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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協(xié)議書
x農信社貸字(2005)第1號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牽頭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成員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成員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成員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成員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擴大生產經(jīng)營需要,向以上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社團申請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社團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經(jīng)各方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自愿簽訂本貸款合同。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規(guī)定和本合同條文另有約定,合同中的詞語按照下列含義進行解釋:
1.1 “社團貸款”指由牽頭社和成員社組成的貸款社團,采用同一貸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條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
1.2 “社團會議”指由牽頭社組織召開或者牽頭社應成員社提議召開,全體成員社參加,共同商議社團貸款相關事宜的組織。
1.3 “牽頭社”指負責籌組貸款社團和受成員社委托負責貸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員社”指接受牽頭社邀請,自愿參加貸款社團,共同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的信用社。
1.4 “承諾金額”指牽頭社和成員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的金額。
1.5 “貸款承擔比例”指牽頭社和成員社的承諾金額占貸款總額的比例。
1.6 “貸款人”包括牽頭社和成員社。
第二條 借款人陳述和保證
2.1 借款人是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依法有權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牽頭社和其他貸款人提供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2.3 本合同簽訂之前無重大經(jīng)濟糾紛訴訟發(fā)生。
2.4 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牽頭社開立專門帳戶。
2.5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
2.6 在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前在牽頭社開立的帳戶上備足當期應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權牽頭社于約定的結息日或還本日從帳戶主動劃收。
第三條 貸款的金額、用途和期限
3.1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的貸款。根據(jù)“自愿認貸,協(xié)商確定”的原則,各貸款人的承諾金額如下:
貸款人 承諾金額
xx縣xa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
xx縣xb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
xx縣xc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
xx縣xd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
xx縣xe農村信用合作社 萬元
3.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為 .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本合同中確定的借款用途。
3.3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共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在貸款期限內,借款的實際提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據(jù)為準。
3.5 借據(j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記載事項如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條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確定為月息 ‰。
4.2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借款利率并應適用于本合同項下借款時,貸款人無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權依規(guī)定按調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計算利息。
第五條 貸款發(fā)放
5.1 貸款人應當按照各自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第5.4條約定的時間發(fā)放貸款。
5.2 成員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別與借款人開立借款借據(jù)發(fā)放貸款。
5.3 貸款發(fā)放時,各成員社應根據(jù)本合同約定,將款項劃到借款人在牽頭社開立的專門帳戶。
5.4 牽頭社和各成員社發(fā)放的款項,均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營業(yè)終了前將款項劃撥到帳。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按本合同約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6.2 未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借款;
6.3 按本合同之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6.4 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jiān)督;
6.5 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其有關生產、經(jīng)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jiān)督,并有義務向貸款人提供相關各期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報表資料;
6.6 對貸款審查過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6.7 發(fā)生歇業(yè)、解散、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被撤銷時,應于事件發(fā)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并保證立即歸還借款本息。
6.8 對貸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簽收后應在3日內將回執(zhí)寄出;
6.9 如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lián)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xiàn)的行動時,應至少提前30日通知貸款人,并經(jīng)貸款人書面同意,否則在清償全部債務之前不得進行上述行為;
6.10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yè)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6.11 如發(fā)生對其正常經(jīng)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jīng)濟糾紛、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 要求借款人提供與本借款相關的全部資料;
7.2 依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從借款人帳戶上劃收依本合同約定借款人應償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3 對借款人逃避監(jiān)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有權實行信貸制裁,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現(xiàn)公告催收;
7.4 依本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7.5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債務、財務、生產、經(jīng)營等方面的資料及情況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約定和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八條 還款:
8.1 借款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8.2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牽頭社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及擔保人同意繼續(xù)擔保的書面意見,,經(jīng)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由社團所有貸款人與借款人共同簽訂展期協(xié)議后,本合同項下借款才相應展期;在雙方簽訂展期協(xié)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
8.3 貸款本息收回時,由牽頭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劃付到各成員社。
8.4 如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社團貸款時,對歸還的部分,牽頭社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承擔比例分別劃歸各成員社。
8.5 貸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計收的罰息,由牽頭社按照規(guī)定統(tǒng)一向借款人收取。
第九條 提前還款:
9.1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于擬定提前還款日前 日向牽頭社提交申請,經(jīng)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后,可以提前還款。對于提前償還的款項,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9.2 借款人經(jīng)過社團會議決定同意提前還款的,按實際用款天數(shù)計算利息,與本金一并歸還。
