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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抗訴申請書

時間:2022-06-16 18:16:30 申請書 我要投稿

申請抗訴申請書

  隨著時代在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申請書,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態(tài)度要誠懇、樸實。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申請抗訴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申請抗訴申請書

申請抗訴申請書1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范圍內的障礙物;3。并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系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xiāng)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采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并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于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于“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臺坡,之后經過拉土填平臺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臺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xié)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采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于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后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

  1、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2、關口鄉(xiāng)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

  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

  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除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于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范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guī)定,幫助被申請人搜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guī)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致此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乙

  申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2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住址。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請求的,還應寫明申請人與被害人的身份關系。

  因不服___________人民法院(年號)刑初字第_______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請貴院提出抗訴。

  申請請求: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本案提求法院對立案重審。

  申請理由:

此致

  ΧΧ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3

  申請人(原審被告):______,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______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qū)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____,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______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qū)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____人民檢察院依法對____人民法院(20____)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____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yè)部門驗收合格,20____年林業(yè)部門給申請人頒發(fā)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____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yōu)榱值兀瑢顦湓匀肱c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fā)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____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3.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wèi)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4.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比绻斒氯藢ψ约旱闹鲝埐荒芘e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xié)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wèi)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yōu)榱值,而在未經村委會同意下將林地變(yōu)楦,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20____年___月____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4

  申請人:xxx,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xxx,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陜西省xxx縣,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刑立即執(zhí)行

  3、申請人愿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jié),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著銷毀罪證。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立即執(zhí)行,和刑法不判處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么能作為從輕的情節(jié)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5

  申請人:劉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漢族,個體醫(yī)師,住織xx,系ss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中被告王正坤之妻。電話:180ssss5320.

  被申請人(原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張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xx.

  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確權、房屋典當糾紛一案,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不服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不服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于20xx年12月18日向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xx年12月5日,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劉相英的.再審請求。申請人不服該判決,于20xx年3月向畢節(jié)地區(qū)檢察分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畢節(jié)地區(qū)檢察分院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織檢民行立字(20xx)第1號《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至今未果,F依法向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提起再審抗訴申請,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此后,請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畢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20xx)畢民終字第650號民事判決;織金縣人民法院(20xx)織民初字第529號民事判決;(1995)織民初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提審或指定再審該案,支持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xx

  綜上所述,由于一、二審、再審判決不論在認定事實上還是審判程序上均存在錯誤,且拒不糾正,申請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guī)則》第33條的有關規(guī)定,向畢節(jié)地區(qū)檢察分院提出再審抗訴申請,畢節(jié)地區(qū)檢察分院將此案交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織金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決定立案審查,至今未果,故特請求貴院對本案予以抗訴。

  此致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劉xx

  二○XX年六月十九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6

  請求人:公司甲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公司乙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2、收款收據;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5、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7、煤炭化驗單;8、手機繳費發(fā)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武維維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武維維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某某聯(lián)系,煤是劉某某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lián)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某某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lián)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lián)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申請抗訴申請書7

  申請人:JS,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地址

  請求事項:申請人不服YT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為該判決完全錯誤,特請求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JS(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與甘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及施某三人以前均系某公司,1992年起,三人合伙向公司進行內部承包,對外以某公司的名義承包工程,對內向某公司交納管理費。三合伙人之間的大致分工是:施某對外聯(lián)系業(yè)務,甘某對工程進行預算、結算,JS管理財務。由于文化水平比較低,三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xié)議,合伙人之間對合伙事項的管理并不規(guī)范。合伙期間,三人合伙承包了一些工程項目。20xx年,由于施某病重去了外地住院治療,20xx年4月14日施某死亡,內部結算無法進行。20xx年9月,甘某以合伙人內部未進行結算為由,向貴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

  20xx年元月1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貴民一初字第Y號],貴溪市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錯誤認為申請人采取以重復做帳,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領款等方式侵占合伙人財產,應當承擔返還侵占財產的民事責任,錯誤判決由JS將侵占的合伙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的一半計人民幣183067.63元返還給甘某。

  申請人JS不服一審判決,向YT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6月28日,YT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20xx)鷹民一終字第X號],YT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故錯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一審、二審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具體如下:

