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合集五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變更合同 篇1
一、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以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
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長期限。
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xù)簽勞動合同有何區(qū)別
4、用人單位不可隨意變更勞動合同期限
5、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合同期限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規(guī)定、勞動合同簽訂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2、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
3、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5、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fā),根據企業(yè)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6、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yè)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
7、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最短期限
1、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規(guī)定
2、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沒有規(guī)定最短的簽訂期限。
3、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未限制。
5、勞動法規(guī)定的試用期最長也不得超過6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類型、新勞動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法合同期限、新勞動合同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3種。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一般將期限規(guī)定為5年以上的為長期勞動合同,期限規(guī)定為5年以下的為短期勞動合同。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不約定終止日期,只約定解除或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不出現(xiàn),該勞動合同一直有效,但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4、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以某項具體工作開始到完成的時間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當某項工作完成時,就該項工作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
變更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女方)
乙方:_________(男方)
甲、乙雙方經_________登記雙方自愿離婚,現(xiàn)就離婚后對子女_________的撫養(yǎng)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女兒/兒子_________現(xiàn)年_________歲,歸_________方撫養(yǎng)。
二、
1.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_________方每月付給_________方_________元作女兒/兒子_________的`撫養(yǎng)費(直至十八歲)。
2._________的學雜費每年甲、乙雙方各交一學期(注:甲方交上學期,乙方交下學期,直至交到_________不愿讀書為止)。
3._________十六歲后隨父隨母由自己選擇。
三、女兒/兒子_________的醫(yī)藥費,在_________元以內由撫養(yǎng)方先墊付,憑票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超過_________元,由撫養(yǎng)方通知未撫養(yǎng)方,雙方共同承擔。
四、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費、醫(yī)藥費、生活費,均已由_________方負責,再不計算。
五、望雙方共同遵守,否則一切責任概由違約方負責。
此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此協(xié)議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撫養(yǎng)權變更協(xié)議書的注意事項
1.雙方基于什么原因(自己寫也可以沒有原因直接寫本協(xié)議由...接孩子父),孩子父()母()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為各自真實意思表示。
2.變更撫養(yǎng)權:孩子撫養(yǎng)權由父/母()變更給母/父()。
3.撫養(yǎng)權變更后,沒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如何支付撫養(yǎng)費(自己約定)
4.撫養(yǎng)權變更后,沒有撫養(yǎng)權一方()孩子如何探視(自己約定)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 戶口性質:非城鎮(zhèn) 城鎮(zhèn)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fā)展,甲、丙雙方進行人事調整,現(xiàn)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經三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xié)議。
1、 乙方原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職務__________變更為__________,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變更后,丙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工資等相關手續(xù)。
4、 丙方認可此協(xié)議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xù)計算。
5、 變更協(xié)議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4
甲方(現(xiàn)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原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對**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勞動合同作以下變更:
一、原勞動合同主體 變更為新的.主體為:
二、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xù)履行;
三、本協(xié)議書經甲、()乙、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xié)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
變更合同 篇5
租賃合同主體變更標準是什么
(一)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當然可以變更的判斷標準
1.因繼承而發(fā)生的出租人當然變更
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租人死亡的,則其地位一般由其繼承人繼承。雖然租賃合同為雙務合同,但這種變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為繼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
2.租賃物所有權的轉讓導致出租人的變更
這種情況下,原出租人出讓的已經不僅僅是債權債務,而是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債權債務是附屬于所有權的。如果承租人在出租人轉讓該租賃物的所有權時,未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或者行使后未能競得的,則應當視為其已經同意原出租人轉讓的行為,因此,已經無須再特別征求其意見。
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導致產生新的租賃合同的,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事實上,所有權的變更還包括贈與、互易等形式。審判實踐中,新舊法律關系交替的時間點掌握很重要。由于房屋買賣而產生的新的租賃關系,該時間點就掌握在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
(二)涉及承租人變更若干問題的裁判標準
承租人的變更有三種情形:
一是承租權的繼承;
二是承租權的轉讓;
三是租賃物的轉租。
1.承租權是否可以繼承
租賃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應當可以繼承。但由于這種財產權的內容是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尤其是在房屋租賃中,對房屋的租賃關系到與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生活安置問題時。因此,這種租賃權能否依一般繼承法繼承,學說有不同見解。持肯定說者認為,租賃權既然不是專屬權,當然能夠繼承,而且這種繼承應按照一般繼承法規(guī),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而且其法定繼承人無論是否居住在該房屋之內均非所問。而非屬法定繼承人的,即使是承租人的同居人也不能繼承。否定說者則認為租賃權不能依一般繼承原則繼承,但也不能因承租人死亡而消滅。而應依照另一種法理,即日本學者所謂“家團論”來定其繼承。按該理論,則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應構成一種家團。承租人與他人所訂的租約,是以這種家團代表人資格而為家團的全體利益訂立的,因此承租人即使死亡,其家團也還不失其同一性,該房屋租賃合同應該仍然為該家團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續(xù),并可以適當?shù)娜藶榇矶欣^其租賃權。此外,還有持折衷說者認為,在有法定繼承人時,由該法定繼承人繼承,但如有與被繼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該同居人也可主張繼續(xù)居住權。
我國《合同法》第234條規(guī)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痹谶@里所謂“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為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盡管在我國法律上不保護男女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但租賃房屋本身就是考慮到許多人道主義因素在內的,所以對其非法同居者也應同樣對待,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由而否認其繼續(xù)租賃的`權利。同樣對于承租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親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應該允許其繼續(xù)租賃房屋。而且,我國《合同法》既未以與承租人有法定繼承關系為繼續(xù)租賃合同的當然條件,則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未主張繼續(xù)租賃合同的,不能當然發(fā)生其承受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的效果。
2.承租權是否可以轉讓
租賃合同雖然主要是金錢關系為主的雙務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關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慮租金之外,還會考慮到承租人的品行、愛好、個性等等特點,喜歡清靜的出租人一般不會同意容易喧嘩的承租人租賃其房屋,而大多數(shù)出租人更是不愿與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以免給自己招來許多麻煩。所以,承租人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其租賃權,除非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特別約定。一般情況下,承租人轉讓租賃權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此為理由終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轉讓行為給出租人造成損害的,出租人還可向其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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