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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官權益保障問題調(diào)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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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官權益保障問題調(diào)查報告

       回顧近幾年媒體屢屢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職責而遭受傷害甚至犧牲的事件,人們不禁要問:在我們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進程中,在越來越多的人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今天,法官緣何成了“高危群體”?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近兩年法官被侵權、受傷害的事件呈上升趨勢,以江蘇省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發(fā)生此類事件就達80余起,其中圍攻、辱罵、毆打法官的35起;以自殺相要挾的22起;聚眾圍堵法院、哄鬧沖擊法庭、擾亂審判秩序的16起;揚言報復殺害、傷害法官的7起。調(diào)查證實,這些法官絕大部分是無辜受害。
       當代中國法官,不僅承載著廣大民眾對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渴求,肩負著重大的使命和責任,而且由于身處社會轉(zhuǎn)型時期,成為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種因素產(chǎn)生誤解而受到指責,從某種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艱難。
       法官受傷害事件頻發(fā),令人觸目驚心,法官期待職業(yè)保障
       讓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媒體披露的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件——
       2005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左右,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法院一離婚案件當事人鄧文林,因?qū)﹄x婚判決不服,事先將一把不銹鋼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夾里,混進法院,對民庭庭長徐娜亂砍,揚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7刀,被同事及時趕到獲救,經(jīng)鑒定構成輕傷;
       2004年8月,周美鳳攜帶硫酸到江蘇省高院上訪被收繳。2004年9月24日上午,周美鳳、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訪,中午12時許,在省高院來信來訪接待室門口附近,周美鳳用事先準備的硫酸潑向途經(jīng)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田鷹,致兩人面部、臂部等處不同程度灼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徐洪新所受損傷已構成四級傷殘,屬重傷;田鷹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2004年8月17日,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派執(zhí)行人員和法警現(xiàn)場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張飛等人先是緊閉大門,阻止執(zhí)行,就在法警準備將為首頑抗的幾人帶離現(xiàn)場時,張飛等人將事先準備的汽油朝執(zhí)行人員及自己身上潑灑,并點燃,火勢迅速蔓延,當場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6名燒傷,4名骨折或其他傷勢;
       2004年5月12日中午1時30分許,刑滿釋放的趙湘陽攜刀竄至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qū)法院法官蔣慶家,借故向蔣慶要錢,遭到拒絕。趙湘陽拔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蔣慶的左頸部、左胸部等處連刺十余刀,致蔣慶當場死亡。之后,趙湘陽將蔣慶的錢包和“三星”牌手機等物掠走逃離現(xiàn)場;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會澤縣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環(huán)等3名法官在依法執(zhí)行一起農(nóng)村贍養(yǎng)案件時,因不愿給付贍養(yǎng)父母的240斤谷子,被執(zhí)行人胡正良惱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兇,將執(zhí)行法官王光環(huán)殺害,將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親殺傷后逃匿;
       2000年6月30日,山東省聊城市,張國華綁架殺害法官李月臣。張國華與妻子因感情不和,經(jīng)新區(qū)法庭副庭長李月臣審理,依法判定二人離婚。張國華對判決不滿,蓄意報復。當天中午,他讓同伙李榮利在公用電話亭冒充“陳先生”給正在中級法院學習的李月臣打電話,將其騙出后綁架。他們將李月臣塞進事先準備好的面包車里,將車開到張國華家里,分別用鐵棍、菜刀擊打李月臣,致李月臣當場死亡。為消滅罪證,他們將李月臣的尸體焚毀;
       1999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四川省宣漢縣法院副院長茍于國、審判員瞿朝良前往該縣五寶鄉(xiāng)高梯村1組,向村民覃有寬宣判并送達判決書。不料,覃等人卻將兩名法官作為人質(zhì)扣押在該村7組的桂福德家中,并揚言要政府拿2000萬元錢才肯放人。當晚9時許,覃將兩名人質(zhì)轉(zhuǎn)移至桂偉書家中,次日凌晨5時許,茍于國逃出桂家報案。當日下午6時,宣漢縣公安局、法院等領導帶領民警緊急趕赴五寶鄉(xiāng)解救人質(zhì)。覃有寬手持鐵鏨對瞿朝良亂打亂戳,桂偉書及其兒子桂南川從旁相幫,59歲老法官瞿朝良雙手被覃有寬的鐵鏨打得鮮血直流,終因顱腦開放性損傷死亡。
       ……
       法官的職責使其處于“風口浪尖”,同時缺失相應的保護機制
       法官被譽為公平正義的“保護神”,其權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時救濟的現(xiàn)象緣何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讓我們分析一件件真實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鄧文林刺殺惠山區(qū)法院女法官事件發(fā)生后,在無錫引起了極大震動。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懷疑是否法官沒有秉公辦案而招致殺身之禍。對此,無錫中院迅速組成精干力量,對案件進行復查,并請無錫市人大法工委監(jiān)督,結果沒有發(fā)現(xiàn)法官在辦案中有明顯問題,法官受害完全屬于無辜。
       從惡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說:“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備,因為平時辦案中受到威脅、恐嚇的事情經(jīng)常碰到,但不知道來得這么突然!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的鄧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其實我不恨徐庭長,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幾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氣沒處發(fā),碰巧那天賭博又輸了錢,心里窩火!