  1、一、二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申請人JS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一審認為:“合伙期間,被告(JS)采用重復做賬、收入不入帳、自寫領條、借用他人名義侵占合伙人財產計人民幣366135.26元(其中重復做帳為:市圖書館工程8285.5元、市檢察院工程中2888.85元……借用張某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二審認為:“上訴人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有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數額正確,應予維持!币、二審認定的上述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特別是認定JS借用張某的名義領走人民幣230570.68元,完全背離了基本事實。1997年,張某承接了三合伙人承包的原貴溪四中工程中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這230570.68元就是付給張某的鋁合金窗裝飾工程款。試想一下,工程完工已十多年了,張某做完工程豈肯不領工程款?如果張某沒有領走這筆工款,他豈不是要天天找上門來?這樣明顯的事實,這樣淺顯的道理,一、二審法院就是置之不理。二審時,JS向法院提交了一分張某出具的證明,證明張某收到的23萬多元工程款是由JS支付的,但是二審法院以證人未到庭作證,且該證明系復印件為由,對此證據不予認可,F在張某已將證明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JS,張某也應愿意接受法院質證,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币来朔梢(guī)定,本案應當再審。

  2、JS曾向二審法院申請調取新證據,法院拒不調取。

  本案的最關鍵的證人張某,因本人在外地工作,無法出庭作證。二審時,JS曾申請法院去張某的工作地調查取證,但是法院卻拒絕去外地調查取證!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币来朔梢(guī)定,本案應當再審。

  3、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對合伙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內部結算,分配利潤100000元人民幣(以結算后結果增減)原告的要求是分配利潤100000元,雖然也注明“以結算后結果增減”,但訴訟過程中并沒實際提出增加訴訟請求。原告所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為2300元,這也是按標的100000元計算出來的,以后也沒有增加案件受理費__原告甘某沒有增加訴訟請求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一、二審法院卻判決JS支付183067.63元,遠遠超出了原告甘某的訴訟請求!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币来朔梢(guī)定,本案應當再審。

  4、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違反法定程序。

  一審時,原告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被告JS的委托代理人龔某,也是江西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司法部《關于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宜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復》(司復〔20xx〕12號)規(guī)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分別擔任同一案件原、被告雙方代理人的行為,屬于雙重代理,應依據《律師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對律師事務所予以處罰!彼痉ú俊堵蓭熀吐蓭熓聞账`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第九條規(guī)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停業(yè)整頓3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處罰!薄堵蓭熉殬I(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規(guī)范》(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代理訴訟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偏遠地區(qū)只有一律師事務所的除外。”依據上述規(guī)定,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代理原告和被告雙方出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2次會議討論通過)第13、14條規(guī)定:“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當事人的身份經審判長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依此規(guī)定,審判長應當對訴訟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核對,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代理人才可以參加訴訟。但是一審法院并沒糾正雙重代理這一違法行為,讓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依此法律規(guī)定,本案應當再審。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當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法院拒不調查收集證據,原判決超了出訴訟請求,而且違反法定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fā)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睘榫S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申請YT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提出抗訴。

  此致

  YT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JS

  X年X月X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8

  申請人:王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濟南市xx,因不服山東省濟南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刑事判決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特申請貴院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法明顯不當

  被告人張xx、季xx蓄意傷害申請人,手段極其兇殘、性質及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依法應予嚴懲。

  二人于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孫xx、張xx攜帶砍xxx 、鎬把棍、臂力器等兇器,先是到港溝鎮(zhèn)屠宰場為他人索要債務,當晚又于本案案發(fā)地點,故意尋釁滋事意圖敲詐他人錢財。繼而行兇將申請人砍致重傷。其肆意危害社會的囂張氣焰已經到了令人發(fā)指的地步。案發(fā)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機關追捕,潛逃時間長達2年之多,不但意圖逃脫刑事制裁,而且給各地社會治安造成極不穩(wěn)定因素。被告人張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腦漿都出來了”。對于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嚴懲不足以體現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嚴懲不足以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不嚴懲也無法撫慰申請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緩刑錯誤

  該判決認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因此對其適用緩刑。上述認定,有悖于事實真相。

  案發(fā)時,被告人季xx首先從車中拿出砍xxx,并遞給張xx一把,進而招呼其孟xx、孫xx等人“上”?梢,在整個共同犯罪過程中季xx起到組織、領導的帶頭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為重要的是,在案發(fā)過程中,是季xx首先揮xxx將申請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傷;是季xx用砍xxx將申請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張xx把申請人砍成了重傷。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僅是組織、領導者,而且是積極參與、具體實施者。

  對于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不應有主從之分,均應予以嚴懲。對被告人季適用緩刑更加錯誤。

