人心,從而使法律援助的德性得以張揚,法律援助事業(yè)得以長足發(fā)展。
(二)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構筑法律援助網絡,建立起社會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法律援助工作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公益事業(yè),需要政府、法律工作者的支持以及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外聯系,廣泛發(fā)動社會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不僅要加強與工會、婦聯、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的聯系和配合,真正發(fā)揮這些部門工作職能的優(yōu)勢,而且,必要時還可以考慮在這些部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減輕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壓力,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覆蓋面和社會影響面。同時,在嚴格按照法律的界定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好法律援助中心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的關系,工作上互相支持配合,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初步形成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中心,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為主體,由社會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彰顯法律援助“救濟弱者、匡扶正義”的德性。
 。ㄈ┩晟扑痉ㄐ姓䴔C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體制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體制。  
司法部已經明確授權法律援助中心對全國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而對于省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考慮到我國財政實行分灶吃飯、分級管理和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由地方辦理難度較大的實際情況,可以組織和協調處理高級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和一些在本省影響較大、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確有困難的案件,但要明確不能由這些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辦理。
  《法律援助條例》中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服務體制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是指各直轄市、設區(qū)的市和縣級地方司法行政部門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布局和數量,經濟落后、律師資源稀缺、目前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確有困難的地區(qū),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指派本部門內專門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機構相互之間是平等的服務主體,沒有層級差別。
(四)積極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廣泛開辟法律援助資源。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社會事業(yè),但主要是政府的職責,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同時,可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設立專門援助基金,接受社會的廣泛捐助,?顚S,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功能。在開辟財力資源的同時,也要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優(yōu)秀法律有才包括社會團體、法學院校有資格的優(yōu)秀人才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yè)的發(fā)展貢獻力量。
同時,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系統(tǒng)。法律援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保險制度、稅收制度、經濟收入統(tǒng)計制度的多方配合。這兩年上述制度都取得了很大發(fā)展,為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依據,今后須大力推動其進步。
[1]  種若靜.英國司法體制分析及理論探討[J],司法部重點科研課題《中外司法行政體制比較研究》報告,中國司法網2002-6-8。  
[2]  《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美)哈羅德-J-伯爾曼  著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3年9月第一版,10。
[3]  《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美)哈羅德-J-伯爾曼  著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1993年9月第一版,13。
[4]  《憲政與權利》(美)路易斯-亨金  阿爾伯特-羅森塔爾  編  三聯書店  1996年12月版,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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