       事發(fā)后,筆者專訪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審判的副院長顧錚錚。她平靜地說,平時當事人到法院來吵鬧的事情常有。少數(shù)當事人從個人利益出發(fā),想通過吵鬧,甚至威脅、恐嚇法官達到個人利益的最大化。
       無錫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8月5日在接到一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恐嚇電話后,當即報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當事人,問其為什么要打恐嚇電話,這人告訴民警,是因為潘志江判他們夫妻離婚,拆散了他的家庭。這位當事人把家庭破裂歸咎于法官,卻只字不提自己包養(yǎng)情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無錫某村一村民鼓動同村人圍攻執(zhí)行人員,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認錯,反而以破壞即將舉辦的某大型招商活動來要挾法院,妄圖達到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
       從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當事人輸了官司遷怒于法官,贏了官司執(zhí)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還有的當事人抓住當?shù)仡I導怕上訪、鬧事的“軟肋”,肆意聚眾上訪,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壓力;還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遇到集資糾紛、征地拆遷、勞動爭議、環(huán)保糾紛等事關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滿意的補償,因種種原因要求沒有得到滿足,便遷怒于法官。無錫北塘法院院長趙建聰在一起抗法事件受傷后感嘆道:“法官成了‘出氣筒’,法官與刑警一樣,目前已屬于高危群體。”
       就法官權益保障這個話題,筆者采訪了一些學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陳衛(wèi)東認為,當前傷害法官事件高發(fā)的原因十分復雜,從現(xiàn)在發(fā)生的幾起案件來看,法官與當事人有過“友善”、“親密”或者“單獨”的接觸。被傷害法官對行兇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說服行兇者,或者輕易相信行兇者的謊言同意接觸。對于這一現(xiàn)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識的欠缺只是表面現(xiàn)象,更為深層的原因是,長期以來,審判人員形成的“貼近群眾”的工作作風。在一個高度崇尚人情關系的社會中,作為一名基層法院的法官,很難“冷漠”地拒當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李浩談到,過去由政府解決的社會矛盾現(xiàn)在都由法院來承擔,因此法院處在矛盾的交匯點上。審判是一種“黑白分明”的結果,一方勝訴,一方敗訴,如果當事人能夠理性地對待判決結果,就不會采取過激行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執(zhí)的當事人不能接受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容易發(fā)生傷害法官的事件。
       中共中央黨校法學教授卓澤淵對記者說,他對法官遭無辜傷害現(xiàn)象感到擔憂,認為主要是對法官的司法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立法滯后。法官法與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將民警合法權益保護納入法制軌道,規(guī)定5種“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違法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前者就遜色許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guī)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只是針對擾亂法庭秩序,且必須情節(jié)達到嚴重。對法官個人的人身損害只能與侵害普通人一樣,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來處罰。卓澤淵教授認為,國家在立法層面上應當對保護法官的合法權益給予更多的重視。
       “當前我國處在經(jīng)濟轉(zhuǎn)型時期,各種觀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沖突尤為激烈,而司法機關的職能使包括廣大法官在內(nèi)的司法工作人員必然處在矛盾的風口浪尖上,出現(xiàn)不該發(fā)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為怪!睙o錫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周解清說。
       法官維權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需要,也是實現(xiàn)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從某種角度講,“法治”的力量取決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貫徹依法治國方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司法尊嚴刻不容緩。
       江蘇省高院最近專門組織力量,針對上半年全省法院發(fā)生的嚴重侵害法官權益事件開展了一次深入調(diào)查,歸納特點,分析成因,尋找對策。
       ——法官權益必須明確并得到社會認同。無錫市人大內(nèi)司工委副主任華新博提出,法官權益應當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權、依法審判權、生命權、名譽權、休息權、控告權、晉升權等十項權益,其實質(zhì)是為了確!八痉槊瘛⒐痉ā钡膶徟欣砟畹靡詫崿F(xiàn)。要從政治上進行保障,只有法官群體都潤澤在權益保護的陽光下時,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覺地推動司法權的有序運作。