  三、被告人張xx、季xx當庭翻供,不應認定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應予嚴懲。

  案發(fā)后,二被告人毫無悔罪之意,潛逃兩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認罪。甚至于開庭時二人還心懷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實,拒不承認主要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張xx當庭否認是他將申請人頭部砍傷;季xx甚至拒不承認自己砍傷申請人的事實。

  二被告對主要犯罪情節(jié)百般抵賴拒不認罪,一審對二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認定,顯屬錯誤。

  四、二被告拒不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依法應予嚴懲

  截止到一審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屬并沒有絲毫的悔意,不僅沒有看望過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調解過程中,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誠意。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分文賠償。二人向法院遞交的5萬及2萬元人民幣,不過是貓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對申請人支付的賠償金,而是惺惺作態(tài)、假意認罪,裝出一幅愿意賠償的樣子,意圖達到“花錢買刑”的真實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為給申請人及申請人的家庭造成了極為嚴重的,人身及精神損害。僅能用貨幣衡量的.直接損失就已高達66萬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屬置申請人痛苦于不顧,不僅不予賠償,反而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他們向法院繳納的7萬元錢,相對由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真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如果這樣的認罪態(tài)度都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那真是法律的恥辱,社會的鬧劇,受害人的悲哀了!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特申請貴院提起抗訴。

此致

  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抗訴申請書9

  請求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被申請人:XXX,住所地: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XXX。

  申請請求:

  申請人公司甲對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淮民二終字XXX號及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烈民二初字第XXX號判決書不服,請求貴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抗訴。

  事實及理由:

  20xx年公司甲與公司乙簽訂煤炭供貨合同,該合同約定:“貨到收貨地徐州銅山港,含稅價800元/噸。”,“貨到收貨港前一切費用由供貨方負責,到港后的費用由收貨方承擔!,“第一批貨后,結算方式為貨到收貨港十天一次性付清全額貨款!

  公司乙聲稱:貨已交付,公司甲一直未付貨款。公司乙提供證據:

  1、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

  2、收款收據;

  3、公司甲的原材料檢驗報表;

  4、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5、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

  6、煤炭化驗單;

  7、手機繳費發(fā)票及手機短信。

  我方對煤炭供貨合同及授權委托書的效力不存在異議。然而,東南運輸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據”證據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實質上都無法證明我方收到貨物。

  第一,“收款收據”的名稱與收取貨物的收據形式上不相符;

  第二,“收款收據”上的填票人“李雙”系何人無法證明其身份;

  第三,“收款收據”上收款人簽名無法確認為何人;

  第四,“收款收據”上無公司甲的公章。

  數額這么大的一批貨物,收貨人開具的收貨收據形式不合法,無單位公章且簽名無法辨認,對這一現象值得我們去商榷。

  證據“XXX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首先,是否真有XXX這個人,無法證實。其次,其證明收到恒升管樁港務費,即使此人真實存在,其可有證明這一內容的職能值得懷疑。再者,收到恒升管樁有限公司港務費,繳費人可為該公司人員其無法查實。換句話說,貨物是否達到港口的事實此證據都無法證明,更何談后面的證明內容。

  證據“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公司丙結算收據”及法院“對朱從敬的.問話筆錄”。首先,“公司丙20xx年2月14日出具的證明”無該公司公章,該證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證明力不言而喻。其次,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只能達到證明該公司是與劉XX聯(lián)系,煤是劉XX的一直在其控制范圍內,且在聯(lián)系時僅有第二人出現,即“姓高的”,此人又為何人僅有劉XX本人知道。至于貨物是否由公司丙運到公司甲無法僅憑此證據就能達到證明的目的。運輸公司與人簽訂運輸合同僅僅是憑前去聯(lián)系人嘴中得知是哪家單位需要運輸貨物,到底真是不是這家公司讓他們運送貨物,他們是不會要求聯(lián)系人拿自己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相關證明證明自己身份的。因此,公司丙的結算憑證上繳費人是否為公司甲更無從證明。再者,公司丙結算收據是在20xx年10月4日開具的,而“收款收據”的日期是20xx年10月2日,退一步說,對該“收款收據”除日期外不存在異議,在沒有收到貨物之前就簽收貨收據,是完全不符合邏輯的,根本無法理解。上述證據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實性,依法均不應采納。

此致

  XXX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10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xxx人,農民,現住南白村河底區(qū)47-1號。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1973年3月26日生,xxx村人,農民,現住南白村西頭區(qū)38-1號。

