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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校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實務與探討
個人所得稅是中國現(xiàn)行稅制中與普通人關系最為密切的稅種,亦是最具發(fā)展?jié)摿Φ亩惙N之一,我國自1980年實施個人所得稅(前身為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以來,稅收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比例增長。2002年度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211億元,成為我國僅次于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之后的第四大稅種。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就是要保護合法收入,調節(jié)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過分擴大,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穩(wěn)步增長。當前高等學校的高收入得益于國家“科技興教”方針,國家撥付大量資金用于提高教授、教師的工資水平,自1999年以來,隨著國家對高等學校投入的加大,國內、國際合作不斷擴大,促使部分院校外聘教師數(shù)量增加,而且99年全國高校開始擴大招生規(guī)模,各院校擴大招生,教師的教學任務增加,課時費也隨之提高;此外,這些院校舉辦的各類培訓班增多,也使教師的個人增收途徑相應拓寬。,導致高校個人所得稅的逐年迅猛增長。
當前高校老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應納稅所得項目有: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2、班主任津貼(教師兼職);
3、課時酬金、加班費、福利費等。
二、勞務報酬所得:
1、評審費、監(jiān)考費;
2、科研經(jīng)費中勞務費提成;
3、外聘人員勞務費、咨詢費、設計費、講學課時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辦班,講學等。
從以下幾所高校近幾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可以看出高校近年來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勢頭:
表一(單位:萬元)
中南大學
湖南大學
湖南師范大學
湖南商學院
涉外經(jīng)濟學院
2000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01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02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學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來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在個人所得稅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單位:萬元)
項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894.4
469.8
363.2
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223.6
117.5
121.1
合計
1118
587.3
484.3
盡管高校的個人所得稅增長很快,但目前對高校的個人所得征管仍舊是代扣代繳,輔之以納稅檢查,以查實應稅收入,按實征收的征收方式進行征管: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納稅意識。
高校是一個高素質群體,但高素質并不意味著納稅意識就高,因為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低工資高福利,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意識淡薄,普遍認為個人所得稅是針對高收入階層而非工薪階層,所以稅法宣傳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師相對于其他納稅人來說更加有法律意識,他們所繳納的每一分錢都要求繳得明明白白,都必須有據(jù)可查。所以稅法宣傳對于高校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另外,在高校開展“誠信納稅,從我做起”活動,使教師、職工納稅意識逐步增強。
二、依托高校財務部門,實行源泉控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guī)定,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都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發(fā)給《委托代征證書》,依托高校財務處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納稅檢查,把好最后關口。
高校財務部門的代扣代繳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納稅檢查則仍舊是目前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唯一手段。學校財務部門對某些收入迫于壓力或是對某些政策的理解不夠充分,致使一些稅款的代扣未能到位,需要稅務部門組織力量進行納稅檢查,以把好最后關口。目前對高校的納稅檢查一般在每年的年初進行,一年一次,在學校代扣代繳的基礎上,重點檢查學校除財務以外的其他部門,如后勤部門,基建部門,科研部門等。
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引進人才是推進學校師資建設,是學校事業(yè)發(fā)展和興旺的重要保障,各高校在此投入較大。如湖南大學2002年度人才引進費785萬元,其中科研啟動費665萬元,安家費120萬元,此項開支巨大,而且是到個人,但根據(jù)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法》等四條第七款規(guī)定“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等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此規(guī)定法律界定較模糊,實際工作中難以掌握。
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代扣代繳2%手續(xù)費用于實際工作人員”,但高校個人所得稅金額巨大,手續(xù)費較多。如中南大學年代扣代繳1000萬,手續(xù)費20萬元,湖南大學年代扣代繳500萬元,手續(xù)費10萬元,高校的財務收支公開透明,學校財務處領回手續(xù)費卻不敢大方使用,迫切需要給予明確法律定位,以提高財務人員代扣代繳工作積極性。
三、代扣代繳方式仍是稅務機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各單位都是將全部人員的稅款匯總后集中繳納,因此,稅務機關只能針對單位開具一張全額的完稅憑證,而個人沒有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但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發(fā)展,完稅憑證作為評價個人納稅信譽的證明已越來越多地應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當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應該根據(jù)納稅人的需求,在核實個人所在企業(yè)的代扣代繳申報表無誤后,為個人開具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四、對個人所得稅的檢查缺乏科學、合理、準確、簡便的計算方法,如湖南大學2003年有教職員工3918人,如果按照法定方法進行計算,工作量極其巨大,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的總額平均、各月平均、不同部門平均、個別計算相結合的方法卻又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五、高校職工收入來源復雜,近年,一些教師通過各種渠道講學、辦班躋身高收入群體,他們本人沒有主動申報,學校也無法代扣代繳,這筆稅款就這樣流失了,高校老師校外講學、辦班日漸成為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
六、高校不少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機構(包括社會力量辦學)在支付外聘老師任課酬金及扣繳個人所得稅時,以內部支付證明單入賬,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樣做,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而且錯誤地計繳了個人所得稅。因為外聘老師的課酬,是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外聘人員未與支付課酬單位辦理勞動用工手續(xù),與企業(yè)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他們取得的任課酬金屬于勞務報酬范疇,不能按工資薪金項目計稅。
幾點建議:
一、針對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操作模式,明確高校引進人才安家費及科研啟動經(jīng)費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界限,以實施細則或補充辦法的形式進行細化和量化;
二、按區(qū)域范圍設立個人所得稅政策咨詢熱線,方便廣大納稅人了解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最新方針政策;組織對財務人員的培訓,提高代扣代繳業(yè)務素質;
三、根據(jù)《征管法》的要求,盡快完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代扣行為,對每個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四、改革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立足健全的代扣代繳機制,確立納稅人年度自行結算申報制度?梢韵仍诟咝T圏c,將所有教職員工納入雙向申報范圍。建立教師跟蹤監(jiān)控機制,由學校、街道監(jiān)督教師辦班行為,對經(jīng)常辦班的教師建立納稅檔案,同時實行定期公示制,對不申報者按《征管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在個人所得稅新的征管模式和手段出臺前,應該探討如何在現(xiàn)有制度下,以更有效的技術手段讓現(xiàn)有的制度發(fā)揮作用。
五、改革個人所得稅稅制,制定一套科學、合理、準確、簡便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和測算核定方法。讓每個納稅人自己就可以算出應該繳多少稅。改變個人收入狀況不能得到有效追蹤和統(tǒng)計的弊端,目前檢查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很有限,一是不知道他有多少錢;二是想去查他有多少錢也沒有法律依據(jù)。這種尷尬局面的形成牽扯到財會、金融、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或技術的問題,絕非稅務機關一家可以解決,需要多方面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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