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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

時間:2023-05-09 15:00:0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必備】變更合同4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xiàn)專業(yè)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變更合同4篇

變更合同 篇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后,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fā)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于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xiàn),因此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xù)!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ㄒ唬┖贤瑐鶛嗟霓D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逗贤ā芬(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jù)此條規(guī)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逗贤ā芬(guī)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并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系,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于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ㄈ┖贤瑐鶛鄠鶆盏母爬ㄒ妻D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法律制度!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于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為某一法定事實的發(fā)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合并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fā)生!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ㄒ唬┖贤K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guī)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ǘ┖贤慕獬贤慕獬,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系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j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xié)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后,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而解除合同!逗贤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依照其規(guī)定辦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ㄈ┑咒N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xié)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逗贤ā芬(guī)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guī)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逗贤ā芬(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guī)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ㄎ澹┟獬c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變更合同 篇2

  李某大學會計專業(yè)畢業(yè)后到一家外資公司工作,在單位的工作崗位一直是會計,勞動合同書上也是這么約定的,收入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單位銷售科的一名職工離職了,于是單位提出,要將李某的崗位變更為銷售員,報酬也變更為?基本工資1000元,績效工資隨銷售業(yè)績浮動。李某表示不同意,認為自己不適合干銷售?并且調動崗位要協(xié)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單位就發(fā)出一份通知書,宣布他的崗位調整為銷售員,雙方于是發(fā)生爭議。李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xié)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jīng)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且由于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xiàn)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shù)恼{整。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zhí)一份。

  因此,本案中單位的單方變更行為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時候變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單位私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會導致最后的變更無效。

變更合同 篇3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xié)商約定的內容,協(xié)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jīng)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勞動合同變更協(xié)議書

  (員工工號:)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雙方對年月日簽訂/續(xù)訂的勞動合同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xié)議生效后,原勞動合同仍繼續(xù)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xié)議執(zhí)行。

  三、本協(xié)議經(jīng)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變更合同 篇4

  一、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需要在一定情況下進行,業(yè)務員應掌握以下幾種終止和解除的情況。

  1、合同的終止

  是指已經(jīng)合法成立的合同,因法定原因終止其法律效力,合同規(guī)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

  合同的終止有三種情況,即履行終止、強行終止 (裁決、判決終止)和協(xié)議終止。

  履行終止:是指合同已按約定條件得到全面履行。

  強行終止:是由仲裁機構裁決或法院判決終止合同。

  協(xié)議終止:是由合同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終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終止使當事人的某一方遭受損失的,除可以免責的情況外,造成損失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合同中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條款、結算和清理條款,也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失去效力。

  2、合同終止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消;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jù)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賠償?shù)臋嗔Α?/p>

  3、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就提前終止合同所達成的協(xié)議。

  解除合同也是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目的是使雙方已經(jīng)訂立的合同終結。解除合同行為屬重大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書面的形式(協(xié)議、通知)。許多國家民商法對解除合同都制訂了限制性措施。

  4、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合同法》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guī)定只有出現(xiàn)下列情況,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2)當事人經(jīng)協(xié)商達成一致;

  (3)因不可抗據(jù)因素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時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聲明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圣誕節(jié)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jié),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逾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時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取消;

  (8)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并無異議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在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雙方可以協(xié)調解決時,不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

  由此可見,并不是一方的任何違約行為都足以使對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只有當一方出現(xiàn)重大違約或違反合同條件時,對方才能解除合同。如果屬部分違約,可協(xié)商部分解除,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當然,解除合同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A硗,如果屬政府批準成立的合同,其解除時還應報批準單位備案。

  關于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能否同時并用問題,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與賠償可同時并用。

  5、債務的抵消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消的以外),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

  (2)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3)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6、標的物的提存條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7、提存標的物的規(guī)定

  (1)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二、中止和撤銷合同

  中止和撤銷合同是商業(yè)社會中常見的一種現(xiàn)象,業(yè)務員應掌握中止和撤銷合同的方法。

  1、中止履行合同的條件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俳(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里講的中止,是指暫時停止,而不是永遠終止履行合同,為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①當事人一方必須有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不能無根據(jù)地懷疑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無確切證據(jù)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應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如:特定的標的已經(jīng)滅失或轉移,對方喪失清償能力,對方所屬國家因發(fā)生戰(zhàn)爭或政府實行封鎖禁運等,都有可能成為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jù))。

 、谝坏⿲Ψ教峁┝诉m當履行擔保時,暫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就應繼續(xù)履行合同。適當擔保,是指銀行或其他擔保人擔保,給付履約保證金(定金),抵押擔保等。當對方提供了上述形式的擔保時,即可認為是"適當擔保",中止的一方應當繼續(xù)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中止、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

  (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的行使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4)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三、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需要合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業(yè)務員一定要明確合同變更的概念、程序等,以便尋求解決方法。

  1、合同變更的概念

  變更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簽約雙方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就修改原訂合同的內容所達成的協(xié)議。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2、變更合同的條件

  (1)發(fā)生了使合同基礎發(fā)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jīng)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xié)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jù);

  (4)按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fā)生的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3、變更合同的程序。

  (1)變更合同也應貫徹協(xié)商的原則。

 、佼斒氯艘环綉驅Ψ教岢鲎兏贤囊s (先做出意思表示);

  ②對方對要約的承諾與否 (是否完全同意要約的內容);

 、垭p方在沒有達成新的協(xié)議之前,單方面變更合同屬違約行為。

  如:大宗農副產品預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種植季節(jié)前通知對方;鮮活產品收購合同的變更提議,一般應在履行期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變更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變更解除的電報、圖表、書信等也應作為資料保管)。

  四、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特殊規(guī)定

  變更和轉讓合同有以下相關的特殊規(guī)定:

  1、可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

  (1)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只要雙方當事人經(jīng)過協(xié)商同意,就可以變更或轉讓合同。

  這里應注意的兩個必備條件:

  ①必須經(jīng)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單方面是不行的;

 、谑窍拗菩詶l件,就是不能因變更或轉讓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據(jù)的因素,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這主要是指:發(fā)生地震、臺風、水災、雷擊、國家計劃調整、事故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允許變更或轉讓合同。如:認為"不必要":主要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使守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經(jīng)無法達到原來簽約的預期目的,在生產經(jīng)營上已經(jīng)變得沒有意義,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大損失,(如:商業(yè)企業(yè)與生產企業(yè)間簽訂的季節(jié)性商品買賣合同夏令時裝,由于生產企業(yè)延遲交貨,錯過銷售旺季,已使商業(yè)企業(yè)應得的利潤受到損失,如果再繼續(xù)履行合同會損失更大,--倉庫保管,貸款利息等。因此,合同如繼續(xù)履行已成為不必要。這時的責任方應是生產企業(yè))。

  2、不可變更或轉讓合同的條件

  (1)合同不因一方當事人發(fā)生合并、分立而變更或轉讓!逗贤ā返诰攀畻l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當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辦人的變動,不能成為變更或轉讓合同的理由。在當前企業(yè)法律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經(jīng)常發(fā)生這樣的情況,×新上任的廠長、經(jīng)理,上臺第一件事宣布,"以前的債權、債務本人一律不負責!從今天開始重打鼓另開張......"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合同在簽訂之后無論是進行變更還是終止,都需要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協(xié)商,然后對變更或終止之后的事項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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