  申請抗訴請求:

  請求xx人民檢察院依法對xx人民法院(20xx)榆民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書提起抗訴,要求法院撤銷該判決書,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20xx年申請人以下票的方式購買本村里南溝80畝四荒宜林地植樹造林,以流轉方式取得里南溝16.5畝土地承包經營權,共計96.5畝。經村委會同意,林業(yè)部門驗收合格,20xx年林業(yè)部門給申請人頒發(fā)了林權證,注明四至范圍及使用年限。20xx年與申請人相鄰的土地承包人被申請人未經村委會同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越經營范圍,將原有的耕地變?yōu)榱值,將楊樹栽入與申請人相鄰的地塊中間的小渠里。由于楊樹生長速度快,根系發(fā)達,嚴重影響了申請人核桃樹正常生長,致使應該掛果的樹遲遲不能掛果,嚴重影響了申請人的經濟效益,給申請人造成很大損失。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同時避免被申請人受到損失,不得以于20xx年11月雇傭挖掘機在小渠中挖了一條寬80厘米,深1米左右的小渠,切斷楊樹部分根系以阻止被申請人的楊樹給申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挖渠行為構成侵權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雖然在審理時提出本案爭議焦點提出關于被申請人的的植樹行為是否合法,但在認定本案的事實時卻將本案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而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否合法卻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如果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違法的,那么申請人采取的行為就屬于針對違法行為采取的自衛(wèi)行為,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如果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申請人在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被申請人植樹行為是合法的,是本案的關鍵之一,但原審法院卻將這一關鍵事實未作認定。

  而事實是審理此案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本村村委會的一份證明。這份證據既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林地有經營權,也不能證明申請人對該林木具有所有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比绻斒氯藢ψ约旱闹鲝埐荒芘e證,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楊樹屬于本人的合法財產,自然此樹木不屬于被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就無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申請人在審理時提供的證據購買村委會四荒的協(xié)議書及土地使用證及林權證可以充分證明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侵權,并且申請人提供的照片證明被申請人的樹木已經給申請人造成相當大的`損失,申請人采取的挖渠屬于自衛(wèi)行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審法院以申請人侵權判令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樹木損失是錯誤的,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在本案中申請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且采取的方式也未超過必要的的限度,未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所以依據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是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綜上可知,被申請人明知耕地不能隨便變?yōu)榱值兀谖唇洿逦瘯庀聦⒘值刈優(yōu)楦,同時在自己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栽種樹木,而且所栽種的樹木是直接危害他人利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原審法院違背法律規(guī)定認定事實、判決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87條等的規(guī)定,提請檢察機關抗訴。

  此致

  xxxxxx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張建軍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11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yè)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笨梢姶砣耸跈辔胁粌H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xù)。法院對于委托手續(x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xx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xx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xx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xx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xx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xx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xx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xx留在昌平物流繼續(xù)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xx,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xié)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xié)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赏ㄟ^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xié)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委托代理人:董xx山東鵬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地址: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3月27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12

  申請人:XXX,性別,地址

  被申請機關: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xx)下行初字第27號、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杭行終字第190號行政裁定,特申請XX市檢察院依法監(jiān)督,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向XX市司法局投訴律師XX違法違紀行為,在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損害我的合法權益。要求XX市司法局調查處理XX,并依法賠償損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訴材料后,沒有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履行法定職責。20xx年7月21日,申請人在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作出處罰XX的決定。

  本案通過立案審查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2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辯狀》上稱:接到投訴后,我局律師管理處即開展了調查工作,調取了五聯(lián)所得有關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證據清單及相應證據上,并沒有關于被告依法調取五聯(lián)所有關材料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2、被告所提供“證據”違法。

  被告所提供“證據”1、4、5、6、7、8都是從XX市律師協(xié)會中獲取,系違法。申請人先向律師協(xié)會投訴,由于律師協(xié)會的不負責任失去了申請人的信任,繼而向被告投訴XX的違法違紀行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規(guī)定的委托律師協(xié)會調查行為,因為有利害關系,律師協(xié)會還應該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XX市律師協(xié)會的杰作。這些所謂“證據”,除了證明被告行為違法外,可以確切地證明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清楚。

  3、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

  申請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投訴XX了違法違紀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訴訟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沒有提供《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被告隱匿申請人《投訴書》及相應證據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為法庭開庭審理后沒有依法對證據進行認定,法庭對事實的判斷顯然有了錯誤。