       ——增強法官自我保護的能力。首先,樹立法官職業(yè)神圣的理念,同時法官要強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能因為現(xiàn)階段權益保護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拋棄自身的尊嚴和公平正義。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堅持正義,筑起自身權利保護的屏障,才能抵御外來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綜合素質(zhì),樹立司法權威。“練內(nèi)力,強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職業(yè)化的法官隊伍。再次,法官理應提倡保持低調(diào),適當孤獨,更為嚴格地約束業(yè)外活動?紤]到法官負擔的特殊使命,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他們應當與一般社會尤其是所在社區(qū)保持適度的分離,以避免千絲萬縷的人情網(wǎng)、關系網(wǎng)影響司法天平的平衡。與所有民眾拉開距離,才不至于使人對法官的中立產(chǎn)生懷疑。同時,要進一步規(guī)范法官接待當事人制度,嚴禁法官在辦公場所接待當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種不安全因素。
       ——完備法官法規(guī)定的法官控告權。法官法規(guī)定了法官對侵犯其權利的行為有控告權:“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法官權利的行為,法官有權提出控告”。控告權對法官維權有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規(guī)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張志銘認為,目前由于立法上過于原則,法官的控告權實際無法行使,一項重要的權益變得虛有。應當進一步明確受理控告主體、控告提起期限、作出處理的期限及作出處理之后的救濟權利等問題,并通過修改立法或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來使法官能夠行使控告權。
       ——運用刑事和非刑事法律“雙項保護”。借鑒西方國家對法官權益保護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兩種手段來懲治侵害法官權益的行為。無錫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陳靖宇認為,應當注重法律的適用解釋,以與時俱進的理念對刑法進行適度的擴張解釋,如妨害公務罪的“公務”應包括所有權力性和非權力性的活動,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尋釁滋事罪,盡可能保護法官權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該精神上升為法律依據(jù)。同時,要從立法上充分體現(xiàn)法庭的嚴肅、法官的權威,設立藐視法庭罪、庭外侮辱、誹謗法官罪等,對法庭外威脅法官的行為,以及少數(shù)人哄鬧或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司法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證義務的行為,均應當納入刑事犯罪范疇。
       對法官權益的非刑事保護,主要是對情節(jié)不很嚴重,尚不足以刑事處罰的行為,根據(jù)治安處罰法等有關行政法規(guī)比照一般的侮辱、誹謗、傷害等行為加重處罰。非刑事處罰要充分運用財產(chǎn)處罰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yè)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履行職權,維護司法公正!睙o錫中院院長褚紅軍說,法院要從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標出發(fā),嘗試并著手建立“法官職業(yè)保障機制”。一是成立“法官權益保障”機構。在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政工部門設立維權機構,負責研究制定有關維權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訴,調(diào)查、審核維權事項并提出處理意見,并與相關部門協(xié)調(diào)溝通等;二是探討建立法官人身保險機制。要設法為法官和司法警察購買“職業(yè)保險”;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實。如建立健全接待當事人來訪制度、突發(fā)事故預警機制、安全保衛(wèi)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強內(nèi)部管理。進一步明確法警的內(nèi)保職責,適當增加警力配置,應用高性能的安檢設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內(nèi)保職責延伸到法官的業(yè)外、家庭,給予法官全方位、全時制的人身保護。
       ——切實保障審判權不受非法干涉。公正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法制社會,集中體現(xiàn)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上。無錫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周解清認為,各級黨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研究對策,給予必要的支持,全力及時遏止侵犯司法人員合法權益的勢頭。談到監(jiān)督問題,蘇州大學法學教授胡亞球認為,還應當進一步規(guī)范權力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當事人等監(jiān)督權的運用,蕩滌監(jiān)督的人為因素,扼制集體監(jiān)督向個人監(jiān)督傾向,明確監(jiān)督的程序、渠道,使監(jiān)督規(guī)范化。當前要扭轉(zhuǎn)那種當事人、代理人、上訪、鬧訪人員無端指責法官、有損法官尊嚴的不良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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