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曾用名公證書
()ХХ字第ХХ號
根據(jù)ХХ省ХХ市戶籍管理機關檔案記載(或ХХ單位公務人員檔案記載),茲證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原住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號(或現(xiàn)住在ХХ國)從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曾用名為ХХХ。
中華人民共和國ХХ省ХХ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證明適用于當事人已在境外。
2、如當事人無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確切時間,可不寫“從ХХ年Х月Х日至ХХ年Х月Х日”字樣。
《曾用名公證書》
s("content_relate");
【曾用名公證書】相關文章:
曾用名申請書02-11
曾用名申請書(精選6篇)03-01
出生公證書樣本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