  4、被投訴人人XX違法違紀事實清楚。

  1)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提供無法履行“非訴事務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項,欺詐申請人交付律師代理費。

  2)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沒有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封存住院病歷材料。

  3)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縮減申請人受損害事實。

  4)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計算賠償標的,故意損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計算標的60多萬,被縮減成5萬多)

  5)違法違規(guī)律師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隱匿申請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證據。

  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guī)定:接受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第十二項規(guī)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屬于《律師法》(原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律師法》以及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不作出事實認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辯狀》與其所提供證據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證據,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后,居然不對證據作出認定。

  原審法院裁定及庭審筆錄證明原審法院沒有對證據作出認定

  三、原審法院違反程序,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事實作出認定。

  被告即沒有提供投訴后的登記證據,也沒有依據《XX市律師、律師事務所投訴檔案和不良行為檔案管理辦法》提供被投訴人XX投訴檔案以及根據以上律師違法違規(guī)行為所相應法律、程序規(guī)定應履行職責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被告沒有提供對被投訴人XX依法受理立案調查并作出具有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的處理意見。原審法院應根據事實認定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四、本案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已經通過立案合議庭審查,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原審法院不審查XX市司法局的違法行為,反而以“超過訴訟時效”剝奪申請人的合法訴權。

  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法律上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訴的起算時間,但沒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限制時效。

  這項立法的用意就是維護公民的監(jiān)督權、控告權、申請權、訴訟權等公民權利。

  五、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訴人,被投訴人XX.司法行政機關為監(jiān)管機關,所行使職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是XX及律師事務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經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取證,都跟XX及XX五聯(lián)律師所相關。原審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實,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司法程序公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裁判。原審法院沒有依職權主動追加第三人,說明原審法院對被告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非常清楚。

  此呈

  VV人民檢察院

  抗訴申請人:

  申請日期:

申請抗訴申請書13

  申請人:xx,女,1968年2月15日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四平市鐵東區(qū)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被申請人:華子,男,1960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四平市鐵東區(qū)黃土坑街平林委4組。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四民一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二審審判決程序違法。

  原二審法院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將案外人小彤所有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是嚴重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是房產部門行使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民事審判庭無權作出申請人將房屋轉讓并過戶的行為認定無效。也就是說本案作為離婚之訴人民法院不應該對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進行審理。更不能錯誤的認定轉讓無效,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登記在小彤名下的房屋最初是申請人xx單位的福利房,當時單位照顧職工由單位拿15000元,職工拿22300元,產權就歸為私有。盡管22300元錢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婚后交的房款,但這個房子不應都算做夫妻共同財產,最起碼單位拿的15000元是xx自己的。

  二、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審庭審時,被申請人將其父親的房產證(正房,63多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權證書向法庭出示,其認為添附的房屋都應該歸其父親所有,一審法院也是基于這個原因判給其父親的。但事實是,1997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結婚在被上訴人其父親的`正房內居住,1998年申請人[xx娘家出錢并找人在被申請人其父親的土地上建了兩間小房(10多平方米和20多平方米),一直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住至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痹弧⒍䦟弮杉壏ㄔ簺]有認真核查事實,僅以此兩間小房在其父親的土地上建筑就認定是其父親的財產,顯然是不對的。兩間小房雖然依附于被申請人其父親使用的土地上,但不能證明這個房子就是其父親蓋的,更不能證明就歸其父親所有。這兩間小房應評估作價,評估的價款作為夫妻共同所有來進行分割。

  三、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財產分割不僅違反法律且顯失公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倍、二審判決完全是傾向男方而沒有照顧女方。

  首先,二審判決處分給被申請人(男方)的位于鐵東區(qū)三馬路凱盛小區(qū)2號樓4單元1樓右門62.29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要遠高于終審判決分給申請人(女方)的位于鐵西區(qū)北溝街鐵橋委6組北河小區(qū)2號樓5單元7樓(頂層),建筑面積62.20平方米房屋的價值。而且此房屋所有權歸小彤所有。

  其次,雙方位于鐵東區(qū)一馬路圓夢小區(qū)6號樓5單元1樓左門46.72平方米,于20xx年購買算裝修共花費5200元的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上述規(guī)定來判決該房屋,而是直接把該房屋分給原告(男方),原告給被告(女方)該房屋的一半房價款及裝修款即26000元,原二審法院竟然維持了該判決,此判決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試想若法院能這樣判決的話,那第一處房產單位的福利房歸申請人xx所有,由xx支付被申請人22300元的一半款也是可以的。