9.3 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貸款人有權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條 擔保:
10.1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清償和可能發(fā)生的借款人違約金、賠償金、銀團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的承擔,由 保證人 和向貸款社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與各貸款人共同簽訂編號為x農信社貸保字(2005)第1號社團貸款擔保合同。
10.2 牽頭社認為發(fā)生了社團貸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足以影響擔保人的擔保能力的有關事項、提交社團會議討論決定后,借款人應重新提供令貸款人滿意的擔保;但在新的擔保合同生效前,銀團貸款擔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貸款人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取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11.3 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并提供借款的,按合同利率按日支付遲延違約金。
11.4 貸款人到期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限期清償,有權對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所有帳戶資金行使抵銷權,同時對逾期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11.5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對借款人違約使用的借款按本合同第4.1條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11.6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11.7 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時出現(xiàn)11.5、11.6所列情形的,貸款人應擇其重而處罰,不能并處。
11.8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在收到貸款人通知后3日內予以改正并采取令貸款人滿意的補救措施,否則貸款人有權取消尚未發(fā)放的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經(jīng)發(fā)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貸款:
11.8.1 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財務資料的;
11.8.2 不配合或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借款情況和有關生產經(jīng)營、財務活動監(jiān)督的;
11.8.3 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轉讓或處分、或者威脅轉讓或處分其資產重要部分的;
11.8.4 其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類似人員接管,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貸款人遭受嚴重損失的;
11.8.5 未經(jīng)貸款人同意進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lián)營、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股權變動、轉讓以及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權益實現(xiàn)的行動而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
11.8.6 發(fā)生變更住所、通訊地址、營業(yè)范圍、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或對外發(fā)生重大投資等情況使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7 涉及重大經(jīng)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受到嚴重影響或威脅的;
11.8.8 其它任何可能導致貸款人借款合同項下債權實現(xiàn)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11.9 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利息,拖欠利息達到2個月(含)的,貸款人有權宣布全部貸款提前到期,自第2個月21日起起,對全部貸款按照逾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十二條 費用:
12.1 除利息外,社團貸款牽頭社和成員社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12.2 社團貸款所發(fā)生的費用支出,由牽頭社先行墊付,由成員社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分擔。
第十三條 牽頭社的權利和義務:
13.1 根據(jù)貸款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自行完成本合同約定貸款項目的評估審查;
13.2 組織辦理社團貸款的擔保手續(xù);
13.3 對審定同意發(fā)放的社團貸款總額及各成員社分擔的貸款金額,逐筆進行登記,記錄發(fā)放和收回情況;
13.4 設立借款人貸款專戶,將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歸還的本金,按貸款承擔比例及時歸還成員社;
13.5 組織召開或者應成員社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3.6 收集有關社團貸款的實施情況,并定期向社團貸款成員社通報社團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13.7 指定專人負責社團貸款的具體事務;
13.8 監(jiān)督、檢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
13.9 必要時向貸款人通報貸款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有緊急情況的,隨時通報;
13.10 根據(jù)本合同規(guī)定和社團會議決定采取相應的行動;
13.11 辦理成員社委托辦理的有關社團貸款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權利和義務:
14.1 各成員社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應按照貸款承擔比例各自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14.2 各成員社均是在對借款人的項目、業(yè)務、財務狀況的獨立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自主決定訂立本合同。
14.3 各成員社授權牽頭社根據(jù)本合同的約定行使貸款人的權利,其行為對各成員社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成員社應通過牽頭社行使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14.4 成員社有權向牽頭社了解借款人的貸款使用、項目建設等情況。
第十五條 社團會議:
15.1 社團會議由牽頭社組織召開,任何一個成員社均可以提議召開社團會議;
15.2 牽頭社和全體成員社參加時,社團會議才能召開;
15.3 社團會議根據(jù)需要召開,不受時間和地點限制;
15.4 社團會議有權對社團貸款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并由牽頭社負責采取措施;
15.5 社團會議通過決議,應當由牽頭社和成員社全體一致通過。
第十六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與轉讓:
16.1 本合同自貸款人和借款人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自本合同和附屬于本合同的保證合同獲得上級有權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16.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16.3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書面協(xié)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xù)執(zhí)行。
16.4 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本合同中規(guī)定的爭議解決條款。
16.5 借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必須經(jīng)貸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確認擔保。在全體貸款人與受讓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6.6 貸款人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應及時通過牽頭社書面通知其他貸款人、借款人及擔保人。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
17.1 借款人和貸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或者不愿協(xié)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2 各貸款人之間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召開社團會議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各方上級主管機關協(xié)調處理。
第十八條 其他事項:
18.1 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以另行協(xié)商約定其他事項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簽訂后,牽頭社按照管理規(guī)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批準,并通過上級主管機關報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備案。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貸款人和借款人各執(zhí)一份,報上級主管機關和河南省農村信用社聯(lián)合社備案一份。
借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人(牽頭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貸款人(成員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張要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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