  第三,原二審判決違背了婚姻法中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導致申請人精神分裂住院42天,住院期間被申請人不聞不問,住院治療費用都是從申請人親屬手中借的,共花費7000多元。在庭審時申請人已拿出住院病志,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應是共同債務,但二審法院都沒有對共同債務進行分割也是錯誤的,如果按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處理財產,會導致申請人離婚后將無房可住,無法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護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四平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七日

申請抗訴申請書14

  申請人: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qū)山大路56號。

  法定代表人李偉,董事長。

  被申請人:賈慶,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住濟南市旅游路37號2-203。

  被申請人:牛麗,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市中區(qū)和平路22號。

  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起抗訴,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xx)歷民初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

  事實與理由

  該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故而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傳票未實際送達申請人,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在本案中,申請人作為企業(yè)法人,原審法院既未直接送達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代收人,又未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送達當事人,程序違法,剝奪了申請人參與訴訟的權利。

  2、原審法院認定所謂的委托人李**為申請人的員工,故送達之,以此證實傳票已經合法送達申請人,是錯誤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笨梢姶砣耸跈辔胁粌H要是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還需注明委托的權限,這樣才是完整的委托手續(xù)。法院對于委托手續(x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有審查義務。李**即便是公司的員工也不一定具有委托人資格。是員工就是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難道民事訴訟活動中也能適用“表見代理”原則?

  就算能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李**提供的工資條及沒有印章,也沒有明確日期,如何能證明工資是誰發(fā)放的呢?更不能證實本案立案時李**在申請人處上班。一張名片,只能證明其原先在昌平物流待過,而不是在申請人的山東和平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原審法院案卷材料中,李**提供的一份證據(崗位責任書)恰能證實其離職時間,并且此訴訟立案時間為20xx年5月,李**又有何資格作為申請人的代收人呢?如此漏洞明顯,證據不足的材料,原審法院竟能認可李**為申請人的員工,實在匪夷所思。故原審法院的送達是錯誤的,是有過錯的,實為未送達申請人,應撤銷此案,重新再審。

  3、傳票簽收人李**原為是被申請人賈慶營的和平飯店的員工。后來賈慶將房產轉租給牛麗等四人經營昌平物流,李**留在昌平物流繼續(xù)上班。昌平物流20xx年 4月13日夜間已被牛麗三人以股東糾紛的名義搶占,雇傭所謂的”保安公司控制“,”任何人未經他們許可不能進出“。所有員工均已離職,20xx年5月的法院送達是如何進行的?離職的`員工還能冒充申請人的員工簽收傳票,實在蹊蹺,他又是如何得知此有此訴訟的并簽收的呢?對于訴訟正常人的思維是逃避,而不是提交工資條、名片、崗位責任書等一系列的證據去主動要求參加訴訟。

  為此,希望貴院著重調查李**,查清真相,有違法犯罪者交有關機關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者不是被申請人賈慶,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在原審訴訟中,被申請人賈慶提供了20xx年4月9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一份,用來證明其與被申請人牛麗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被申請人牛麗又提供一份“合作協(xié)議”,用來證明其僅僅是履行職務行為,合同的實際履行者為昌平物流。但是被申請人賈慶與牛麗之間的“協(xié)議書”是虛假的,是為了啟動本案的訴訟偽造的,它的形成時間應該是兩年后的20xx年4月份后?赏ㄟ^司法鑒定做出結論。

  即便是存在賈慶和牛麗之間的房屋轉租合同,實際上雙方當初簽署的轉租合同只是轉移的是賈慶在原酒店的裝修120萬,已經履行完畢。后來房屋的實際承租人昌平物流還是牛麗并沒有向賈慶支付租金,而是賈慶同意后,越過賈慶直接向房主支付的租金,房主也接受了昌平物流的租金,說明昌平和房主形成了新的租賃合同。這一點訴訟中牛麗提供的房租收據,水電費收據等,也可以證明涉案房屋的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房主與昌平物流,房東與昌平物流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才是合同的主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只賦予合同的履行者。賈慶和牛麗之前的協(xié)議已經履行完畢,履行完畢的合同對合同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故被申請人賈慶主張合同違約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存在嚴重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理應得到糾正。

  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抗訴申請書15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事項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ㄒ唬┰瓕徟袥Q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ǘ┰瓕徟袥Q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xié)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xù)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guī)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xié)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xù)。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xù),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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